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泰銀建設有限公司、山東建民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魯民申4281號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山東泰銀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銀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山東建民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民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09民終4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泰銀公司申請再審稱,1.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Q345B鋼材材質的鋼構件。另案判決已經認定該事實,可以認定不合格鋼構件527.66噸,折合價款2743832元。被申請人亦自認存在使用不合規鋼材的事實。但原審僅以被申請人自認的使用幾噸不合格的鋼材來認定違約而調減價款屬于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2.原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因為被申請人存在使用不合規鋼材加工鋼構件的違約行為,依法應當調減合同價款。原審僅調減了相當于合同總價款1%的價款,有失公平,屬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山東泰銀建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賈新芳
審判員李霞
審判員柴家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劉洋
書記員白靖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