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諾亞金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諾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與諾亞歌斐商業保理有限公司等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391民初344號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諾亞金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亞金融公司)、上海諾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亞投資公司)、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歌斐公司)與被告諾亞歌斐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亞金融公司)、李大為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承恩、肖藝璇、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莉、陸海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三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諾亞歌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帶有“諾亞”和“歌斐”字樣的企業名稱,并立即變更為不帶有與“諾亞”和“歌斐”相同或近似字樣的其他企業名稱;2.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擔三原告的經濟損失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5萬元;3.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三原告自成立以來,一直主營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等服務,同時也經營包括保付代理在內的其他金融服務。三原告在其經營過程中分別廣泛使用“諾亞”和“歌斐”字號,并取得了眾多榮譽,在行業內已具有較高的影響力和知名度。自三原告成立并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后,被告諾亞歌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成立,經營范圍為“保付代理(非銀行融資類);從事擔保業務(不含融資性擔保業務及其他限制項目);從事與商業保理相關的咨詢業務(不含限制項目)”,其企業名稱中含有與原告諾亞金融公司、諾亞投資公司字號“諾亞”和原告歌斐公司字號“歌斐”完全相同的字樣,也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且經營范圍與三原告的業務重合。被告李大為系被告諾亞歌斐公司及其全資控股股東鉅派創業咨詢(深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高管,是被告諾亞歌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原告及其關聯公司在深圳均有實際經營,兩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諾亞歌斐公司辯稱,一、諾亞歌斐公司的企業名稱“諾亞歌斐”系經深圳工商行政部門依法核準登記取得的名稱,諾亞歌斐公司對其企業名稱的使用有合法的權利來源,并非擅自使用,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諾亞歌斐”四字并非商標,諾亞歌斐公司將其用作企業名稱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企業名稱權受登記機關所在地行政區劃的限制,三原告的登記機關所轄行政區劃與諾亞歌斐公司皆不相同,三原告應僅在其登記機關所轄范圍內受保護;三原告不能證明其商標達到“知名”的程度,諾亞歌斐公司并不存在利用三原告商譽的惡意。二、諾亞歌斐公司的企業名稱與三原告的企業名稱及其商標并不相同,諾亞歌斐公司的企業名稱“諾亞歌斐”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與三原告企業名稱及商標并不相同,且諾亞歌斐公司從未突出使用該企業字號,也從未特意突出名稱中的任一詞組,更從未使用過“諾亞財富”商標,諾亞歌斐公司使用其企業名稱的行為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三、諾亞歌斐公司的主要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及服務市場與三原告均不相同,其與三原告并非同一市場內的同業競爭關系,不會對三原告造成不利影響,不會讓公眾以為諾亞歌斐公司或其服務與三原告存在特定聯系而給公眾帶來誤導。四、諾亞歌斐公司成立時間較短,且一直未能展開正常經營,沒有在市場上銷售過任何產品,更不存在經營銷售與三原告相同或相似的產品,公司成立后僅進行報稅,支付一些管理費,相當于一直處于虧損狀態,諾亞歌斐公司使用“諾亞歌斐”企業名稱未能獲利,也沒有達到被相關公眾熟知的程度,更不會給三原告商譽造成損害、使其社會評價降低,三原告也未舉證證明其因諾亞歌斐公司的使用行為造成的損失及諾亞歌斐公司由此所獲的利益,三原告主張高額賠償沒有依據。
被告李大為辯稱,一、其僅為被告諾亞歌斐公司的員工,履行的是職務行為,其行為后果應歸屬于被告諾亞歌斐公司,而非其本人;二、其僅是公司的掛名總經理,沒有從公司獲得任何工資收入,公司也沒有實際運營,其根本不可能對公司進行實際控制,原告也并未舉證證明二被告之間的財產存在混同。故原告要求李大為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及訟爭事實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基于原告申請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前海稅務局調取了被告諾亞歌斐公司的稅收繳納情況,并組織當事人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雙方的舉證、質證,結合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1.2005年8月26日,原告諾亞投資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汪靜波,經營范圍包括投資管理、投資咨詢、企業管理咨詢、財務咨詢、計算機網絡工程、倉儲服務、金融信息服務、從事金融軟件、計算機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接受金融機構委托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及金融信息技術外包、建筑材料、金屬材料銷售。