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王一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0982民初3761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化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化州市××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告王一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光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一華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化州市××信用合作聯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解除原告與王一華于2019年10月18日所簽編號為100×××××××××××047號的最高額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王一華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2025.73元,合計132025.73元(該息暫計至2020年10月20日,以后利息及罰息按簽訂的最高額借款合同約定計算至付清日止)給原告。
3、判令本案一切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告王一華于2019年10月18日與原告簽訂合同編號為100×××××××××××047的《最高額借款合同》,合同金額130000元,借款用途:裝修房屋,期限36個月,年利率6.18%,到期日為2022年10月17日。該貸款為公職貸銀行卡個人自助循環貸款,原告按照合同約定關聯了相關貸款發放銀行卡,原告履行了出款的義務。被告王一華在該自助循環貸款生效后,在2019年10月18日至2020年5月10日期間,自助發放循環借款共44筆,金額649500元,至2020年10月20日止,已歸還貸款共28筆,金額519500元,利息3823.62元,被告王一華尚欠原告貸款本金130000元,利息2025.73元,本息合計132025.73元。由于被告未按合同規定還款還息,已構成違約。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絕還本付息,被告的行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另外,根據粵銀保監復[2019]839號中國銀保監會廣東監管局文件的批復,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已改制成功,由原化州市××信用合作聯社改制為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原告單位名稱為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規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呈請判令訴訟請求。
被告王一華不到庭不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王一華于2019年10月18日與原告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化州市××信用合作聯社)簽訂編號為100×××××××××××047的《最高額借款合同》一份,被告王一華在甲方(借款人)欄上簽名、按指模確認借款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主要內容如下:1、貸款人同意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止(即貸款額度的“有效使用期間”),根據借款人的需要和貸款人的可能,向借款人發放最高貸款本金額度不超過人民幣130000元的貸款。該期間也為本合同最高債權(本金)確定期間;2、借款利率為浮動利率,即在貸款發放日當期LPR的基礎上增加1.98%,執行年利率見借款借據,且借款利率按以下方式調整:從貸款發放日到利率重定價日止為一個利率重定價周期,每一個周期按利率重定價日當期LPR為定價基準加/減基點作相應調整,該調整從利率重定價日當日起執行。利率重定價日是每年1月1日。如遇調整當年當月不存在對應的日期的,則以當月的最后一日為利率重定價日。上述簽約時間當期LPR、貸款發放日當期LPR、利率重定價日當期LPR是指該日的前一工作日相應期限的LPR;3、還款原則:還本: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償還全部借款本金;付息: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自實際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實際借款額和實際借款天數計算。借款按月結息,結息日固定日為每月20日。借款人須于每一結息日當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與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屬違約;4、違約事項: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償還或支付到期借款本息、費用及其他任何應付款項即構成違約。5、違約責任:借款人未按照雙方約定的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償還借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從本合同約定還款日的次日起視作逾期貸款,貸款人有權按本合同約定計收罰息、復利及違約金;解除本合同,停止發放本合同項下尚未發放的貸款額度;無需向借款人提前發出任何通知,宣布本合同和/或雙方簽訂的其他合同項下貸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行使擔保權利并要求借款人承擔貸款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的費用;“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保全費、公告費、評估費、鑒定費、查詢費、拍賣費、執行費、差旅費、物業管理費、開鎖費以及擔保物的處置費、過戶費等費用,借款人不按期清償本金或利息的,上述費用由借款人承擔;6、罰息利率:逾期貸款的罰息計算方法: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相應罰息利率計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償為止。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為:在當期執行的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百分之四十計收利息。逾期期間借款利率按本合同約定的調整方式執行;7、復利計算方法:對借款人應付未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貸款的罰息、挪用貸款的罰息等,從借款人應付未付利息之日起,每日按當期執行的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百分之零計收復利。
被告王一華在該自助循環貸款生效后,在2019年10月18日至2020年5月10日期間,自助發放循環借款共44筆,合計本金金額649500元,計至2020年10月20日止,該自助循環貸款結息5849.35元,被告王一華已歸還貸款本金28筆共519500元,歸還利息3823.62元,尚欠原告貸款本金130000元,利息2025.73元,本息合計132025.73元。原告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化州市××信用合作聯社)以經多次追討未果為由訴至本院。
另查,原化州市××信用合作聯社于2019年10月17日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批復核準為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批復核準黃挺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并于2019年11月7日完成更名登記。
本案在訴訟期間,原告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化州市××信用合作聯社)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依原告的申請,于2020年10月29日依法作出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20)粵0982民初376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登記查封被申請人王一華所有位于化州市鑒江區××××××××××××××××××××或其名下所有車牌為粵K×××××的小汽車。上述查封財產標的價值以132025.73元為限。
以上事實,有原告舉證的《最高額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補充頁復印件各1份、發放明細表1份、還本明細表1份、還息明細表及結息明細表各1份、被告王一華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各1份、粵銀保監復[2019]839號中國銀保監會廣東監管局文件復印件、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及核準遷入登記通知書復印件各1份等證據材料,并經庭審核實及庭審筆錄附卷證實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化州市××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告王一華于2019年10月18日簽訂的編號為100×××××××××××047的《最高額借款合同》。
二、限被告王一華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2025.73元【該息暫計至2020年10月20日,以后利息(含罰息)以尚欠借款本金為基數按當年1月1日時的一年期LPR的基礎上增加1.98%再加收40%計算至付清款日止】給原告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化州市××信用合作聯社)。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40.52元,減半收取計1470.26元,訴訟保全費1180.13元,由被告王一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苡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陳鵬志
書記員陳立文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