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原展恒渣土運輸有限公司與邯鄲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曾華純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閩0111民初4976號
判決日期:2021-05-06
法院: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原展恒渣土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邯鄲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邯鄲建工)、曾華純、福州市市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政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0年2月,邯鄲建工經公開招標,中標市政公司(業主單位)開發建設的福州市××路××段××段××段道路施工。2011年6月起,原告承攬該工程的土方及沙石供應等業務。工程施工期間,邯鄲建工與市政公司因工程施工諸多問題產生糾紛,最終于2015年9月雙方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并重新招標。至此,原告在福州市××路××段××段××段已產生費用9112756.5元,截至2015年2月止,原告已收到邯鄲建工在福州市××路××段××段××段項目部結算的費用4769841元,邯鄲建工仍欠4342915.5元未付,以上款項業已經曾華純確認簽字。2016年7月19日,晉安區新店鎮人民政府組織原告、邯鄲建工、曾華純、市政公司對上述有關問題進行協調,并出具協調意見:1、明確邯鄲建工仍需支付給原告400多萬余款;2、市政公司與邯鄲建工明確余款后,在余款范圍內優先償付給原告。
綜上所述,被告邯鄲建工在支付了部分款項后,對剩余款項總計4342915.5元拒支付,經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商議、催要均無果,造成原告重大損失。
原告請求:1.被告邯鄲建工、曾華純共同向原告支付已確認的債務4342915.5元;2.被告邯鄲建工、曾華純支付以上述款項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標準從2015年6月5日起暫計利息至2018年8月31日止,實際利息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3.被告市政公司對上述1、2兩項訴訟請求中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并將款項優先償付給原告;4.三被告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邯鄲建工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一、被告邯鄲建工從未與原告簽訂過任何合同和協議,與原告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不能依據被告邯鄲建工與被告市政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確定本案的管轄權。二、被告邯鄲建工住所地為邯鄲市邯山區中華南大街11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應由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管轄。三、本院將本案確定為“合同糾紛”錯誤。本案涉及諸多法律關系,如土方運輸,鉤機租賃,碎石子、片石、中沙買賣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案由的規定,合同糾紛是二級案由,在有四級、三級案由的情況下,不能直接適用二級案由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邯鄲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邯鄲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郭麗萍
人民陪審員徐明霞
人民陪審員王錦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董星
判決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