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廣匯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黃偉強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3民終20963號
判決日期:2021-05-02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深圳市廣匯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匯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黃偉強、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3民初1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廣匯源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2.依法判決黃偉強賠償損失人民幣447504元(以廣匯源公司被查封的人民幣4200000.00元為本金,從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年利率按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4.75%計;從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年利率按貸款利率6.05%計算,計算公式:4200000×4.75%×349/360+4200000×6.05%×l);3.依法判令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黃偉強、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
一、背景介紹:從廣東省鶴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鶴山法院)審理的借款糾紛案件[案號(2015)江鶴法民三初字第X號]至本院審理的債權轉讓糾紛案件[(2017)粵03民終1X號]。
1.鶴山法院審理的借款糾紛案件。2015年7月14日,黃偉強因與王某的民間借貸糾紛,將廣匯源公司、葉某、錢某、李某、蓬江區X建材貿易部及王某訴諸鶴山法院[案號(2015)江鶴法民三初字第X號],訴訟請求金額為5058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7月30日黃偉強申請法院成功查封錢某的房產1套、葉某的房產1套、廣匯源公司銀行存款700萬元及蓬江區X建材貿易部賬戶及少量存款。
在該案件中,黃偉強不僅將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中基礎法律關系的借款人王某、擔保人、收款人訴至法院,還基于代位求償權將廣匯源公司訴諸法院。黃偉強認為在X項目中,王某對廣匯源公司享有債權,而黃偉強對王某亦享有債權,基于代位求償權,黃偉強有權向廣匯源公司主張債權并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一并處理。
為了證明王某對廣匯源公司就X項目享有債權,黃偉強提供了X項目進程中產生的2013年的《對數單》(后在債權轉讓案件中黃偉強將其命名為《結算清單》)、《劃款憑證》及王某出具的《關于2011-2012年度X市級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項目的情況說明》等系列證據。
對于黃偉強的主張,廣匯源公司明確予以否定,并強調:王某對廣匯源公司不享有債權,王某與廣匯源公司不存在掛靠關系。在X項目中,廣匯源公司與江門市水電有限公司是勞務分包關系,而王某僅是江門市水電有限公司的代表,王某曾代表江門市水電有限公司與廣匯源公司辦理對數等手續。就X項目,廣匯源公司不欠江門市水電有限公司勞務分包款,江門市水電有限公司在廣匯源公司處亦不存在未結清款項。
該案件經過法院多次開庭審理查明,法院支持了廣匯源公司的主張,并駁回了黃偉強對廣匯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該案件于2016年9月28日生效。判決生效后,法院解除廣匯源公司700萬元銀行存款的查封凍結。
2.債權轉讓糾紛案件。2016年7月13日黃偉強以債權轉讓糾紛名義將廣匯源公司訴至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案號(2016)粵0303民初12X號],主張王某因X項目對廣匯源公司享有417萬債權,現該債權己轉讓予黃偉強。為此,黃偉強向法院提供了《債權轉讓通知書》及2013年的《結算清單》即原鶴山法院案件中《對數單》)作為證據。同時,黃偉強于2016年7月15日再次成功查封了廣匯源公司名下420萬元銀行存款。2018年6月5日,本院經審理作出(2017)粵03民終1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黃偉強全部訴訟請求。
二、法律分析。1.鶴山法院審理的案件與深圳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查明核心事實及基礎法律關系均是就X項目王某對廣匯源公司是否享有債權。對于生效判決己查明認定事實,黃偉強通過所謂的債權轉讓實現管轄權變更并將案件再次送交人民法院審理。在鶴山法院審理的借款糾紛案件中,鶴山法院將借款糾紛案件與代位求償權案件予以合并審理。王某對廣匯源公司就X項目是否享有債權這一核心的基礎法律事實是經過法院審理并作出認定的,生效判決已明確法院的否定態度。而在深圳法院審理的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中,基礎法律關系依舊是王某對廣匯源公司就X項目是否享有債權。區別僅是在鶴山法院審理案件中,黃偉強是基于代位求償權的關系提起,而在深圳法院審理案件中,黃偉強與王某合作形成了一個債權轉讓關系。提請法院關注,不論是鶴山法院的案件還是深圳法院審理的案件,主要證據均是《對數單》(在深圳法院審理案件中改名為《結算清單》)。區別只是鶴山法院審理的案件中黃偉強提供了更多的資料讓人清晰確定《對數單》只是一個進程對數,后續黃偉強已向合法的收款人支付了相應款項。兩個案件中,基礎法律事實一樣,關鍵證據一樣,對應的糾紛主體亦是黃偉強、王某與廣匯源公司三方。核心法律構成要件均是一致的,差別只是所謂的案由。如果僅僅是因為黃偉強通過與王某合作做出了一個債權轉讓,將案由變更成債權轉讓關系,就認定為不同的法律案件的話。那從理論上分析,所有生效判決書認定的債權債務關系都存在二次訴訟的可能性。
