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少民與北京五棵松飯店有限公司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民終2857號
判決日期:2021-05-06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王少民與被上訴人中國鐵道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道建筑公司)、被上訴人北京五棵松飯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棵松飯店)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0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少民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其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上訴人王少民依據《出售公有住房屋買賣契約》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由提起本案訴訟,與此前訴訟不同,不屬于重復訴訟。根據上述契約第十條、第十一條約定,鐵道建筑公司在出售房屋后,對住宅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的維修養護應承擔責任,保證業主的居住安全和設備的正常使用,并保證自來水、生活用電、電梯、冬季取暖的正常供應。上訴人搬離涉案房屋可以說是被五棵松飯店強制的,安置費等相關標準也是被上訴人確定的。上訴人將涉案房屋交由五棵松飯店改造期間,五棵松飯店對涉案房屋的水電設施進行了拆除。上訴人一審期間提交了現場勘驗申請,一審法院置之不理。上訴人要求五棵松飯店與鐵道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判決引用了與本案無關的其他案件事實,與本案事實無關。2.一審判決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作出判決,但《出售公有住房屋買賣契約》約定締約人恰恰應當遵守合同法第八條規定,履行合同義務,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鐵道建筑公司、五棵松飯店辯稱,同意一審判決。
王少民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鐵道建筑公司、五棵松飯店給王少民居住的北京市海淀區房屋進行修復并恢復原狀適合安全居住;2、判令鐵道建筑公司、五棵松飯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王少民居住的北京市海淀區房屋進行修復并恢復原狀之日止每月給付王少民安置費(租房費)6500元;3、判令鐵道建筑公司、五棵松飯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王少民居住的北京市海淀區房屋進行修復并恢復原狀之日止按王少民該房面積每平方米30元支付王少民每年度取暖費;4、本案訴訟費由鐵道建筑公司、五棵松飯店承擔;5、以上訴訟請求由鐵道建筑公司、五棵松飯店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0年6月10日,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甲方)與王少民(乙方)簽訂《出售公有住房買賣契約》,購買北京市海淀區房屋,該合同第十條約定:“甲方出售住房后,住宅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由甲方承擔責任,也可由甲方委托物業管理部門承擔維修養護責任,甲方應當定期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保證乙方居住安全和設備的正常使用。”2004年6月17日,王少民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證。
王少民居住的1號樓經鑒定,整體抗震性能不能滿足現行北京地區8度抗震設防烈度要求,結構安全性等級為D級房屋,D級房屋是指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有隨時倒塌破壞的可能。2016年12月23日,五棵松飯店向業主發出通知,寫明:為避免出現房屋坍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不可預測情況,確保1號樓、2號樓年內實現全面解危,請1號樓、2號樓居民于2016年12月31日前搬離,若不能按規定時間搬離,將根據相關規定,申請地方政府強制解危。
2016年12月30日,五棵松飯店(甲方)與王少民(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經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同意,物資集團授權五棵松飯店具體實施,拆除1號樓、2號樓住宅樓,原址改造,現經雙方共同協商,就解決乙方原住房拆遷和回遷安置有關問題訂立該協議;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回收乙方現住房,乙方現住房面積66.2平方米;保證提供乙方原址回遷安置新建住房,按國家、北京市相關政策規定確定的價格定向出售給乙方;向乙方提供騰退現住房至搬回新建住房期間的安置費6500元/月,計算起止時間為:甲方規定的搬家日期起至甲方通知乙方收房后3個月止;按舊房屋面積標準向乙方提供改造期間取暖費補貼,單價30元/平方,按日、季計算,非飯店職工或非在飯店退休的員工的住房,改造期間不再交納取暖費,也不享受取暖費補貼;按本協議約定回遷新建住房,按時交納舊房抵扣后回遷新房的剩余房款,乙方持有的舊房經評估單位統一評估,以評估的價格作為抵扣房款;因住房改造產生的搬家費、安置費、借款利息、房屋及配套設施建設費用(含設計、監理、勘察等服務費用)、稅費等計入房屋改造建設成本,最終經過評估機構評估后,計入房屋價格由購房人承擔等。同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搬家日期原則上不超過2016年12月31日,并約定了安置費及搬家費的發放時間及方式等。2017年1月13日,王少民與五棵松飯店簽訂房屋驗收交接單,對于涉案房屋進行交接驗收。王少民搬出涉案房屋并從五棵松飯店領取相關安置、搬家費用。后因危改工作方案未取得全體居民同意,危改工作未能繼續推進。
