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與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等、紅陽農業公司、吉林市方源秸稈公司、吉林夢也香公司等及吉林環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民終503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吉林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小企擔保公司)因與上訴人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大玖升)、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大玖通)、榆樹市博大玖豐糧食收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大玖豐)、被上訴人吉林市紅陽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陽公司)、吉林市方源秸稈開發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源公司)、吉林夢也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也香公司)、王興利、劉俊英、王佳博、李國平、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博大生化)以及原審第三人吉林環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城農商行)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吉02民初3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上訴人中小企擔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一迪、陳思,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的法定代表人陸巍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旭明,被上訴人博大生化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偉東,紅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佳博,被上訴人王佳博,以及原審第三人環城農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鐘時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方源公司、夢也香公司、王興利、劉俊英、李國平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小企擔保公司上訴請求:1.增加判決紅陽公司給付中小企擔保公司代償利息3267928.82元;2.改判利息以78267928.82元為基數計算;3.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遺漏了訴訟請求。在一審法院查明部分,已經對中小企擔保公司代償利息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判決中并未體現。另外,因為一審判決遺漏了上述款項,導致代償后利息損失的計算依據錯誤,即未把代償利息部分納入到計算利息的基數中。
紅陽公司、王佳博辯稱,希望中小企擔保公司能夠體諒各方企業的困難,僅就其實際支付的本金及利息主張權利,免除企業的其他責任。對數額沒有異議。
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辯稱,請二審法院依法處理。
博大生化辯稱,請二審法院依法處理。
環城農商行述稱,沒有意見。
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共同上訴請求:1.改判駁回中小企擔保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全部由中小企擔保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一審法院對于環城農商行是否按受托支付的方式及購買原材料的用途發放的貸款未予查明。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是一筆借款但簽了三個連續性的借款合同,一審法院把2016年度和2018年度的借款合同割裂開來,并只審理2018年借款是本案最大的一個錯誤。同時,依據《擔保協議》約定,7500萬元中的4000萬元的擔保費應予以免除。三、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的擔保責任應予以免除。中小企擔保公司利用其優勢,將其不能實現或很難實現的債權轉給紅陽公司,改變了借款的用途,故作為反擔保人的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應該免除擔保責任。
中小企擔保公司辯稱,一、本案是2018年3月發生的一筆貸款擔保追償案件。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三公司在提供擔保時就對債務進行了評估確認。二、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三公司對于《擔保協議》的解讀與事實不符。三、三公司對中小企擔保公司利用優勢地位轉讓債權的指責,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紅陽公司、王佳博述稱,不同意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三公司的意見。三公司應尊重歷史態度,勇于承擔相關責任。積極解決公司股權重組的遺留問題。
博達生化述稱,同意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三公司的意見。
環城農商行述稱,與其單位無關,不清楚具體情況。
