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建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秦皇島卡森建材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冀07民終789號
判決日期:2021-05-06
法院: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張家口市建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張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秦皇島卡森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森公司),原審被告張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五建筑公司)、任忠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張家口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冀0791民初14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建張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明富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卡森公司,原審被告五建筑公司、任忠勛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建張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河北省張家口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冀0791民初1461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要求支付貨款未達到支付條件,原審法院判決給付被上訴人工程款,屬事實認定錯誤且適用法律不當,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具體理由為:五建公司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建張爵士公館坡屋面瓦工程施工合同》第4條第4款約定:“合同范圍內屋面瓦工程總體完成驗收后,付至總金額的95%?!钡?,五建公司及被上訴人至今未能向上訴人提供屋面掛瓦竣工驗收技術資料,未提供坡屋面防水復檢報告,導致上訴人竣工驗收手續中缺項,不能向有關部門辦理房屋相關的驗收合格手續。因此,關于被上訴人所做工程的工程價款雙方雖然進行了結算,上訴人也確認了應當支付被上訴人的工程款的數額。但是,被上訴人違約未能履行合同義務,所有目前工程款不應支付被上訴人。五建公司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建張爵士公館坡屋面瓦工程施工合同》,第4條第4款約定本合同工程質保期為二年,自合同范圍內工程完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但是被上訴人所做工程,是在2019年驗收的,被上訴人起訴時沒有超過二年的質保期,并且被上訴人所做工程,大面積出現屋面瓦破裂破損和缺失的情況,上訴人多次催促五建公司及被上訴人進行維修,五建公司及被上訴人一直未予維修,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保修義務,故關于質保金也沒有達到支付的條件。綜上,被上訴人索要工程款及質保金均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
卡森公司、五建筑公司、任忠勛未答辯
秦皇島市卡森建材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建張公司支付工程款148000元及利息(從2019年5月17日起按照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任忠勛承擔給付義務,建張公司、五建筑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2、訴訟費由建張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任忠勛以五建筑公司名義承包了建張公司開發的“建張爵士公館”部分項目。2018年4月18日,作為發包方的五建筑公司(甲方)與承包方卡森公司(乙方),簽訂了《“建張爵士公館”坡屋面瓦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乙方承包“建張爵世公館”4#5#樓坡面防水層、保溫層、掛瓦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工程開工日期2018年5月7日,竣工日期2018年7月25日,工期共75天。暫定合同總價412000元。合同范圍內屋面瓦工工程總體完成驗收后付至總金額的95%(計人民幣:391400元),余下5%(計人民幣:20600元)作為質保金,質保期為2年,自合同范圍內工程完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質保期屆滿工程無質量問題10個工作日之內無息結清。合同違約責任中約定,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承包費用,按照同期銀行借款利息支付違約金。合同甲方處蓋有被告五建筑公司公章,法人(授權)代表處有任忠勛簽名,乙方處蓋有卡森公司公章??ㄉ臼┕ね戤吅?,五建筑公司及監理單位為卡森公司出具了工程完工合格驗收單。2019年5月17日,卡森公司向建張公司提交了工程款支付申請單,任忠勛及建張公司總經理簽字確認欠付卡森公司人工費、材料款共計127600元。庭審中,建張公司認可欠付任忠勛以五建筑公司名義施工的建設工程款未給付,建張公司也同意給付卡森公司工程款127600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及給付質保金。
一審法院認為,卡森公司與五建筑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應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予以確認。五建筑公司及建張公司均認可欠付卡森公司人工費、材料款共計127600元。根據合同約定,該款項的付款期限亦已屆滿,故五建公司應給付卡森公司該筆所欠工程款127600元,但由于建張公司欠五建公司工程款未結清,建張公司同意直接向卡森公司支付該筆工程款,予以支持?!丁敖◤埦羰抗^”坡屋面瓦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承包費用,按照同期銀行借款利息支付違約金,卡森公司據此主張建張公司支付從2019年5月17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實際給付之日,予以支持。卡森公司主張質保金20400元,建張公司、五建筑公司均無異議,但該項費用建張公司不同意支付,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該項費用由五建筑公司給付卡森公司??ㄉ局鲝埲沃覄壮袚B帶責任,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判決:一、張家口市建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秦皇島卡森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127600元,并從2019年5月17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實際給付之日;二、張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秦皇島卡森建材有限公司質保金20400元;二、駁回秦皇島卡森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建張公司提交了坡屋面瓦損壞的照片,欲證明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卡森公司、五建筑公司、任忠勛未到庭進行質證。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無異
判決結果
一、維持河北省張家口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冀0791民初146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
二、變更河北省張家口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冀0791民初146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張家口市建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上訴人秦皇島卡森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127600元,并從2019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3260元,由上訴人張家口市建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馬硯生
審判員何燕芬
審判員梁金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華
書記員薛媛
判決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