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天泰遠程醫療技術發展有限公司與沈陽藍德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1民初1974號
判決日期:2021-05-07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沈陽天泰遠程醫療技術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沈陽藍德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一案,前由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受理,2020年6月12日該院作出(2020)遼0102民初8123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沈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處理。后沈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報請本院管轄,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遼01民轄169號民事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審理。2020年11月19日本院受理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1月11日、2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焱磊、張軍貴,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郭鐵生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忠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沈陽天泰遠程醫療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開發款134000元及違約金26000元(從2019年3月27日起至全部給付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五計算);2、判令被告賠償損失86282元;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2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項目開發合同》,約定由被告為原告開發制作APP及網站,開發費用為13萬元,該APP及網站功能為:UI/UE風格設計;服務器環境搭建;數據庫架構設計;程序架構設計。同時需具備以下模塊:⑴會員模塊;⑵電子病歷模塊;⑶心電采集模塊;⑷心電分析模塊;⑸幫助說明;⑹版本升級;⑺藥品管理;⑻遠程會診模塊;⑼村醫培訓模塊;⑽知識庫模塊;⑾個人中心模塊;⑿心電分析模塊;⒀遠程會診管理等。2018年9月10日,為完善功能,原告與被告再次簽訂《項目開發合同》,約定由被告為原告開發制作APP及網站,開發費用為3萬元,增加APP及網站功能模塊為:⑴會員模塊;⑵培訓項目;⑶培訓課堂;⑷課程;⑸付費課程;⑹綜合測試;⑺學分統計;⑻測試統計;⑼使用幫助;⑽個人中心模塊。合同簽訂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開發費用134000元,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要求完成了頁面設計,并經原告書面確認。但被告后續的APP制作工作一直未完成。經原告多次催問,被告一直推托,并于2019年3月27日單方向原告發出合同終止告知函,終止了項目開發合作。原告認為,被告單方終止合同的行為,屬于惡人先告狀,違反了《項目開發合同》第五條第2款、第4款的約定,應返還已支付的開發費用,并按已付款的日萬分之五承擔違約金。另外,原告為了實施該項目與被告簽訂《項目開發合同》后,即簽訂了《寫字樓租賃合同》,年租金為172563元;同時招聘員工,至被告單方終止合同之日止,租期已過6個月,造成了原告6個月的租金損失計,即86282元應由被告賠償。被告單方終止合同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開發費、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但被告一直拒絕。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第一項訴訟請求。雙方在合同簽訂后,被告已經制作出效果圖,并且雙方已經確認,之后被告根據原告的要求進行了修改、補充、完善,完成了雙方合同約定的全部內容,并已經將數據庫及密碼等電子文檔于2019年3月5日發送給原告單位工作人員,被告已經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不存在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問題。而原告尚欠被告26000元委托服務開發費用,被告保留訴權。二、被告不同意原告的第二項、第三項訴訟請求。首先,被告已經履行了合同的內容,不存在造成原告損失問題。其次,根據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可知,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就已經成立。經營范圍包括醫療技術開發、技術咨詢、醫療儀器制造、加工、銷售等。也就是說原告并不是一家從事網絡經營的公司,從2013年成立至委托被告開發完畢,也沒有自己的經營網站,其公司登記經營地址又在沈陽市皇姑區,也就是說原告并不是從事網絡經營服務的單位。本案合同約定的項目無論是否完成開發,并不影響原告經營收益。