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鐵鷹安檢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與趙光祥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3民初45263號
判決日期:2021-05-02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鐵鷹安檢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趙光祥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深圳鐵鷹安檢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震宇、被告趙光祥與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魏錫強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深圳鐵鷹安檢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書第一項錯誤裁決進行糾正,判決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資差額29248.75元;二、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六條約定,被告每月工資人民幣3500元,其中基本工資2300元,獎金200元,其余為加班費。原告己經向被告按約定足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在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工作,原告沒有對被告考勤,因此應當由被告就加班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趙光祥辯稱,原告起訴無需向被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23日期間加班工資差額29248.75元,以及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的訴訟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本案已經勞動仲裁前置程序,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了原告掌握有對被告出勤及加班的考勤而拒不提交的事實,原告作為用人單位,應對被告的出勤情況承擔舉證責任,原告持有對被告的考勤記錄卻拒絕提供,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依法應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資。2、根據原、被告雙方在勞動仲裁階段時一致確認原告安排被告實行兩班倒工作制的事實,可以證明被告每天存在加班的事實。3、原告在仲裁階段主張對被告有考勤,在起訴狀中卻聲稱沒有對被告考勤,就同一事實的表述自相矛盾,顯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4、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認被告存在加班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且統計出被告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23日期間加班工資數額為41034.48元,扣除原告已支付11785.73元,原告還應當支付給被告上述期間加班工資差額人民幣29248.75元。綜上,原告沒有及時足額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資的違法事實清楚,顯然應當及時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資差額,并承擔相應的違法責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維護被告趙光祥的合法權益
判決結果
原告深圳鐵鷹安檢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被告趙光祥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23日期間加班工資差額人民幣2924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黃曉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書記員周湘情
判決日期
2021-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