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王火新、劉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0982民初3660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化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化州市××信用合作聯社)訴被告王火新、劉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光華、李曉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火新、劉國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化州市××信用合作聯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王火新立即歸還原告貸款本金37500元及利息4497.64元,本息合計41997.64元(暫計息至2020年9月20日止,以后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標準即LPR利率上浮105.6%再加收40%計算罰息至付清日止)給原告。二、判令被告劉國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判令本案一切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告王火新于2017年2月28日與原告簽訂編號為
100×××××××××××576的《個人借款合同》并親筆簽立借款借據從原告處借款1筆,金額38000元,借款用途:償還編號為100×××××××××××795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貸款人的貸款本金,期限36個月,年利率9.7660%,到期日為2020年2月27日。協議還款:2017年8月20日前,還款100元;2018年2月20日前,還款100元;2018年8月20日前,還款100元;2019年2月20日前,還款100元;2019年8月20日前,還款100元;2020年2月27日前,還款37500元。
被告劉國于2017年2月28日與原告簽訂編號為101×××××××××××722的《保證合同》,為該筆貸款本息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原告按照合同將款項匯入至借款人指定的賬戶歸還償還編號為100×××××××××××795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貸款人的貸款本金,原告履行了出款的義務。
被告王火新借款使用后,未按合同約定如期還款,至2020年9月20日止,合計歸還貸款本金500元,利息9644.14元,被告王火新尚欠原告貸款本金37500元,利息4497.64元,本息合計41997.64元。
由于被告未按合同規定歸還貸款本息,已構成違約。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王火新及劉國拒絕還本付息,被告的行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另外,根據粵銀保監復[2019]839號中國銀保監會廣東監管局文件的批復,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已改制成功,由原化州市××信用合作聯社改制為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原告單位名稱為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規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呈請判令訴訟請求。
被告王火新、劉國不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王火新于2017年2月28日與原告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化州市××信用合作聯社)簽訂編號為100×××7××1××××576的《個人借款合同》一份,被告王火新在借款人(甲方)欄上簽名、按指模確認借款關系。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主要內容如下:1、借款類型為借新還舊,借款金額:38000元;2、借款用途:償還編號為100×××××××××××795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貸款人的貸款本金;3、借款期限為36個月,即從2017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本合同項下之借款本金可以分次發放,分次償還,每筆借款的起始日和到期日均以借款支取憑證所載日期為準;4、貸款利率為浮動利率。上浮比例為105.6%。基準利率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同檔次貸款利率。本合同簽訂時的基準利率為4.75%,本合同簽訂時的貸款利率為9.766%;5、罰息利率為月利率;逾期貸款(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還款日還款的借款)的罰息利率在本合同確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上浮40%;對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相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6、甲、乙雙方約定,甲方采用下列第8種還款方法,具體還款金額以乙方會計系統核算的《還款明細表》為準。8、協議還款方式,指甲方在貸款借款期間按月歸還利息,但還本方式按如下協商方式按期歸還:①2017年8月20日前歸還貸款本金100元;②2018年2月20日前歸還貸款本金100元;③2018年8月20日前歸還貸款本金100元;④2019年2月20日前歸還貸款本金100元;⑤2019年8月20日前歸還貸款本金100元;⑥2020年2月27日前歸還貸款本金37500元;7、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或支付相關費用,構成違約;甲方違約的,乙方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向甲方收取違約金;對甲方未按時還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對應的借款逾期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罰息和復利;以法律手段追償借款本息,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由甲方承擔。
被告劉國于2017年2月28日與原告簽訂編號為101×××××××××××722的《保證合同》一份,被告劉國在保證人欄上簽名、按指模確認為被告王火新的上述借款作保證擔保。雙方在該合同中約定的主要內容如下:1、保證人(被告劉國)應王火新的要求,為確保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編號為100×××××××××××576的《個人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證人基于對主合同項下債務人之行為和義務的全面的、慎重的了解以及對擔保法律后果的準確認識,自愿為債務人履行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向債權人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2、保證范圍: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應承擔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復利和罰息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債權人為實現債權及擔保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3、保證方式: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4、保證期間: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之訴訟或仲裁時效屆滿之日止;5、保證責任的承擔:如債務人出現主合同中約定的違約事項或違反主合同約定時,債權人即有權要求保證人按本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被告王火新于2017年2月28日立借款借據向原告借款38000元。上述借款借據載明的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利率、借款用途、借款期限、還款方式、還款計劃與編號為100×××××××××××576的《個人借款合同》一致。
被告王火新借款使用后,自2017年3月20日至2020年9月20日止,合計共歸還借款本金500元,計至2020年9月20日,該筆借款累計結息14141.78元,被告王火新累計歸還借款利息9644.14元,被告王火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7500元,利息4497.64元,本息合計41997.64元。原告以經多次催收,被告拒絕還本付息為由訴至本院。
另查,原化州市××信用合作聯社于2019年10月17日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批復核準為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批復核準黃挺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以上事實,有原告舉證的《個人借款合同》及合同補充頁、《保證合同》復印件各1份、借款借據復印件1份、結息明細表、還息明細表、還本明細表各1份、被告王火新、被告劉國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各1份、粵銀保監復[2019]839號中國銀保監會廣東監管局文件、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等證據材料,并經庭審核實及庭審筆錄附卷證實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王火新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歸還借款本金37500元及利息4497.64元(該息暫計至2020年9月20日,以后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即LPR利率上浮105.6%再加收40%計算罰息至還清款日止)給原告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化州市××信用合作聯社)。
二、被告劉國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0元,減半收取計425元,由被告王火新負擔,被告劉國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苡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文練帥
書記員葉冰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