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一拖卡威(洛陽)車輛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305民初7250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一拖公司”)訴被告中國一拖卡威(洛陽)車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一拖卡威洛陽公司”)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一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文紅、李小青,被告中國一拖卡威洛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蔡一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國一拖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解除與被告中國一拖卡威洛陽公司的房屋租賃關系,并償還所欠房屋租賃費3130163.04元(含稅,暫計算至2020年12月底);2、要求解除與被告中國一拖卡威洛陽公司的場地租賃關系,并償還所欠場地租賃費2160216.46元(含稅,暫計算至2020年12月底);3、要求被告中國一拖卡威洛陽公司承擔上述租金欠款違約金1217627.03元;4、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告中國一拖卡威洛陽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租賃原告中國一拖公司廠房及場地。2017年雙方分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及《場地租賃合同》,約定:被告每年支付給原告房屋租賃費709787.54元(不含稅)、場地租賃費489845元(不含稅)。但被告使用至今未支付原告房屋及場地租賃費,至2020年8月累計欠租賃費4870508.11元(含稅),原告多次催要,被告2019年曾答復于2020年8月償還所欠租金,但未兌現承諾。根據雙方合同約定,被告逾期支付租賃費需向原告支付年租金25%的違約金。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中國一拖卡威洛陽公司辯稱,由于原告未提供房屋及場地相關產權證,所以并不能確定原告系收取租金的權利人,故原告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無法確認。即使原告提供了相關產權證,由于被告在合同簽訂之后并未實際使用,因此也不存在繼續交納租金的問題。
本院依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以及庭審查明情況,確定本案的法律事實如下:被告中國一拖卡威洛陽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租賃原告中國一拖公司廠房及場地。雙方于2017年7月10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及《場地租賃合同》各一份。《房屋租賃合同》主要約定:原告將其所屬的位于洛陽市澗西區建設路154號08-1幢房屋(雙方認可確認的租賃物面積為10096.6㎡)租賃給被告使用;租賃期限為24個月,即從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房屋租金為1419575.08元(不含稅);被告應于簽訂合同30日內向原告支付租金709787.54元(不含稅),剩余租金應于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完畢,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應向原告支付滯納金,滯納金金額為拖欠天數乘以欠交租金總額的5‰;按國家及洛陽市有關規定,因本合同涉及的登記手續、相關稅費和其它費用等,按有關規定由雙方各自承擔;本合同提前終止或有效期屆滿,雙方未達成續租協議的,被告應于終止之日或租賃期限屆滿之日遷離租賃物,并將其返還原告,被告逾期不遷離或不返還租賃物的,應向原告加倍支付租金,但原告也有權收回租賃物,強行將租賃場地內的物品搬離租賃物,且不負保管責任。《場地租賃合同》主要約定:原告將位于一拖大院原專汽總裝線廠房、檢測線廠房區域,分攤占地面積15650㎡的土地使用權出租給被告使用;租賃期限為24個月,即從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雙方商定租金按年支付,年租金單價為工業31.3/㎡?年,被告應自本協議簽訂生效之日起1個月內以轉賬承付方式向原告支付2017年場地使用費489845元(不含稅),2018年場地使用費489845元(不含稅)于當年3月31日前以同樣方式支付完畢;如逾期交納租金30日以內,被告除應補交所欠租金外還應向原告支付年租金日5‰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30日,原告有權解除合同,被告應支付原告場地年租金25%的違約金;國家行政收費,按有關規定由雙方各自負擔。
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上述租賃房屋、場地,但被告未按約定向原告支付房屋、場地租金。原告于2018年至2019年期間向被告四次發函,催促被告向其支付2017年房屋租賃費787864.17元、場地租賃費543727.95元,2018年房屋租賃費780766.29元、場地租賃費538829.5元;催促被告與原告簽訂2019—2020年度房屋、場地租賃合同。被告已簽收以上函件,但未向原告支付相應租金,亦未續簽房屋及場地租賃合同。
另查明,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上述合同系兩年一簽訂,被告已結清2017年以前的租金,2017年之后未再向原告支付過租金
判決結果
被告中國一拖卡威(洛陽)車輛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2018年房屋租金1419575.08元、2017年—2018年場地租金979690元;
被告中國一拖卡威(洛陽)車輛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44923元;
三、駁回原告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8608元(已減半收取),保全費5000元,共計33608元,原告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9829元,被告中國一拖卡威(洛陽)車輛有限公司負擔1377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胡曉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師麗鋒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