中小企擔保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紅陽公司立即償還代償本金7500萬元,代償利息3267928.82元。支付違約金1500萬元,支付代償利息損失3475585.21元。(自代償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暫計算至2019年8月26日),支付擔保費562500元,支付逾期擔保費407812.50元,支付律師代理費154832元,以上合計97868658.53元。二、方源公司、夢也香公司、王興利、劉俊英、王佳博、李國平、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承擔連帶給付義務。三、博大生化以其持有的博大玖升股權價值5250萬元為限對中小企擔保公司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四、由紅陽公司、方源公司,夢也香公司,王興利、劉俊英、王佳博、李國平、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博大生化承擔訴訟費和保全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2日吉林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在吉林市工商局進行了企業名稱變更,變更后的名稱為吉林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2018年4月28日,吉林省金烏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烏拉公司)更名為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林景彥變更為陸巍。2018年6月,榆樹市豐吉糧食收儲有限公司更名為榆樹市博大玖豐糧食收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佳博變更為林景彥。2018年6月,吉林市玖通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更名為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國平更名為林景彥。
2018年3月29日,紅陽公司與環城農商行簽訂了2018年流借字第0063號《人民幣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75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借款用途為償還編號為環城農商行2017年流借字第0025號人民幣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借款支付方式為受托支付。借款年利率為9%上浮106.9%,結算方式為按月結算,每月的20日為結息日,21日為付息日。逾期貸款罰息利率以借款利率為基礎上浮50%。2018年3月29日中小企業集團作為甲方與紅陽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了2018年57號《委托保證合同》一份,約定因乙方不能按期償還環城農商行2017流借字第0025號《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向貸款人和甲方申請借新還舊,貸款人和甲方經審查,同意乙方以借新還舊的方式延長貸款期限,乙方與貸款人簽訂了環城農商行2018年流借字第0063號《借款合同》。根據乙方申請,甲方同意為乙方向環城農商行貸款以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自愿、公平、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合同第一條約定:委托保證主債權為乙方與貸款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編號為環城農商行2018年流借字第0063號)主債權借款額度為7500萬元,借款利率為9%,借款期限為6個月,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委托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失賠償金及貸款人債權實現的相關費用。其中5.2.1擔保費:壹佰壹貳萬伍仟元整。擔保年費率:主合同貸款金額1.5%。5.3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了保證義務,代乙方清償債務后,即取代債權人地位,有權要求乙方歸還甲方墊付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違約金、賠償金、代償利息損失(按銀行同檔次一年期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及律師費等其他費用;9.1乙方未按主合同約定還本付息,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擔保責任的,從到期之日起,甲方按原擔保費上浮50%收取逾期擔保費;9.2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按擔保金額20%的違約金,若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的,乙方應支付甲方相應的賠償金。其中合同還對委托保證的責任形式、委托保證時間及甲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2018年3月29日中小企擔保公司與環城農商行簽訂2018年保字第2249號《保證合同》一份,約定保證人愿意向債權人提供保證。保證的主合同為債權人與紅陽公司簽署的編號為環城農商行2018年流借字第0063號《人民幣借款合同》,合同對主債權、保證方式、保證責任的發生、保證期間、訴訟時效等進行了約定。
