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何慶家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民申8623號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福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何慶家、何明智、中電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十一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終58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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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德福公司申請再審稱,(一)生效判決認定何慶家為實際施工人與事實不符。德福公司在涉案工程中的授權代理人為何明智,何慶家雖然與何明智就涉案工程存在內部合伙關系,但對外是何明智作為實際施工人處理涉案工程的相關事宜,何慶家與德福公司或中電十一局就涉案工程的轉包、分包或工程款的收付款等事宜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關系,其以實際施工人身份提起本案訴訟缺乏法律依據。(二)何慶家的合同相對人是何明智,而非德福公司及中電十一局,何慶家只能向何明智索要款項,而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向德福公司或中電十一局主張權利。(三)本案中涉及的合同及相關事實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法院民事受案范圍。何明智另一合伙人馬靜以實際施工人身份起訴德福公司、中電十一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20)豫0191民初14545號]的一審判決認為該案有經濟犯罪嫌疑,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駁回了馬靜的起訴。綜上,德福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申請對本案進行再審。
何慶家提交意見稱,(一)生效判決認定何明智、何慶家系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正確。“實際施工人”應當是最終實際投入資金、材料和勞力進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業、個人合伙、包工頭等民事主體,本案何慶家在一審時提交《合伙協議》、《鄭州5號線停車場土方轉運工程日報表》、《收條》、《費用支出單》、《工程款撥付要求承諾書》等證據可以證實何明智、何慶家對涉案工程投入了資金、材料和勞力,生效判決認定何明智、何慶家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與事實相符。何慶家作為實際施工人已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施工,涉案工程也已經過竣工驗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何慶家有權請求德福公司支付工程款。(二)德福公司在收取中電十一局部分工程款后,提出該公司公章被私刻,純屬為不履行支付義務找借口。且刑事案件并不影響民事案件的繼續審理。本工程另一實際施工人杜繼紅,以同樣的方式起訴德福公司及中電建十一局,該案判決生效后,德福公司已將涉案工程款支付給了實際施工人杜繼紅。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德福公司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一、指令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蔣瑞芳
審判員辛季濤
審判員李百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一鳴
書記員和夢雅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