2.黃偉強在向深圳法院提起訴訟時,就一個420萬的債權請求通過分別法院處理成功查封凍結了廣匯源公司合計1120元(鶴山法院查封凍結金額700萬,深圳法院查封凍結420萬元)。
3.因黃偉強查封凍結廣匯源公司款項,導致經營存在嚴重困難,不得不向銀行貸款。在一審期間已向法院提交了貸款合同、銀行轉讓單等證據予以證明。企業的經營,現金流是非常重要的。不考慮企業需要現金流的客觀現實,簡單的以存款尚在銀行賬戶內,尚有銀行存款利息,不存在現金損失的來作為保全錯誤的財產損失進行衡量與評判,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綜上,黃偉強向深圳法院提起的債權轉讓糾紛之訴并保全查封廣匯源公司的財產存在主觀過錯,且黃偉強濫用訴權及財產保全措施已造成廣匯源公司客觀損失。
黃偉強答辯稱:一、本案是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屬于侵權責任糾紛,該類損害賠償屬于侵權損害賠償,應適用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以申請人存在過錯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即只有在申請人對財產保全錯誤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屬于申請有錯誤。申請財產保全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二、黃偉強在(2015)江鶴法民三初字第X號、(2016)粵0303民初12X號兩案中申請財產保全,是合法合理行使訴訟權利,亦無違反其應盡的注意義務,其主觀上沒有過錯,其行為不具有違法性。1.由于財產保全申請人的法律知識、對案件事實的舉證證明能力、對法律關系的分析判斷能力各不相同,通常達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專業水平,因此財產保全申請人對訴爭事實和權利義務的判斷未必與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一致。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是否有錯誤,不能簡單地以其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為判斷依據,判斷申請人申請是否有錯誤,應當結合具體案情,通過審查申請人是否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保全的對象是否屬于權屬有爭議的標的物、是否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等因素。2.黃偉強在鶴山法院提起(2015)江鶴法民三初字第X號案中,是以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要求王某、廣匯源公司、葉某等人承擔責任,其中是以王某與廣匯源公司存在掛靠關系為由,要求廣匯源公司承擔責任;而黃偉強在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起的(2016)粵0303民初12X號案中,是以債權轉讓法律關系要求廣匯源公司承擔責任,兩案的當事人不同、訴訟標的不同、法律關系不同,且均經過人民法院實體裁判,不符合重復起訴的標準。3.在黃偉強起訴廣匯源公司、第三人王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中,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認定了王某就X項目對廣匯源公司享有債權,因此,黃偉強并不屬于廣匯源公司訴稱的惡意保全,黃偉強是合法合理行使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之規定,申請財產保全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黃偉強申請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的保證將來生效裁決的執行,也為其申請保全的行為提供了相應的財產擔保,該申請亦經法院依法審查后裁定予以準許。因此,黃偉強申請財產保全的行為系在行使正常的訴訟權利,并未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不具有違法性。
三、廣匯源公司無法舉證證明其因財產保全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并且黃偉強申請財產保全的行為與廣匯源公司訴稱的損失沒有因果關系。廣匯源公司無法舉證證明其訴稱“因黃偉強一直查封凍結廣匯源公司款項,導致經營產生嚴重困難,不得不向銀行貸款”,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而且黃偉強為了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申請法院凍結廣匯源公司賬戶存款,銀行存款被凍結期間仍然會正常產生利息,并不會給廣匯源公司帶來實質上的損失。
綜上所述,黃偉強申請財產保全的行為合法合理,并且主觀上沒有過錯,廣匯源公司亦無法舉證證明其因財產保全造成實際損失,兩者也不存在因果關系,黃偉強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廣匯源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鶴山法院案件與本案基礎事實和法律關系不一樣,不構成重復起訴,否則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不會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且(2016)粵0303民初12X號民事判決書還判決廣匯源公司向黃偉強支付工程款769527.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審法院是以證據不足改判駁回黃偉強的訴訟請求,并非缺乏基本事實。
二、廣匯源公司提交的貸款合同是一個七千萬元的總額授信額度貸款合同,貸款合同期限自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其中有3000萬元用于日常經營周轉,4000萬元用于工程履約,說明廣匯源公司在訴訟期間有足夠的可用資金用于日常經營,并不會因本案所涉財產保全事宜影響經營。
