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方與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鄂0103民初955號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方與被告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潤工程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陳曲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方、被告天潤工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念、許娟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方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雙方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天潤工程公司支付未結算工資16033元,失業保障金33000元。3.天潤工程公司支付2019年12月—2020年1月滿崗無休8天工資2400元,餐費2500元(2019年12月—2020年4月)。4.天潤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每月4000元共計5個月。事實與理由:本人于2019年12月1日入職。領導面試時約定工資5000元,公司交社保,同時還補貼車費500元。并應當于2020年1月25號結算2019年12月工資,因疫情導致公司無法轉賬。2020年1月23日公司放假,本人在家隔離。領導用微信交待工作。4月8日公司復工,通知本人去長沙任職,本人不同意。公司領導建議本人寫一份申請書,結算本人所有工資。因雙方協商未成,故申請仲裁。因對仲裁不服,故向法院起訴,望判如所請。
天潤工程公司辯稱,張方于2019年12月入職本公司。2020年1月其向公司領導提出離職。因為疫情沒有辦理手續,到4月8日其才辦理離職手續。公司已經結算完畢工資,也有結算憑證。張方本人是項目經理,每周有休息一天,符合勞動法的規定。項目工資里面已經包括了餐補。雙方確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出有因。且張方在1月以后所做的工作和公司無關,其是為其他公司在工作。綜上,請求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張方于2019年12月1日入職天潤工程公司處,擔任項目經理一職,工資標準為4000元每月,每周工作六天,無考勤要求。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書。張方工作至2020年1月23日后居家隔離。2020年4月8日天潤工程公司通知張方復工并調動其至長沙市工作,張方未同意調崗,填寫了員工離職申請書。張方于2020年8月5日向武漢市江漢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年10月20日該委作出江勞人仲裁字[2020]94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張方的全部訴訟請求。仲裁裁決書送達后,張方不服向本院起訴。
另查明,2020年4月8日天潤工程公司向張方支付工資及報銷款共計11378.5元。其中12月、1月工資3995元、2月、3月1225元、4月1-8日工資327元
判決結果
一、原告張方與被告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被告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方2月工資差額797.99元。
三、被告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7574.99元。
四、駁回原告張方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減半后案件受理費5元免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
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王藍晴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