2018年3月29日,中小企擔保公司作為甲方分別與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方源公司、夢也香公司、王興利和劉俊英、王佳博、李國平作為乙方簽訂了《反擔保保證合同》,合同編號分別為2018年177號至184號。合同約定:鑒于紅陽公司向環城農商行申請貸款《借款合同》(編號為環城農商行2018年流借字第0063號)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甲方與借款人簽訂了《委托保證合同》(編號為吉市擔委保證2018年57號),為確保甲方權益,乙方自愿以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甲、乙雙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被擔保主債權種類、數量及期限:甲方為借款人提供保證的主債權為上述《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人民幣柒仟伍佰萬元,貸款利率9%。借款期限為6個月,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保證方式:乙方為上述《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反擔保保證,當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造成甲方代償時,乙方以其所有財產無條件承擔甲方的代償款項。乙方同意就所擔保的全部債權優先于物的擔保履行保證責任。保證范圍:乙方提供反擔保的范圍包括(一)甲方與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中約定的擔保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所發生的律師費等全部費用。(二)甲方與借款人簽訂的《委托保證合同》中約定的擔保費、逾期擔保費、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所發生的律師費等全部費用。擔保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向銀行提供保證期限屆滿后兩年止。合同還對乙方陳述與保證、乙方義務、違約責任、代償條件、公證、義務與責任的連續性、爭議的解決等作了相關約定。
2018年4月10日,李國平和博大生化向中小企擔保公司出具了《承諾書》,記載:紅陽公司在環城農商行貸款7500萬元,由貴公司擔保,該筆貸款其中一項反擔保措施為李國平持有的金烏拉公司100%股權質押給貴公司。現因企業經營發展需要擬將金烏拉公司75%股權(債轉股)轉讓給博大生化公司,剩余25%仍由李國平持股,現申請貴公司配合金烏拉公司先辦理質押解除手續,為保證貴公司權益,金烏拉公司自然人股東李國平和法人股東:博大生化公司承諾待完成博大生化入股手續后,第一時間配合貴公司重新辦理股權質押手續,之后再完成重組后的金烏拉公司100%股權質押給貴公司。
因紅陽公司未能如約按期支付本金及利息,2018年6月29日,中小企擔保公司向環城農商行支付了1512210.69元,用以償還紅陽公司在環城農商行的貸款利息;2018年12月24日,中小企擔保公司向環城農商行支付了7500萬元,用以償還紅陽公司在環城農商行的貸款本金;2018年12月24日,中小企業集團向環城農商行支付了1755718.13元,用以償還紅陽公司在環城農商行的貸款利息。2019年9月12日,中小企擔保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158432元。
另查明:2016年3月23日紅陽公司與環城農商行簽訂《人民幣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75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借款用途為購買原材料,2016年3月31日,環城農商行向紅陽公司發放了貸款,并受托支付給了雙大公司,2016年4月1日,雙大公司向紅陽公司匯款4065萬元。2016年4月1日,雙大公司向王佳博匯款3000萬元,2016年4月1日雙大公司向紅陽公司匯款435萬元。2017年3月22日中小擔保公司與紅陽公司簽訂了吉市質押擔保2017年13號《反擔保質押合同》。2017年9月13日中小企擔保公司與李國平簽訂了吉市質押擔保2017年14號《反擔保質押合同》。
2018年4月8日博大生化(受讓方)與李國平(轉讓方)及王興利(擔保方)簽訂了《股權重組協議》約定李國平系金烏拉公司的股東,持有公司100%股權,乙方決定將金烏拉公司75%股權有償轉讓博大生化,并與博大生化共同經營該公司。協議第十條特別約定事項記載:2018年3月30日,紅陽公司在環城農商行貸款7500萬元,由中小企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提供股權質押和機器設備、土地等抵押擔保作為反擔保措施。7500萬元舊貸款中,博大玖升實際使用3500萬元(《資產審計報告》中體現在公司賬內“其他應付款-李國平”項下,后調入金烏拉公司賬內“其他應付款-紅陽公司”項下),紅陽公司使用4000萬元用于購買彥旗公司債權(由于該公司被申請破產,該筆債權已在彥旗公司破產案件中申報破產債權,詳見附件三)。
再查明:2018年4月10日中小企擔保公司向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申請載明,紅陽公司于2018年3月將其2017年3月向環城農商行申請的7500萬元貸款本息全部結清,鑒于該筆錄貸款結清,同意貴局辦理股東李國平5000萬元股權質押注銷手續。2018年4月12日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股權出質注銷登記通知書》記載,根據申請,我局于2018年4月12日辦理股權出質注銷登記手續。2018年李國平作為出讓方與博大生化作為股權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吉林省金烏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權,李國平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5000萬股權中的375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75%轉讓給受讓方博大生化,轉讓金額為52346235.89元。
2018年4月23日,中小企擔保公司為甲方與紅陽公司作為乙方,王興利作為丙方簽訂了《擔保協議》記載,紅陽公司環城農商行貸款人民幣7500萬元,期限至2018年9月28日,由中小企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同時,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為其提供了反擔保措施。該筆7500萬元貸款中,金烏拉公司實際使用3500萬元,4000萬元用于紅陽公司購買彥旗公司債權。現博大生化擬股權重組金烏拉公司,為解決前述7500萬元貸款所涉及的債權、債務相關事宜,各方經協商一致,自愿達成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1.金烏拉公司實際使用的3500萬元已經反映在金烏拉公司會計賬“其他應付款一紅陽公司”項下。2.因金烏拉公司將剩余4000萬元的償付義務一并承擔,紅陽公司須將其享有的彥旗公司6503萬元債權轉讓給金烏拉公司,債權構成為:紅陽公司受讓的中小企擔保公司依據判決書確認的5253萬債權;紅陽公司代彥旗公司還的吉林銀行、民生銀行和陽光村鎮銀行貸款1250萬元債權。