廣匯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黃偉強賠償廣匯源公司損失447504元(以4200000元為本金,從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此期間的年利率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4.75%計算,從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年利率按照廣匯源公司向銀行貸款的同等利率暫按照6.05%計算,具體以實際為準);2.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黃偉強、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
一、2015年7月14日,鶴山法院受理黃偉強起訴王某、廣匯源公司、葉某、錢某、李某、蓬江區X建材貿易部(經營者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號為(2015)江鶴法民三初字第X號,黃偉強以2012年7月22日其與王某簽訂借款合同為事由,起訴請求:1.王某償還拖欠黃偉強(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11日)的款項5058000元;2.王某支付拖欠黃偉強款項5058000元由2015年7月11日起至償還結清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銀行同貸款利率四倍);3.王某持有的江門市水電有限公司20.115%的股權為黃偉強擁有(價值400萬元);4.王某借廣匯源公司5000000元款項,從其掛靠廣匯源公司中標施工的X市2011-2012年度市級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項目結余款5287202.25元中由廣匯源公司支付給黃偉強;5.李某負連帶責任;6.葉某負連帶責任;7.錢某負連帶責任;8.X貿易部負連帶責任;9.該案各被告支付本案產生的所有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公證費、評估費、鑒定費、拍賣費、送達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合法費用。
鶴山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該案被告名下財產,其中成功凍結廣匯源公司名下存款7000000元,凍結期限自2015年7月29日至2016年7月28日止。鶴山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民事判決書,認為黃偉強不能證明王某與廣匯源公司之間的掛靠關系,且即使兩者之間為掛靠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廣匯源公司無需對王某拖欠黃偉強的借款承擔還款責任,此外,黃偉強未能證明王某對廣匯源公司享有到期債權,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故對黃偉強針對廣匯源公司的請求不予支持,判決:1.王某向黃偉強歸還借款本金4100000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2.李某、葉某、蓬江區X建材貿易部對上述王某應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駁回黃偉強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于2016年9月28日生效。
二、黃偉強于2016年7月起訴廣匯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并列王某為第三人,起訴請求:1.廣匯源公司支付黃偉強工程款4174602.06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74602.06元為本金,從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至本息結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廣匯源公司承擔;3.廣匯源公司向黃偉強支付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費10810元。
黃偉強在訴訟期間申請訴訟保全,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為其提供擔保,一審法院作出(2016)粵0303民初12X號民事裁定書及(2017)粵0303執保1168號民事裁定書,成功凍結廣匯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4200000元,凍結期限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
一審法院依法作出(2016)粵0303民初12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1.廣匯源公司向黃偉強支付工程款769527.5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769527.57元為基數,從2016年7月13日起算至款項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計付);2.駁回黃偉強的其他訴訟請求。廣匯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7)粵03民終1X號民事判決書,認為王某有權以自己名義向廣匯源公司主張債權,黃偉強依據其與王某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向廣匯源公司主張債權,但未能證明王某可以轉讓的債權金額,故對黃偉強的請求不予支持,判決:1.撤銷(2016)粵0303民初12X號民事判決;2.駁回黃偉強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三、涉案凍結款項在凍結期間不停止計算存款利息。