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濱州城建集團公司、濟南山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魯1602執異58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濟南山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山東濱州城建集團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山東濱州城建集團公司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山東濱州城建集團公司異議稱,請求法院退還在執行濟南市歷下區法院(2007)歷民初字第3571號民事判決過程中超額執行扣劃的款項。理由為:濟南山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山東濱州城建集團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濟南市歷下區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7)歷民初字第3571號民事判決,判令山東濱州城建集團公司向濟南山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貨款61171.48元,并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案件受理費690元、保全費720元由異議人承擔。上述判決生效后,由區法院立案執行。執行期間山東濱州城建集團公司于2009年3月9日交付10000元,于2009年6月1日交付10000元,于2010年2月10日交付5000元。2011年3月9日,區法院以(2011)濱執一字第69號執行裁定扣劃了山東濱州城建集團公司在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的工程款70000元。上述執行款合計95000元,已經遠遠超出了應執行的貨款61171.48元及其利息和訴訟費用等,超出的部分應予以返還。為此,異議人提出書面異議,請求法院退還超額扣劃異議人的款項。
經審查查明,濟南山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山東濱州城建集團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7)歷民初字第3571號民事判決書,內容為:一、山東濱州城建集團公司支付濟南山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貨款61171.4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二、山東濱州城建集團公司向濟南山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以欠款61171.48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90元,保全費720元,由山東濱州城建集團公司全部承擔。判決生效后,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執行,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執行,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立案,案號為(2011)濱執一字第69號。本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濱執一字第69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內容:查封并提取山東濱州城建集團公司在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工程款柒萬元,該款不得支付被執行人。該款項并未扣劃至法院賬戶。之后本院又于2011年3月19日作出(2011)濱執一字第69-1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內容:扣劃被執行人濱州市城建集團公司在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工程款(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銀行存款)柒萬元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山東濱州城建集團公司的異議申請。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王軍明
人民陪審員徐淑紅
人民陪審員王慶奎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孫春麗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