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爾創設備租賃(淮安)有限公司與劉林波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812執379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華爾創設備租賃(淮安)有限公司與劉林波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2020)蘇0812民初4386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民事調解書,一、被告劉林波于2020年9月25日前給付原告華爾創設備租賃(淮安)有限公司租金155000元;二、如果被告劉林波未按約定期限付款,則原告華爾創設備租賃(淮安)有限公司按租金173267.54元申請執行,且被告劉林波需另行支付原告華爾創設備租賃(淮安)有限公司違約金25000元。案件受理費5699元,減半收取2850元,保全費2020元,合計4870元,原告華爾創設備租賃(淮安)有限公司自愿負擔。
因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進入執行程序后,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財產調查及執行措施:
1、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及財產申報表等執行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法定義務并報告財產。但被執行人并未履行法定義務亦未申報財產。
2、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合議庭合議,本院依法決定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通過淮安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不動產登記信息。
4、通過司法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車輛、工商、有價證券等財產狀況進行了查詢,檔案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蘇H×××××車輛,查封期限截止至2023年3月11日(請申請執行人于查封到期前一個月向本院申請續封上述財產,以防查封過期。逾期未申請繼續查封的,將承擔上述車輛解封的法律后果)。因未實際控制車輛,暫無法處置。申請執行人暫未申請對上述車輛發布懸賞。此外,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等可供執行的財產信息。司法網絡查控系統多次查詢亦未取得實際效果。
5、本院執行人員經實地走訪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下落及其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6、本院已將案情進展情況通過電話向申請執行人進行了告知,并就本案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聽取其意見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本院將定期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司法網絡查控,發現可處置的財產時依法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適宜處置的,可隨時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遞交異議申請書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異議。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姚向東
審判員王琍琍
審判員劉衛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劉健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