2008年4月18日,原告諾亞金融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汪靜波,公司股東為上海諾亞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和上海榮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金融數據處理、金融軟件開發、投資咨詢、企業管理咨詢、投資管理、企業資產管理、為金融機構提供專業的投資咨詢、商務咨詢、金融專業領域內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2012年2月9日,原告歌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為殷哲,公司全資股東為原告諾亞投資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資產管理服務、投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受托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業務。2014年4月1日,案外人諾亞商業保理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為殷哲,公司股東為上海諾亞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和廣州承興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以受讓應收賬款的方式提供貿易融資、應收賬款的收付結算、管理和催收、銷售分戶(分類)賬管理、與本公司業務相關的非商業性壞賬擔保、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相關咨詢服務。該公司系商業保理專業委員會的會員單位。
2.原告諾亞金融公司主辦的網站(首頁網址為××)顯示:“諾亞控股”“源自中國全球認可”“上市于美國紐交所的綜合金融服務管理集團”,“關于諾亞”的介紹內容為:諾亞控股有限公司以“諾亞財富”為品牌,源起于中國,是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旗下公司獲得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業務發展相關金融牌照與資格的綜合金融服務管理集團。“諾亞服務”包括“財富管理”“資產管理”等板塊,“財富管理”提到“諾亞是中國財富管理的先鋒……”“資產管理”提到“歌斐資產成立于……”“關于諾亞”項下的“集團資質”板塊中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持牌機構為原告歌斐公司,“商業保理資質”持牌機構為諾亞商業保理有限公司。
3.2007年2月21日,原告諾亞投資公司申請注冊了第4017718號“諾亞”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6類,包括保險經紀、公共基金、資本投資、金融服務、金融信息、金融咨詢、證券和公債經紀、證券交易行情、受托管理、募集慈善基金、經紀、擔保、信托。2010年3月28日,原告諾亞投資公司申請注冊了第6539755號“諾亞財富”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6類,包括保險經紀、公共基金、資本投資、基金投資、金融服務、金融信息、金融咨詢證券和公債經紀、證券交易行情、受托管理、募集慈善基金、經紀、擔保、信托。2010年4月20日,原告諾亞投資公司與諾亞財富集團(上海諾亞榮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上海諾亞榮耀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天津諾亞財富理財顧問有限公司,上海諾亞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上海諾亞遠征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及其他諾亞財富集團旗下所有子公司及關聯公司)簽訂《商標許可協議》,將其包括第4017718號“諾亞”、第6539755號“諾亞財富”在內的注冊商標以普通許可的方式免費許可給諾亞財富集團旗下所有子公司及關聯公司使用。2010年6月12日,原告歌斐公司申請注冊了第8387370號“歌斐”圖文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6類,包括保險經紀、保險咨詢、金融分析、金融服務、金融管理、金融信息、金融咨詢、經紀、受托管理、資本投資,上述注冊商標均在有效期限內。
三原告及其關聯公司為提高“諾亞”“諾亞財富”“歌斐”等品牌的知名度,舉行了大量會務活動,并在報紙、網絡上發布廣告進行推廣宣傳。“諾亞財富”品牌獲得諸多榮譽與獎項,其中包括:“諾亞財富”于2016年1月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評為“上海市著名商標”,入選《2010福布斯中國最具潛力中小企業排行榜》《2011福布斯中國最具潛力企業榜》《2012福布斯中國最具潛力上市公司》《2015福布斯中國上市潛力企業100強》《2015福布斯中國潛力企業》,榮獲“投中集團2013年度中國創業投資暨私募股權投資行業最佳基金募資顧問(中資)”“深圳市私募基金協會中國最佳房地產基金銷售機構”及2013年度“中國優秀股權和創業投資中介機構”最佳第三方理財機構獎、榮獲“2014中國最佳第三方理財機構”、2015年度“中國優秀股權和創業投資最佳第三方理財機構”等。歌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亦獲得多項榮譽,包括:“投中集團2012年度中國創業投資暨私募股權投資行業最佳人民幣母基金(FOF)”“投中集團2013年度最具創新力有限合伙人”中國有限合伙人聯盟頒發的2012-2013年度、2013-2014年度“十佳人民幣基金中基金”“2014年中國最佳人民幣母基金TOP10”“2014年度中國最佳有限合伙人TOP10”“投中2015年度最具創新能力中國家族基金TOP3”“2015中國最佳有限合伙人”,中國母基金聯盟頒發的“國家級私募股權基金排名第一名”《經濟觀察報》頒發的“2017中國上市公司價值創造卓越服務投資機構獎”等,并入選上海市基金同業公會會員單位。
