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南京迪安醫學檢驗所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鹽城和舒堂醫院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115執340號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南京迪安醫學檢驗所有限公司與鹽城和舒堂醫院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蘇0115民初804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裁判:鹽城和舒堂醫院有限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南京迪安醫學檢驗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54089.8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454089.8元為基數自2020年3月2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兩倍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費4289元,由鹽城和舒堂醫院有限公司負擔。因鹽城和舒堂醫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義務,南京迪安醫學檢驗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1、本院通過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執行裁定書、傳票、廉政監督卡等法律文書,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義務,亦未到庭接受談話。
2、本案多次通過全國法院網絡查控系統和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信息,被執行人鹽城和舒堂醫院有限公司名下無銀行存款,亦無車輛、房產登記信息。
3、本案至被執行人鹽城和舒堂醫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進行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4、本案已將被執行人鹽城和舒堂醫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并通過司法專郵的形式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
5、本院與申請執行人電話聯系,向其告知上述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請執行人對本院的執行過程沒有異議,亦提供不出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經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后,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亦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安東東
審判員劉秀
審判員劉建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張磊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