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與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終本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08執55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鄭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8民初7346號民事調解書,于2021年02月23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所做措施如下:
一、受理案件后,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信息及線索。
三、通過調查、電話聯系、實地走訪等形式對被執行人的住所地、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調查,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五、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豫0108民初7346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或者財產線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張霄鵬
人民陪審員王文英
人民陪審員劉金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靳旭東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