5.2017年7月21日,中國投資協會股權和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發出《關于推薦歌斐資產申請馳名商標的函》,該函提及“歌斐資產在行業內具備極大的影響力,年均增長率好管理規模均居同行業市場前列”,并據此推薦歌斐資產(GOPHER)參加中國馳名商標認定。2016年7月29日,原告諾亞投資公司對第11157923號“諾亞財富”商標提出無效宣告。2018年5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8]第0000093206號《關于第11157923號“諾亞財富”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認定“在爭議商標申請日(2012年7月3日)之前,引證商標(即第6539755號“諾亞財富”商標)在金融服務上進行了長期持續的使用及廣告宣傳,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裁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第19620494號“歌斐GEFEI”商標提出異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商評字[2018]商標異字第0000040734號《第19620494號“歌斐GEFEI”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認定“異議人(即歌斐公司)用于第36類‘資本投資、金融服務、金融管理’服務上的‘歌斐GOPHER及圖’商標為馳名商標。”“歌斐為非既有漢字組合,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獨創性”,并決定對第19620494號“歌斐GEFEI”商標不予注冊。
6.2010年1月21日,原告諾亞金融公司在深圳成立上海諾亞金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投資咨詢、投資管理、企業管理咨詢、電子網絡工程、計算機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建筑材料、金屬材料的銷售。
7.2017年8月7日,被告諾亞歌斐公司成立,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包括保付代理、從事擔保業務,法定代表人為李大為,其唯一股東為鉅派創業咨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鉅派公司),鉅派公司系JupaiHongKongInvestmentLimited(鉅派香港投資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JupaiHongKongInvestmentLimited(鉅派香港投資有限公司)的董事李良、劉敏、倪建達同時也是案外人上海鉅派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董事,其中倪建達還擔任上海鉅派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賬號主體為“上海鉅派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微信公眾號“鉅派投資”上發布的多篇文章將鉅派投資集團和“諾亞”“諾亞財富”相比較,以競爭對手定位“諾亞”。
8.2019年4月22日,諾亞商業保理有限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載明:諾亞商業保理有限公司系諾亞財富集團旗下子公司,主要開展貿易融資、擔保等保理業務,并經上海諾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許可,依法取得在第36類“擔保、信托”等服務上使用第4017718號“諾亞”和第6539755號“諾亞財富”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對于李大為在深圳以“諾亞歌斐”為字號另行成立公司開展商業保理業務,攀附我司市場競爭力和知名度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司授權(2019)粵0391民初344號案的原告方作為我司關聯公司,以其自身名義參與本案訴訟活動,接受諾亞歌斐商業保理有限公司和李大為等被告的賠償款項等,我司不再參與相關維權行動。
9.被告諾亞歌斐公司稅收繳納情況顯示: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該公司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的計稅依據均為零,應稅收入均為零,應納稅所得額均為零或負值。
10.三原告因本案維權支出律師代理費50000元、公證費6800元、打印費5692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諾亞歌斐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帶有“諾亞”“歌斐”字樣的企業名稱,并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手續;
二、被告諾亞歌斐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上海諾亞金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諾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7萬元;
三、駁回原告上海諾亞金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諾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海諾亞金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諾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擔5240元,被告諾亞歌斐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負擔13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趙君君
人民陪審員王曉清
人民陪審員付克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吳祎
書記員翁揚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