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與寧蒗縣永寧坪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391執29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與寧蒗縣永寧坪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蘇0391民初2644號民事判決,判令:一、寧蒗縣永寧坪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欠付貨款188000元、違約金75425元;二、受理費2625.5元,由寧蒗縣永寧坪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因寧蒗縣永寧坪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經王素娥申請,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266050.5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本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院依法通過司法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房產、車輛、銀行存款、證券等信息,未查詢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經約談后雙方未達成協議,申請執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被執行人的線索。本案執行到位金額為0元。
本院向申請執行人告知了本案的辦理過程及結果,擬終結本案此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對此無異議并表示同意。本院向申請人告知在發現被執行人財產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可在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十日提出執行異議。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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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龐玉石
審判員韓軍
審判員梁化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梁紅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