因彥旗公司現已進入破產程序,金烏拉公司受讓的紅陽公司對彥旗公司債權可能無法全部受償。鑒此,各方同意,前述對彥旗公司6503萬元債權全部處理完畢時,金鳥拉公司所得利益仍不能抵償金烏拉公司及其子公司對上述4000萬元貸款的償還責任的,李國平以其所持金烏拉公司的25%股權作為擔保,通過評估確定抵償責任,同時,紅陽公司、王興利保證在股權評估價格不足以抵償金烏拉公司4000萬元債務時,無條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如按上述清償順序仍有不足部分,由中小企業集團承擔責任。3.鑒于本次重組前各方的友好合作關系,同時,為支持博大生化玉米深加工與乙醇產業鏈的建設,中小企擔保公司承諾,博大生化重組金烏拉公司后,中小企擔保公司繼續按照最優惠政策執行原擔保額度。上述7500萬元貸款中的4000萬元額度內,擔保費緩交,直至彥旗公司債權全部處理完畢之日,其余擔保項目擔保費率不超過1.5%。同時,中小企擔保公司承諾協調銀行執行優惠利率。4.原有擔保額度之外,重組后的金烏拉公司仍有融資需求的,中小企擔保公司承諾,在授信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繼續提供擔保支持。5.本協議一式五份,協議各方各持一份,博大生化持一份備案,協議各方經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代表人簽字并加蓋本公司公章后生效。
一審法院認為,紅陽公司與環城農商行簽訂的2018年流借字第0063號《人民幣借款合同》、紅陽公司與中小企擔保公司簽訂的2018年57號《委托保證合同》、中小企擔保公司與環城農商行簽訂的2018年保字第2249號《保證合同》及中小企擔保公司分別與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方源秸稈公司、夢也香公司、王興利和劉俊英、王佳博、李國平簽訂的編號為2018年177號至184號《反擔保保證合同》均系合同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恪守。因紅陽公司在環城農商行貸款后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已經構成違約,故環城農商行依據其與紅陽公司簽訂的2018年流借字第0063號《人民幣借款合同》及與中小企擔保公司簽訂的2018年保字第2249號《保證合同》,要求中小企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符合合同約定,中小企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依約予以代償,在其承擔了保證責任后依據與紅陽公司簽訂《委托保證合同》向紅陽公司主張權利符合合同約定,紅陽公司未能及時給付中小企業集團代償款,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委托保證合同》的約定,中小企擔保公司向紅陽公司主張給付代償款7500萬元、擔保費562500元、逾期擔保費407812.50元、均屬合同約定應有之意,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中小企擔保公司請求紅陽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154832元的主張,亦符合合同約定及吉林省現行律師服務收費標準,且已實際支付,法院予以支持。
中小企擔保公司與方源秸稈公司、夢也香公司、王興利、劉俊英、王佳博、李國平、博大玖升公司、博大玖通公司、博大玖豐公司分別簽訂了《反擔保保證合同》,中小企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依約予以代償,在其承擔了保證責任后依據《反擔保保證合同》的約定要求各反擔保人承擔連帶反擔保保證責任符合合同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故應予以支持。
關于利息損失和違約金問題。《委托保證合同》約定,乙方按擔保金額的20%支付違約金,故紅陽公司應向中小企擔保公司支付的違約金為7500萬元×20%=1500萬元。同時中小企擔保公司根據《委托保證合同》的約定要求紅陽公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50%給付利息,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主張中小企擔保公司請求的違約金過高,認為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50%已經足以彌補中小企業集團的實際損失,因違約金的調整應以守約方實際損失為主要衡量依據,中小企擔保公司未能就實際損失數額向一審法院提交證據證明,應當參照法律規定的利率計算為宜,即中小企擔保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一并主張違約金和利息損失,但違約金與利息之和應當以不超過法律規定的年利率24%為上限,超過部分,不予支持。故紅陽公司應給付中小企擔保公司利息(以7500萬元為基數以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同期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公布的貨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上浮50%計算)及違約金1500萬元,但利息和違約金兩項之和以不超過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75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為限。
