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匯鼎地質工程有限公司與山東省地礦測繪院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102民初2566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匯鼎地質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鼎公司)與被告山東省地礦測繪院(以下簡稱測繪院)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匯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禹孜、李延民,被告測繪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匯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測繪院支付匯鼎公司工程款3204928.35元;2.依法判令測繪院支付匯鼎公司資金被變相占用的利息損失(以3204928.35元為基數,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息6%計算);3.依法判令本案律師費、訴訟、保全等費用由測繪院承擔。事實與理由:匯鼎公司與測繪院存在長期合作關系,自2012年起匯鼎公司按照測繪院的安排,為測繪院提供了長期的隨叫隨到的大量零星工程,除部分工程有書面合同外,大多數零星工程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匯鼎公司已經提供了實際的施工。現有的五份合同中,對工程費用及結算方式也均約定為按照單價進行結算。2018年11月29日測繪院簽署的《未結算明細表》對拖欠的工程款予以認可。截止現在測繪院除支付預付款18萬元,扣除測繪院應當承擔的費用68000元,尚有剩余備用金112000元,對剩余工程款3204928.35元經匯鼎公司多次催要,測繪院均拖延支付?,F匯鼎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查清事實,依法裁判。
測繪院辯稱,1.匯鼎公司與測繪院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方式為:原則上按業主方支付工程款進度同比例支付匯鼎公司,但業主方至今并未與測繪院結算,不具備向匯鼎公司付款的條件。且《未結算明細表》僅是對匯鼎公司與測繪院未結算項目的匯總,不能構成匯鼎公司與測繪院結算工程款的依據;2.匯鼎公司與測繪院簽訂的合同中并未約定利息損失,也未約定違約責任,按照合同約定尚未達到付款條件,不應支付利息損失;3.匯鼎公司的律師費由測繪院承擔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匯鼎公司與測繪院存在長期合作關系,自2012年起匯鼎公司按照測繪院的安排,為測繪院提供了長期的大量零星工程,其中部分工程有書面合同,現有《巖土工程勘察鉆探協議書》四份及《淄川區洪山鎮北工村采空區注漿工程施工協議書》一份(工程名稱:尼山圣境項目功能配套區(諸子百花谷)巖土工程勘察,施工日期自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6月10日;淄川北楊片區西區巖土工程勘察,施工日期自2013年4月30日至2013年5月15日;淄川區洪山鎮北工村采空區注漿工程。施工日期自2013年7月27日至2013年8月27日,第三條工程費用及結算方式約定:1.費用:鉆探65元/米,臺班費750元/臺班,2.結算方式:原則上按業主方支付工程款進度同比例支付乙方;淄博恒大帝景項目二期巖土工程勘察,施工日期自2013年11月12日至2013年11月30日;名悅山莊項目巖土工程勘察,施工日期自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20日),對工程概況、工作要求、工程費用及結算方式等進行了約定。
匯鼎公司提交了《匯鼎公司(李延民)未結算明細表》、《匯鼎公司(李延民)未簽外協明細表》,未結算明細表載明:應結算費用4821892.94元,已付款1309199.59元,余款3512693.35元。注明:工資已抵完,預付給李延民18萬元,備用金尚未處理(另需支付李延民實驗費5萬元、編制報告費1萬元、保稅區道路費8000元),實余備用金112000元。2018年11月29日,陳安玉在未結算明細表簽字。未簽外協明細表載明:應結算費用1085326.21元,余款1085326.21元。牛沖在未簽外協明細表簽字。
匯鼎公司提交了淄川區洪山鎮北工村海云臺小區14、15#住宅樓、商業房及地下車庫采空區治理注漿施工方案和東側采空區治理注漿施工竣工及效果檢測報告,并將采空區治理注漿施工竣工及效果檢測報告發送電子版給陳安玉和李根。2014年8月11日,淄川區洪山鎮北工村海云臺小區樓東側采空區注漿工程結算單實際完成工作量載明:鉆孔總進尺2761.1米。山東文志置業有限公司及甲方結算人李根、測繪院及乙方結算人陳安玉在工程結算單加蓋公章、簽字。
2014年9月5日,山東文志置業有限公司向匯鼎公司銀行轉款5萬元,王森分別于2014年9月12日、2014年9月28日、2014年9月30日,2014年10月20日、2014年11月3日、2014年11月19日、2014年12月19日、2014年12月26日、2015年2月12日、2015年4月28日、2015年5月21日收到山東文志置業有限公司5000元、1萬元、4萬元、2萬元、2萬元、8000元、1萬元、2萬元、10萬元、1萬元、1萬元,合計25.3萬元,并出具收條。
2015年4月10日,由李延民、王森、陳安玉簽字的《證明》,載明:經決算,王森注漿施工費、鉆孔費、管理費、人工費及耗材等共計有1432790元。已由李延民墊支1158288.7元,尚欠王森274501.39元。上述欠款中包括:王森欠工地工人工資46060元及水泥、粉煤灰材料款48197.95元,計94257.95元。此單出示后該94257.95元由王森支付。經與測繪院方面協商,由于該院未能給李延民及時結算,該欠款由測繪院直接支付給王森,對接人為山東省測繪院青島分院院長陳安玉。注明:可考慮支付王森注漿等費用274501.39元,至于李延民墊支數額,由于尚未與業主方決算,暫無法認定。
測繪院分別于2019年1月28日、2019年7月15日向匯鼎公司轉款119648.1元、118143.6元,合計237791.7元。
2020年6月1日,王森出具證明,內容為:王森為淄川區洪山鎮北工村注漿工程的實際施工方,在施工期間,為了工程的正常運轉施工,山東文志置業有限公司以借款方式已支付王森注漿工程款25.3萬元。
2020年7月28日,測繪院申請對2018年11月29日形成的《匯鼎公司(李延民)未結算明細表》中淄川區洪山鎮北工村采空區注漿工程的鉆探量及注漿臺班量進行鑒定。本院委托瀚景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該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出具瀚景[2020]工程鑒字第018號意見書,一、確定性鑒定意見為:鉆探量為4474.6米;注漿臺班量為1323.55臺班。二、選擇性鑒定意見為:1.紀錄表未簽字確認部分,鉆探數量2520.7米;注漿臺班數:442.17臺班。2.注漿準期、窩工、停工及收尾準備等增加臺班數量為:202.00臺班。
另查明,陳安玉原系青島分院院長,牛沖系北方分院院長。2016年3月4日測繪院撤銷青島分院,青島分院的人、財、物、項目、債權債務等并入北方分院,2016年3月17日測繪院解聘陳安玉青島分院院長職務,聘任牛沖任北方分院院長職務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東省地礦測繪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山東匯鼎地質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389185.76元;
二、被告山東省地礦測繪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山東匯鼎地質工程有限公司賠償損失,以2389185.76元為基數,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山東匯鼎地質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33180元費,減半收取16590元,由原告山東匯鼎地質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645元,被告山東省地礦測繪院負擔11945元。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被告山東省地礦測繪院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曹鳳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彭金晨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