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麗娟、楊曉強等與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703民初1115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顧麗娟、楊曉強與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顧麗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祖國,原告楊曉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祖國,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蘇航、張曉然,第三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秦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顧麗娟、楊曉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顧麗娟90550.4元、楊曉強26919.34元;2.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9年11月24日下午1時許,二原告在云飛街與解放路交叉路口(市委站點)乘坐被告3路公交車,上車還未站穩,被告司機突然啟動,又突然剎車,造成二原告當時當場摔倒,造成顧麗娟多發肋骨骨折等3處重大傷害、楊曉強三椎體骨折。二人當即入住錦州市第二醫院,顧麗娟住院107天,累計各項損失90550.4元,楊曉強住院治療72天,累計各項損失26919.34元。又查,該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且均在保險有效期內,被告及第三人對原告本次訴訟損失至今未賠付一分錢物,無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國務院《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對事故本身無異議,這臺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乘運人責任險,保險額為10萬元,我們對二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首先應該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的部分我們同意賠償。
第三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述稱,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道路客運乘運人責任險,每人最高賠償限額為10萬元,其中醫療費用限額為5萬元,每次事故總額免賠1000元或者損失金額的5%,兩者以高者為準,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同意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法院提交了住院病歷、醫療費收據、交通費票據、戶口簿、保險單等證據,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1月24日下午1時許,原告顧麗娟、楊曉強(系夫妻關系)在錦州市公交車,剛上車還未站穩時,被告司機啟動車輛后突然剎車,造成二原告摔倒受傷。二人當即入住錦州市第二醫院,顧麗娟經診斷為胸部外傷、多發肋骨骨折、左膝外傷,共住院107天,花醫藥費15456.66元,二級護理102天,出院醫囑休息90天;楊曉強經診斷為骶3椎體骨折,共住院72天,花醫藥費12190.04元,住院期間均為二級護理。
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每人最高賠償限額100000元,其中醫療費用賠償50000元,每次事故免賠1000元或損失金額的5%兩者以高者為準
判決結果
一、第三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賠償原告顧麗娟經濟損失83557.93元;賠償原告楊曉強經濟損失24118.35元;
二、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賠償原告顧麗娟經濟損失4397.79元;賠償原告楊曉強經濟損失1269.39元;
三、駁回二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70元,由被告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白蘭
人民陪審員金翔宇
人民陪審員紀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林琳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