關于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主張的中小企擔保公司與紅陽公司惡意串通申請貸款,變更貸款用途,騙取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提供反擔保,簽訂的《反擔保合同》無效的問題。《人民幣借款合同》系紅陽公司與環城農商行簽訂,環城農商行是否向紅陽公司發放貸款及貸款如何發放、如何使用貸款,均由環城農商行與紅陽公司協商決定,與中小企擔保公司無關。至于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與中小企擔保公司簽訂的《反擔保合同》,經查2018年177號、178號、179號《反擔保合同》約定:鑒于紅陽公司向環城農商行申請貸款《借款合同》(編號為環城農商行2018年流借字第0063號)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甲方與借款人簽訂了《委托保證合同》(編號為吉市擔委各證2018年57號),為確保甲方權益,乙方自愿以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甲、乙雙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即《反擔保保證合同》保證的是編號為環城農商行2018年流借字第0063號《借款合同》,而2018年流借字第0063號《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記載為償還編號為環城農商行2017年流借字第0025號人民幣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由此可證明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在與中小企擔保公司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時,已經明確知道《反擔保保證合同》所承擔反擔保保證的是環城農商行2017年流借字第0025號《人民幣借款合同》項目下的借款,在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與中小企擔保公司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有義務對其所承擔反擔保保證的內容進行審查,亦不存在中小企擔保公司騙取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提供反擔保保證的事實,故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主張《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以采納。
關于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主張環城農商行并未按照受托支付的規定將借款直接支付給原材料供應商,而是支付給了紅陽公司,環城農商行存在過錯的問題。經查,2016年3月31日,環城農商行向紅陽公司發放了貸款,并受托將貸款支付給了雙大公司,不存在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主張的環城農商行未按照合同約定將貸款直接支付給紅陽公司的事實,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此項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主張紅陽公司與環城農商行簽訂的《人民幣借款合同》的用途是購買原材料,而紅陽公司與環城農商行變更了借款用途,部分用于購買中小企擔保公司債權,此變更合同內容未經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書面同意,因此不承擔責任的問題。本案中小企擔保公司系依據其與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簽訂的吉市擔反擔保2018年177號、178號、179號《反擔保保證合同》請求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承擔反擔保保證責任。而《反擔保保證合同》記載是為環城農商行2018年流借字第0063號《借款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而2018年流借字第0063號《借款合同》記載的借款用途為償還編號為環城農商行2017年流借字第0025號人民幣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主張的紅陽公司與環城農商行簽訂的2016年流借字第0023號《人民幣借款合同》中記載的貸款合同中記載的借款用途確為購買材料,該合同現已經履行完畢,且與2018年流借字第0063號《借款合同》不屬于同一合同,故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再行主張該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以采納。
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于庭審前及庭審后向法院遞交申請,請求調取如下證據材料:1.中小企擔保公司與紅陽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2.2016年流借字第0023號《人民幣借款合同》;3.2016年保字第0085號《保證合同》;4.2017年流借字第0025號《人民幣借款合同》;5.2017年保字第0099號《保證合同》;6.2017年44號《反擔保抵押合同》;7.2017年45號《反擔保質押合同》8.2017年46號《反擔保質押合同》;9.2017年13號《反擔保質押合同》;10.2017年14號《反擔保質押合同》;11.2018年保字第0249號《保證合同》;12.2018年57號《委托保證合同》;13.2018年177號《反擔保保證合同》;14.2018年178號《反擔保保證合同》15.2018年179號《反擔保保證合同》;16.2016年3月31日環城農商行向紅陽公司發放7500借款憑證;17.2016年4月1日,紅陽公司向雙大公司匯款7500萬元的匯款憑證;18.2016年4月1日,雙大公司向紅陽公司匯款4065萬元的匯款憑證;19.2016年4月1日雙大公司向王佳博匯款3000萬元的匯款憑證;20.2016年4月1日紅陽公司向中小企擔保公司匯款約4065萬元的匯款憑證。21.2016年雙大公司向紅陽公司匯款435萬元的匯款憑證;22.2017年、2018年借新還舊時貸款發放及還貸款的流水明細;23.2016年4月1日紅陽公司向中小企擔保公司匯款約4064萬元的匯款憑證。經審查,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申請調取的上述材料,部分屬于中小企擔保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部分屬于雙方無爭議的事實,其他申請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一審法院不予準許。