原告注冊經營地址在沈陽市皇姑區,其又到渾南區租賃寫字樓,無論租賃關系是否存在,租賃與本案是否有關聯,都屬于原告自行擴大造成的損失,根據法律的規定都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另外訴訟費用也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圍繞訴訟請求原告依法提交了公司企業信息查詢、項目開發合同2個、收款收據、客戶回單、效果圖確認書、合同終止告知函、租賃合同及客戶回單等證據,被告提交了項目開發合同2個、APP及網站原型效果圖及網上修改的文件、演示視頻光盤1張、QQ聊天記錄3頁、原告企業基本信息查詢等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確認并入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庭審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7月26日,甲方沈陽天泰醫用軟件技術有限公司與乙方沈陽藍德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編號LDKJ-HTK(A)-201807151《項目開發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開發村醫端(APP、PC網站)、專家端(APP、PC)、醫療機構PC端,具體內容在合同簽訂之前依據甲方的需求,乙方為其制作《需求確認書》,甲方簽章確認后雙方簽訂本合同。甲方簽章確認的《需求確認書》是驗收項目的依據。付款方式為:1、首期支付:甲方在合同簽訂時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50%,計65000元;2、中期支付:項目效果圖確認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30%,計39000元;3、尾款支付:項目驗收或視同驗收后2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26000元。制作工期:1、資料準備。合同簽訂后,甲方在5個工作日內準備項目相關資料;2、頁面設計,甲方向乙方提供開發該項目所需全部素材及相關資料,資料完備后20個工作日完成相關設計工作,甲方需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3、項目開發,甲方確認全部頁面設計,在頁面確認后4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開發,甲方須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4、項目測試,甲方提供所需資料后,在項目開發完成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測試,甲方須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如甲方在乙方開發過程中或項目交付后,如有需求的變更,須簽署《需求變更單》,并支付增加的相應費用。甲方對項目制作的要求以需求確認書為準,并在項目制作過程中指派專人負責與乙方進行溝通聯絡。如甲方未作特別書面聲明,甲方指派的負責人權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開發項目所需素材及相關材料,代表甲方及時提出修改建議和意見,簽署項目相關確認書更改單、接收、回復乙方發送的通知等,甲方指定聯系人為楊某某、劉某某,聯系郵箱361×××@qq.com。項目設計、網站、域名、空間及維護費用,從項目使用第二年起,甲方應當在每一項費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支付下一年的域名空間維護費用金額為13000元。如甲方在此期限之內未支付維護費用,乙方停止維護服務,未支付域名空間費,致使項目不能正常使用的,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應按合同約定按時完成目標項目開發工作,并按約定提供售后服務,對甲方項目中因乙方失誤造成的頁面錯誤、程序缺陷進行及時修改,并在后期進行相應的維護,保證最終測試合格的功能,能達到需求確認書中關于功能的描述。需求確認書未細化的功能,具體實施方法由乙方決定。乙方在完成項目建設并將項目所有內容上傳至測試服務器后,應通知甲方上網驗收,并于3個工作日內驗收完畢。甲方對項目驗收合格并結清全款后,由乙方負責上傳至網絡服務器。甲方提前提出解除合同的,無權要求乙方返還已經支付的費用,并應對乙方由此產生的經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乙方無故解除合同的應返還上述費用。非甲方原因,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交付項目,應當按已支付金額的日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包括但不限于延期提供制作所需資料、變更需求、在約定期限不予確認驗收的,致使乙方制作工期超出合同約定的,乙方在制作期限上免責。因第三方原因致使乙方工期延誤,乙方在制作期限上免責。本合同到期自動終止,合同附件為《項目功能需求》,《項目功能需求》最后備注,所有APP都可以適用手機和PAD,所有APP都分安卓和IOS版。
2018年7月27日,沈陽天泰醫用軟件技術有限公司支付沈陽藍德科技有限公司項目開發費65000元。
2018年9月10日,甲方沈陽天泰醫用軟件技術有限公司與乙方沈陽藍德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編號LDKJ-HTK(B)-201809191村醫培訓平臺《項目開發合同》,約定開發項目為村醫端,APP(安卓+IOS)+PC網站+平板PAD,付款方式為甲方在合同簽訂時向乙方支付合同款3萬元。制作工期:1、資料準備。合同簽訂后,甲方在5個工作日內準備項目相關資料;2、頁面設計,甲方向乙方提供開發該項目所需全部素材及相關資料,資料完備后10個工作日完成相關設計工作,甲方需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3、項目開發,甲方確認全部頁面設計,在頁面確認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開發。甲方須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4、項目測試,甲方提供所需資料后,在項目開發完成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測試,甲方須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甲方指定聯系人劉某某。項目設計、網站、域名、空間及維護費用,從項目使用第二年起,甲方應當在每一項費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支付下一年的域名空間維護費用金額為3000元。合同其他約定與LDKJ-HTK(A)-201807151合同一致。
