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立昂與武漢威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鄂0191民初224號
判決日期:2021-05-07
法院:湖北省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井立昂與被告武漢威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泰公司)、被告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本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2月2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原告井立昂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樊丹,被告威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軍,被告東本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璐媛、郭秀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井立昂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挖機勞務費254795元;2.請求判令第一被告從2020年1月4日起以254795元為本金,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損失直至本金清償完畢之日止;3.請求判令第二被告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對第一、二項訴求承擔連帶責任;4.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4日,原告井立昂與被告威泰公司簽訂《挖機使用協議書》,協議第三條對價格及結算進行了約定,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照被告威泰公司的指示完成挖掘工作,合作初期被告威泰公司陸續向原告付款,但尚有2018年的部分款項和2019年全年款項未支付。2020年1月3日,被告威泰公司與原告井立昂對2019年12月31日之前的挖機使用費進行了結算,被告威泰公司合計欠付原告井立昂挖機施工工程款254795元。2020年雙方未再有合作。原告多次向被告威泰公司催款未果,另因原告所承擔的工程發包方被告東本公司與被告威泰公司之間尚有工程款未結清,被告東本公司應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向原告井立昂承擔責任,故起訴至法院請求依訴予判。
被告威泰公司辯稱,被告沒有與原告簽訂《挖機使用協議書》,更沒有與原告進行結算,項目部的印章對外沒有簽訂合同的效力,原告提供的證據沒有被告公司負責人的簽字,協議書不真實,欠條真實性也存疑,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東本公司辯稱,原告井立昂不是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轉包或違法分包的實際施工人,只是為被告威泰公司提供勞務服務的人員,因此其無權要求被告東本公司支付工程款。被告東本公司與被告威泰公司之間存在多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目前尚有279萬余元的工程款尚未支付,但是由于被告威泰公司尚未完成與被告東本公司的結算工作,因此該工程款的支付條件還未成就;且該工程款已全部被人民法院凍結,依法不能向被告威泰公司或原告井立昂支付。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井立昂對被告東本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2018年1月4日,原告井立昂與被告威泰公司簽訂《挖機使用協議書》,約定被告威泰公司為完成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風本田一廠、二廠、三廠廠區改造更新工程項目的施工任務,將其承建的上述工程項目中的挖機施工部分承包給原告井立昂,協議中對施工期限、工作內容、價格及結算、終止及解除等內容均進行了明確約定,協議尾部加蓋有武漢威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東風本田項目部(以下簡稱項目部)的印章和原告井立昂的簽字。2020年1月3日,項目部向原告井立昂出具《欠井先生明細》,載明截至2019年9月11日,被告威泰公司本田項目部欠付原告井立昂270360元,已付50000元,尚欠220360元;2019年9月11日至同年12月31日,被告威泰公司東風本田項目部欠付原告井立昂34435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合計欠付原告井立昂254795元,明細單上有被告威泰公司相關負責人簽字,并加蓋了項目部的印章。原告井立昂索款未果故訴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東本公司與被告威泰公司之間簽訂了多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東本公司自認尚有工程款未與被告威泰公司結算完畢,欠付金額為279萬余元。2020年12月4日,本院依據(2020)鄂0191民初6619號民事裁定書凍結被告威泰公司的財產1300000元,并依據此裁定書向被告東本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被告東本公司應支付給被告威泰公司的款項1300000元。2020年12月14日湖北省嘉魚縣人民法院依據(2019)鄂1221執999號之三執行裁定書凍結、劃撥被告威泰公司及其恩施分公司財產2950000元,并依據此裁定書向被告東本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被告東本公司應支付給被告威泰公司的款項1492188.2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武漢威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井立昂支付工程款254795元,并支付以254795元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實際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駁回原告井立昂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22元,減半收取2561元,由被告武漢威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董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任博駿
書記員高菡
判決日期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