2019年5月21日,王少民將鐵道建筑公司、中鐵物資集團有限公司、五棵松飯店訴至一審法院,要求以上鐵道建筑公司、中鐵物資集團有限公司、五棵松飯店連帶給其居住的北京市海淀區房屋消除危險并適合正常居住;鐵道建筑公司、中鐵物資集團有限公司、五棵松飯店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其居住的北京市海淀區房屋消除危險并適合正常居住之日止,連帶每月給付安置費(租房費)6500元;鐵道建筑公司、中鐵物資集團有限公司、五棵松飯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其居住的北京市海淀區房屋消除危險并適合正常居住之日止,連帶按照其房屋面積每平方米30元支付我每年度取暖費。五棵松飯店提出反訴,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已于2018年11月6日解除。2019年9月6日,一審法院作出(2019)京0108民初34413號民事判決書,經審理認為:就涉案房屋的危改問題,五棵松飯店與王少民簽訂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對于危房改造、安置費、取暖費等問題進行了約定,危改工作進行過程中,因危改方案未取得涉案樓房全體業主的同意,且鐵道建筑公司、中鐵物資集團有限公司、五棵松飯店無權強制涉案樓房內居民予以搬出,進行強制解危,故危改工作無法繼續進行,上述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無法繼續履行,現五棵松飯店要求與王少民解除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于解除時間,根據2018年9月17日全體住戶大會會議紀要內容顯示:對已搬離的29戶住戶繼續發放租房補助至2018年12月31日,如在2018年12月31日前,簽訂確認書的住戶不足95%,則企業提醒住戶“D級危樓隨時倒塌不能居住”后,住戶可領回房屋鑰匙,王少民雖稱會議紀要記載內容不全,但未就此提交證據證明,一審法院對此不予采信。根據王少民陳述其曾于2018年11月20日左右到五棵松飯店領取房屋安置費用時被要求簽署知情書,經查,知情書的內容與上述會議紀要相關內容一致,即王少民應知簽訂確認書的住戶不足,無法進行解危工作。由此,一審法院認為,五棵松飯店已將解危工作進展情況告知王少民,王少民對于并非全體居民同意解危工作方案及不符合解危條件亦是知情的,在這種情況下,無法開展解危工作,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無法繼續履行,王少民應于2018年12月31日前從五棵松飯店領回鑰匙,且根據查明的事實,部分業主也已陸續領回鑰匙,故一審法院認定五棵松飯店與王少民簽訂的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已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五棵松飯店應按照協議書約定向王少民支付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房屋安置費用,具體金額由一審法院根據協議約定核算。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王少民要求鐵道建筑公司、中鐵物資集團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房屋安置費用,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對于王少民主張的取暖費,因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已解除,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支持。對于王少民提出要求鐵道建筑公司、中鐵物資集團有限公司、五棵松飯店將其居住的房屋消除危險并適合正常居住的訴訟請求,因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已解除,且鐵道建筑公司、中鐵物資集團有限公司、五棵松飯店亦無權強制涉案樓房內居民予以搬出,進行強制解危,故對王少民的該項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判決:1、確認北京五棵松飯店有限公司與王少民于2016年12月30日簽訂的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已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2、北京五棵松飯店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給付王少民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房屋安置費用74855元;3、駁回王少民的其他訴訟請求;4、駁回北京五棵松飯店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現該判決已經生效。
上述判決生效后,王少民未領回涉案房屋鑰匙。本案中,王少民表示其將房屋交給鐵道建筑公司、五棵松飯店進行改造,要求鐵道建筑公司、五棵松飯店修復、恢復原狀到適合安全居住并繼續參照此前標準支付安置費、供暖費。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2019)京0108民初34413號判決書認定,就涉案房屋的危改問題,五棵松飯店與王少民簽訂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對于危房改造、安置費、取暖費等問題進行了約定,危改工作進行過程中,因危改方案未取得涉案樓房全體業主的同意,且鐵道建筑公司、中鐵物資集團有限公司、五棵松飯店無權強制涉案樓房內居民予以搬出,進行強制解危,故危改工作無法繼續進行,并認定五棵松飯店與王少民簽訂的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五棵松飯店應按照協議書約定向王少民支付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房屋安置費用,因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已解除,對于王少民主張的取暖費不予支持。本案中,王少民表示房屋為D級危房,要求修復和恢復原狀到適合安全居住,其主張實則仍為要求鐵道建筑公司、五棵松飯店實施強制解危,消除危房的危險性,在未取得涉案樓房全體業主同意的情況下,王少民要求鐵道建筑公司、五棵松飯店對涉案房屋及所在1號樓進行修復并恢復原狀適合安全居住并支付安置費、取暖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駁回王少民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另查明:王少民就涉案1號樓進行的權利主張,未獲得1號樓全體業主的授權。
此外,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0元,由王少民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唐述梁
審判員梁睿
審判員張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曉韜
書記員張雪冬
判決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