2018年9月10日,沈陽天泰醫用軟件技術有限公司支付沈陽藍德科技有限公司服務費30000元。
沈陽藍德科技有限公司向沈陽天泰醫用軟件技術有限公司出具《APP原型效果圖確認書》,載明:村醫端APP原型效果圖已經完成,我公司會收到您的確認書后進行APP的后續制作工作。2018年8月31日,沈陽天泰醫用軟件技術有限公司在客戶確認欄蓋章,劉某某簽字確認。庭審中,原告自認,之后2018年9月10日原告又最后確認一次村醫端APP原型效果圖。2018年9月27日原告確認了村醫培訓(手機端、電腦端)頁面設計效果圖,2018年10月18日原告確認了專家端手機頁面設計。
2018年10月9日,沈陽天泰醫用軟件技術有限公司支付沈陽藍德科技有限公司服務費39000元。
2019年3月27日,沈陽藍德科技有限公司向沈陽天泰醫用軟件技術有限公司發送了兩個《合同終止告知函》,寫明:2018年7月26日甲方沈陽天泰醫用軟件技術有限公司與乙方沈陽藍德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編號LDKJ-HTK(A)-201807151《項目開發合同》,2018年9月10日甲方沈陽天泰醫用軟件技術有限公司與乙方沈陽藍德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編號LDKJ-HTK(B)-201809191《項目開發合同》,現因甲方對乙方采用威脅、恐嚇、人身攻擊等不正當手段,拒絕乙方的友好、合理溝通解決出現的合同問題,致使乙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為甲方提供合同約定條款的相關服務,經乙方慎重考慮,該合同2019年3月27日予以終止。乙方不再履行合同約定的相關義務條款,不承擔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
庭審中,被告確認已基于《合同終止告知函》的通知,單方解除了兩個合同。原告認可兩個合同已解除了,已無法繼續履行。
另,2021年2月4日,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庭,由被告當庭演示其所述的開發成果。首先,被告當庭演示其自稱2018年12月份完成的手機安卓版的村醫端和村醫培訓以及電腦版的村醫端和村醫培訓的后臺,被告采用原告代理人劉某某的姓名在筆記本電腦網絡后臺建立新用戶,用該用戶名在××醫端手機APP上登陸,登陸成功。第一步演示心電采集模塊,原告代理人劉某某拿出心電采集儀打開藍牙,藍牙名稱WL0187,被告用手機打開村醫端的心電模塊,點開藍牙搜索,找不到WL0187藍牙設備,無法繼續演示。而原告用另一部手機搜索藍牙,可以找到WL0187藍牙設備;第二步:演示遠程會診模塊,被告在××醫端手機APP上,選擇圖文會診,用戶劉某某嘗試發送圖片給專家,進入付費窗口,無法付費(19.9元),測試無法進行,法庭建議被告將付費改成免費模式或0元模式,被告稱因接口問題無法更改;第三步:演示藥品管理模塊,原告要求被告測試藥品入庫、出庫,該功能演示成功,原告要求購藥,要求新添加一種藥品購藥,被告在電腦后臺添加藥品后,手機端無法查看到此藥品;第四步:演示村醫培訓平臺,用戶劉某某在手機安卓客戶端點擊村醫培訓進入新的界面。點擊添加新的培訓項目無法完成。要求被告新增培訓項目項下的新的視頻課程,被告以未連接第三方服務器為由表示無法添加,《平臺功能需求》約定的“付費”鏈接沒有。“綜合測試”項目點不開報錯。未發現用戶劉某某的“統計”內容,“留言”和“參與評論”點不開,“立刻學習”點開是空白。“學分統計”,被告只能演示其他預設用戶的學習統計信息。“測試統計”被告稱有BUG目前無法展示。第五步:演示知識庫模塊,打開后有相關知識條目,原告要求被告再新加一條知識條目,被告新添成功。第六步:演示電子病歷模塊,新錄入用戶劉某某信息后,使用“姓名查詢”沒有問題,無法實現使用手機號查詢。第七步:對其他一些功能,被告稱因無法連接“交費”和藍牙,因而無法進行進一步演示。
法庭要求被告對村醫端的蘋果APP進行演示,被告稱蘋果端與安卓相同,如果有程序員經過配置很容易就實現。法庭要求被告演示村醫端PAD版,被告稱之前做的是蘋果版的PAD,已經做了,但屬于蘋果軟件,原程序都有,經過程序員調試后才能安裝到PAD上,現在演示不了PAD版。法庭要求被告演示村醫端PC版,被告稱因為有BUG不能演示。
另查明,沈陽天泰醫用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更名為沈陽天泰進程醫療技術有限公司,該公司登記的住所為沈陽市皇姑區崇山西路10-5號(406、412室)。該公司成立日期為2013年11月25日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沈陽藍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沈陽天泰遠程醫療技術發展有限公司項目開發費134000元;
二、被告沈陽藍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沈陽天泰遠程醫療技術發展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自2019
年3月2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34000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
三、駁回原告沈陽天泰遠程醫療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94元,由被告沈陽藍德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500元,由原告沈陽天泰遠程醫療技術發展有限公司負擔1494元;保全費1190元,由被告沈陽藍德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最高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時鈺
審判員朱曉英
審判員喬雪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何燕
書記員孫從軒
判決日期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