關于博大生化應否以其持有的博大玖升股權價值5250萬元為限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問題。中小企擔保公司認為博大生化曾經出具《承諾函》,承諾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后,重新辦理股權質押登記,因未辦理質押登記,造成中小企擔保公司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進而請求博大生化以其持有的博大玖升股權價值5250萬元為限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首先,中小企擔保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來證明博大生化現持有博大玖升股權現價值為5250萬元,因中小企擔保公司提交的僅為評估報告中的部分內容,且系復印件,即無評估單位名稱,亦無出具報告單位公章,且報告記載有效期限為2018年11月29日。故評估報告法院無法采信,因此,無法證明博大生化現持有博大玖升公司股權價值為5250萬元。其次,如中小企擔保公司認為博大生化未按《承諾函》的約定辦理股權質押登記,則中小企擔保公司應請求博大生化公司辦理質押登記,故在博大生化未按承諾辦理質押登記的前提下,中小企擔保公司請求博大生化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紅陽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中小企擔保公司代償本金7500萬元、擔保費562500元、逾期擔保費407812.50元、律師費154832元、利息(以7500萬元為基數以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同期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公布的貨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上浮50%計算)及違約金1500萬元,但利息和違約金兩項之和以不超過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75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為限;二、方源公司、夢也香公司、王興利、劉俊英、王佳博、李國平、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對第一項確定的紅陽公司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并在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紅陽公司追償;三、駁回中小企擔保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31143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536143元,由紅陽公司、方源公司、夢也香公司、王興利、劉俊英、王佳博、李國平、博大玖升、博大玖通、博大玖豐共同負擔。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同一審一致
判決結果
一、撤銷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吉02民初365號民事判決;
二、吉林市紅陽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吉林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代償本金7500萬元和利息3267928.82元、擔保費562500元、逾期擔保費407812.50元、律師費154832元、利息(以1512210.69元為基數,自2018年6月30日起,和以76755718.13為基數,自2018年12月25日起,均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同期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公布的貨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上浮50%計算)及違約金1500萬元,但利息和違約金兩項之和以不超過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512210.69元為基數,和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76755718.13元為基數,均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總和為限;
三、吉林市方源秸稈開發利用有限公司、吉林夢也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興利、劉俊英、王佳博、李國平、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榆樹市博大玖豐糧食收儲有限公司對第一項確定的吉林市紅陽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并在承擔連帶責任
后有權向吉林市紅陽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追償。
二審案件受理費564086.43元(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預繳32943.43元,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榆樹市博大玖豐糧食收儲有限公司預繳531143元),由吉林市方源秸稈開發利用有限公司、吉林夢也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興利、劉俊英、王佳博、李國平、
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榆樹市博大玖豐糧食收儲有限公司共同負擔564086.43元;由吉林省博大玖升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吉林市博大玖通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榆樹市博大玖豐糧食收儲有限公司負擔53114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陽
審判員谷娟
審判員楊麗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李賀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