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利軍與李愛東、中赟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581民初5308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利軍與被告李愛東、中赟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利軍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麗波、被告李愛東、中赟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秋威、劉萬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趙利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二被告支付挖掘機、壓路機臺班費、貨款等共計335519元及利息81531.12元2.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共同承擔。2020年7月27日,原告將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141519元及利息30780元。事實和理由:2014年中赟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山西潞安集團和順李陽煤業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中赟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將2號路工程轉包給李愛東,施工期間李愛東租用趙利軍的挖機、壓路機等機具施工,并由趙利軍提供商砼。2015年7月26日,經趙利軍與李愛東結算,尚欠趙利軍335519元未付,趙利軍多次催要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貴院判如所請。2020年7月27日,原告稱被告李愛東已給付194000元,尚欠原告141519元。
被告李愛東辯稱:租賃費和混凝土款已經付清,可以看結算單,清單注明欠款已經付清,我給原告出具了付款清單。
被告中赟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辯稱:我方與原告沒有合同關系,不是合同相對人,因此不存在合同債務情況。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切實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期間,被告李愛東租用原告趙利軍挖機、壓路機等機具施工,同時原告趙利軍為被告李愛東提供商砼。2015年7月26日,被告李愛東為原告趙利軍寫下“趙利軍2014年李陽煤礦機械費+商砼”合計335519元。原告自認被告李愛東已付194000元,下欠141519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結算明細三份、和順縣公安局證明一份、李愛東的證明等證據及原、被告當庭陳述予以證實。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李愛東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趙利軍14151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趙利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556元,由被告李愛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國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趙苗苗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