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進利與河北科達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呂世霞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冀0104民初2902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進利與被告河北科達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達科技公司)、呂世霞、河北吉信通普電子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信通普電子科技公司)、北京天宇華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天宇華星航空公司)、張彬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的事實
一、2014年6月26日原告與被告科達科技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萬,借款期限為七天,即2014年6月27日至7月3日,借款息費共計52.5萬元,僅用于被告歸還銀行貸款。原、被告均認可被告在原告支付借款前已支付52.5萬元利息,后被告償還2000萬元,剩余1000萬元雙方又簽訂借款合同;
二、2014年7月1日原告與被告科達科技公司、呂世霞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甲方(科達科技公司)向乙方(原告)借款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即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利率為月息3%,雙方約定甲方應(yīng)于每月30日前支付下期利息;為保證上述借款能如期歸還本息,甲方同意用公司全部資產(chǎn)作為還款保證。北京天宇華星航空公司和吉信通普電子科技公司作為擔保方為合同項下借款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并出具擔保函,各股東出具承諾書;丙方(呂世霞)作為保證人自愿為甲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丙方同意將其位于長安區(qū)房屋(石房權(quán)證長字第××號和石房權(quán)證長字第××號)抵押給乙方,保證期間為借款之日起到借款本息完全清償完畢止;違約責任:甲方遲延還款、付息的,每延期一日按照應(yīng)付未付全部本息金額的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同日,被告呂世霞和張彬出具承諾書,承諾如科達科技公司借款本息不能按《借款合同》規(guī)定時間歸還,自愿承擔還款無限連帶擔保責任。吉信通普公司和北京天宇華星公司各出具擔保函,其愿意作為原告與科達科技公司于2014年7月1日簽訂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的擔保人為科達科技公司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2014年7月2日原告和被告呂世霞辦理呂世霞名下位于長安區(qū)匯景國際5-117號(石房他證長字第××號)和位于長安區(qū)匯景國際5-111號(石房他證長字第××號)他項權(quán)證。2014年7月31日至2017年3月9日被告科達科技公司支付原告565萬元;
三、2014年7月間張彬系吉信通普公司和北京天宇華星航天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二公司分別變更法定代表人。2014年9月29日被告科達科技公司和張彬、呂世霞向原告出具借款延期申請,2015年12月1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關(guān)于催繳債務(wù)的函,張彬出具收到催繳債務(wù)函,并負責轉(zhuǎn)交的回執(zhí),2016年5月5日科達科技公司出具還款承諾書,承諾2016年5月31日前償還借款300萬元,6月30日前償還借款700萬元。同日被告張彬出具還款計劃書,承諾償還原告借款;
原告稱被告至今尚欠借款1000萬元未還,故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被告認可借款,但稱因被告在原告借款前已支付52.5萬元利息,該利息應(yīng)從本金中扣除,故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47.5萬元;
原告稱截止到2017年3月9日被告共支付利息565萬元,按月息3%計算被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31日,故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被告不認可稱,自2014年10月31日起被告支付原告款項565萬元為償還借款本金,而非利息,應(yīng)從本金中扣除,且利息應(yīng)按貸款利率計算;
原告稱被告呂世霞、張彬、吉信通普電子科技公司和北京天宇華星航空公司為被告科達科技公司借款提供連帶擔保責任,且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五被告償還借款,張彬為吉信通普電子科技公司和北京天宇華星航空公司法人,科達科技公司、呂世霞和張彬都出具還款協(xié)議書,故四被告應(yīng)承擔保證責任。被告不認可,稱原告提供的還款協(xié)議等均顯示科達科技公司,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擔保人已超過保證期限,故擔保人不應(yīng)承擔保證責任。
裁判的理由和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河北科達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償還原告楊進利借款本金947.5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4%計付,但應(yīng)扣除已支付的565萬元);
被告呂世霞和張彬?qū)ι鲜鰝鶆?w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原告楊進利對被告呂世霞名下位于長安區(qū)匯景國際5-117號(石房權(quán)證長字第××號)和位于長安區(qū)匯景國際5-111號(石房權(quán)證長字第××號)房屋拍賣、變賣得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
駁回原告楊進利對被告河北吉信同普電子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和北京天宇華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的,應(yīng)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訴訟費98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900元,保全費5000元,兩項合計9900元,由被告河北科達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呂世霞和張彬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yù)交上訴費9800元并提交繳費收據(jù)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兩年
合議庭
審判員王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員翟增瑞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