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大方縣漢方緣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黔0521執1610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貴州省大方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大方縣漢方緣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受理后,在執行過程中,經“四查”(銀行存款、工商登記、房產、車輛)及傳統調查,被執行人有銀行存款8962.80元(本院已依法凍結,申請執行人不要求作處置),除此外現暫無可供執行的任何財產(或便宜處置的財產)。本院將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人對人民法院的調查結果無異議,也提供不了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據此
判決結果
終結貴州省大方縣人民法院(2021)黔0521執1610號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周實倫
審判員劉平
審判員張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志胤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