廣匯源公司提交兩份網上銀行電子回執,顯示2017年1月24日廣匯源公司名下尾號0X號賬戶向其名下尾號X號賬戶轉賬30000000元,備注為“發放貸款”;2018年1月23日廣匯源公司名下尾號X號賬戶向其名下尾號0X號賬戶轉賬30008047.5元,備注"歸還貸款”。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此類糾紛應屬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一般侵權責任糾紛。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含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損害后果和因果關系四方面,任一要件缺一不可。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訴辯意見,對黃偉強、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應否承擔責任分析如下:
關于黃偉強的責任問題。一是主觀過錯。申請保全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司法實踐中,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對自身權利的衡量與人民法院最終裁判結果之間存在差異。“申請有錯誤”,應當理解為不僅包括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與申請人訴訟請求之間存在差異,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能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客觀方面,亦應包括申請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等過錯的主觀方面,故不能僅依據裁判結果來認定責任的成立與否。首先,黃偉強雖在(2015)江鶴法民三初字第X號、(2016)粵0303民初12X號案中均要求廣匯源公司承擔責任,但(2015)江鶴法民三初字第X號案系以王某與廣匯源公司存在掛靠關系為由,要求廣匯源公司承擔責任,而其在(2016)粵0303民初12X號案中系以債權轉讓法律關系要求廣匯源公司承擔責任,兩案件法律關系不同,且均經人民法院實體判決,不屬于重復起訴;其次,在黃偉強起訴廣匯源公司及第三人王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中[一審案號:(2016)粵0303民初12X號、二審案號(2017)粵03民終1X號],黃偉強因證據不足被駁回全部訴訟請求,不能由此認定黃偉強申請財產保全具有主觀上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過錯。二是侵權行為。鑒于黃偉強主觀上并無過錯,故其申請保全的行為就不構成法律規定的申請錯誤,亦不具有違法性。三是損害后果。首先,涉案存款被凍結期間并未影響存款利息的計算;其次,廣匯源公司提交的兩份網上銀行電子回執僅顯示其名下賬戶之間轉賬,因摘要通常系轉賬人自行備注,廣匯源公司未提交貸款合同等證據證明款項來源,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款項用途,因此,一審法院對廣匯源公司關于因存款被凍結資金緊張、需要貸款周轉的主張不予釆信;再次,廣匯源公司未能證明上述“貸款”的利率,而廣匯源公司歸還貸款的金額比發放貸款的金額僅多出8047.5元,與一般貸款利率所計算的利息金額不相符,廣匯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因黃偉強的保全行為遭受損失的實際情況,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四是因果關系。廣匯源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存在實際損失,故其所主張的損失的發生與黃偉強的申請財產保全行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也無從談起。綜上,廣匯源公司要求黃偉強支付因錯誤申請,違法財產保全造成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的責任問題。在(2016)粵0303民初12X號案件中,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作為財產保全的擔保人,因被擔保人無須就該案的財產保全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故擔保人亦無須向廣匯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廣匯源公司關于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的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廣匯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受理費人民幣7154元,由廣匯源公司負擔。
各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中,廣匯源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1.自查詢版的《企業信用報告》,載明該公司在2012年共向中國建設銀行深圳X支行貸款10900萬元,在2013年共向中國建設銀行深圳X支行貸款6000萬元,在2014年向中國建設銀行深圳X支行貸款3000萬元,在2015年共向中國建設銀行深圳X支行貸款1000萬元,2017年1月24日—2018年1月23日向中國建設銀行深圳X支行貸款3000萬元。2.貸款賬號的交易明細表,載明該公司尾號為0X的賬戶在2017年1月24日獲得貸款3000萬元,貸款期限至2018年1月24日。以上證據不屬于新證據,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人民幣7451元,由上訴人深圳市廣匯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胡曲云
審判員石磊
審判員林建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陳永雪(兼)
判決日期
2021-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