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晨輝建筑器材租賃部、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3101執450號
判決日期:2021-05-05
法院: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吉首市晨輝建筑器材租賃部與被執行人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01民初15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決書書確定的義務履行,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3月3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又通過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互聯網銀行、證券、保險進行了查詢,查明被執行人銀行賬戶、互聯網銀行無足額財產,無證券,無收益類保險,無理財產品。同年3月11日,本院向吉首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發起查詢,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不動產登記記錄。同年4月1日,本院查明被執行人對鳳凰縣秀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享有破產債權,本院已依法凍結被執行人的破產債權1200000元,但鳳凰縣秀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破產程序尚未清算完畢,暫時無法扣劃。同年4月14日,查明被執行人名下有車牌號為湘U6××××的車輛,本院已依法凍結,但由于未能實際控制,無法處置。同年4月26日,湘西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起查詢,查明被執行人雖是繳存戶,但經向湘西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實,單位無公積金。另外,本院已經依法對被執行人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費強制措施。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約談申請執行人吉首市晨輝建筑器材租賃部的經營者張克標,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執行措施,告知被執行人目前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本案作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申請執行人對本院采取的上述措施予以認可,并同意本案作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雷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書記員石雙富
判決日期
202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