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斌隆、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礦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黔03民轄終30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何斌隆因與被上訴人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礦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貴州金亞礦產開發有限公司、重慶天陽礦業有限公司、陳光輝、陳旭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黔0326民初217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何斌隆于2020年7月13日以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礦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貴州金亞礦產開發有限公司、重慶天陽礦業有限公司、陳光輝、陳旭為被告,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陳光輝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一審法院裁定陳光輝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將本案移送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處理。何斌隆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裁定,裁定本案由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事實與理由:一、本案應以股權轉讓所涉的目標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主要理由為履行股權轉讓義務時,須在公司注冊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股權轉讓的特征義務是股權變更,股權變更行為是在工商注冊地進行的,因此工商注冊地應為股權轉讓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本案應由務川縣法院管轄。二、關于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礦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并非本案適格被告,在本案中應當立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問題。本案中務川礦產公司是本案案涉合同的目標公司,在該公司給上訴人的《承諾保證書》中明確約定未經上訴人同意,不得擅自處置上訴人的股權,但該公司仍然違反約定將上訴人的股權轉讓且進行變更登記,因此將該公司列為本案的被告。本案無論應將目標公司務川礦產公司或貴州金亞礦產開發有限公司列為被告還是第三人都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也不影響本案在務川縣法院進行審理。三、雖然本案案涉合同中未具體約定實際履行地,但本案案涉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務川礦產開發公司的股權轉讓已辦理相關變更登記,兩份合同已履行完畢,那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在該合同的實際履行地起訴要求確認該合同無效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被上訴人陳光輝二審答辯稱:一、本案中,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礦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貴州金亞礦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其住所地法院并不具有管轄權。二、被答辯人何斌隆主張的“本案應以工商注冊地作為股權轉讓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1、被答辯人何斌隆要求確認無效的兩份《股權轉讓協議》對管轄權無相關約定。2、本案案涉兩份合同的履行地并不明確。3、本案爭議事項不是《股權轉讓協議》簽約雙方之間就合同履行發生的糾紛。綜上,務川縣人民法院關于本案應適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裁定依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被答辯人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貴院駁回其上訴。
被上訴人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礦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貴州金亞礦產開發有限公司、重慶天陽礦業有限公司、陳旭二審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何斌隆訴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礦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貴州金亞礦產開發有限公司、重慶天陽礦業有限公司、陳光輝、陳旭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一、關于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礦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和貴州金亞礦產開發有限公司是否是本案適格被告的問題,因該二公司與案涉糾紛有關,可作為本案被告,關于其具體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各方可在實體審理中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二、關于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礦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已辦理相關變更登記,兩份《股權轉讓協議》已履行完畢,不存在需確定合同履行地的問題,本院認為,合同履行完畢與否,并不影響管轄權的選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礦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為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故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判決結果
一、撤銷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黔0326民初2172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管轄。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謝全輝
審判員文小瓊
審判員彭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會
書記員猶歡歡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