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正家與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青浦區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18民初21468號
判決日期:2021-05-07
法院: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韋正家與被告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青浦區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韋正家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沈華炳、被告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青浦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曉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韋正家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確認1998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24日期間原、被告存在勞動關系。事實和理由:原告于1998年5月20日進入被告處工作,崗位為保安,每月工資人民幣(幣種下同)4500元。原告曾就本案提請仲裁,現原告對仲裁裁決不服訴至法院。
被告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青浦區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一,原告訴請中涉及2019年7月1日之前的部分,已超過仲裁時效。第二,原告與被告于2017年5月1日建立勞動關系,被告按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向原告發放工資。2003年至2017年4月,由青浦社區安保公益服務社(以下簡稱安保服務社)為原告繳納社保。2003年之前,原告社保繳納單位亦為案外單位,具體名稱不清楚。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仲裁裁決書復印件,本院調取了仲裁庭審筆錄、原告社保繳費情況摘錄,上述證據并經庭審質證,本院經審核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原系被告處員工,于2020年6月24日退休。原告社保繳費情況如下:上海申昕金屬制品廠為原告繳納社保費用至1999年4月;2002年8月至2003年4月,由青浦飛騰開業服務社為原告繳納社保費用;2003年5月至2003年12月,由青浦區非正規就業服務中心為原告代辦繳納社保費用;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由青浦飛騰開業服務社為原告繳納社保費用;2006年1月至2017年4月,由青浦社區安保公益服務社為原告繳納社保費用;2017年5月至原告退休,由被告為原告繳納社保費用。
另查明:原告于2020年7月1日申請仲裁,要求確認1998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24日期間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上海市青浦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裁決:確認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24日期間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對原告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該裁決,遂訴至本院。
審理中,原告提交:一、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賬戶交易明細,證明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安保服務社給原告發放工資,安保服務社為被告關聯公司,期間原告在被告處工作,不清楚工資直接發放人為誰;2018年11月開始,被告直接給原告發放工資。被告表示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及關聯性不認可。因安保服務社轉制,為保障其員工就業,維護社會穩定,相關政府部門與被告溝通解決安保服務社轉制后其原有員工的就業問題。所以2017年5月起,原告與被告建立勞動關系。在交接過程中,安保服務社轉制尚未完成,原告工資依舊由安保服務社發放,待其轉制完成后,原告工資由被告發放。被告與安保服務社系獨立的法律主體,沒有關聯。二、榮譽證書一組,落款處為被告且有被告簽章,內容為原告被評為各年度區公司級優秀保安員,證明原告在訴請的時間段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被告表示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及關聯性不認可。被告為青浦區唯一一家國有保安公司,由被告牽頭,對青浦區部分保安員進行評優并發放榮譽證書是合理的。該證據僅能證明原告曾獲得相關榮譽,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三、退休證一份,證明原告于1998年5月開始在被告處工作。被告表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目的及關聯性不認可,該證據僅能反映,原告于1998年5月開始工作,不能反映是在被告處工作。四、上保崗培證一份,證明原告自1998年5月起在被告處工作。被告表示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僅能證明原告參加青浦縣保安公司培訓合格,不能證明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證書上蓋章的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與被告是各自獨立的法律主體。五、勞務合作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下崗后,經青浦區工業局再就業中心介紹至被告處工作,并簽訂該勞務合作合同,但原告與被告實際是勞動合同關系。被告表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不認可。該合同為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合同上注明原告為受聘臨時性保安人員,合同尾部有三方簽字確認不符合勞動合同的形式要件。六、工資單一份,證明2002年1月、2004年5月,被告向原告發放工資情況。被告表示對該證據的三性不予認可。該證據上沒有被告簽章,對工資發放時間、主體均不予認可。
審理中,原告表示:第一,原告自1998年入職后,聽從被告安排從事保安工作,變更過多個工作地點。入職后曾在上海國際華城西岑工作三個月,后轉至和達汽配。2001年11月7日起轉至上海中雅鋼琴,2002年5月12日轉至南華度假村。上述地點工作要求為八小時輪班工作至,休息時間不固定。2003年3月15日,原告轉至鳳溪小學,直至退休。工作時間為周一至周五,早七點至晚十點。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沒有考勤記錄。第二,原告的工資,1998年起為現金發放,2003年起由銀行轉賬。第三,2003年至2017年,原告每年均與安保服務社簽訂勞動合同。但安保服務社與被告系關聯公司,原告的實際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沒有變化。第四,本案為確認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五,被告的經營資質沒有培訓、評優資質,若原告不是被告處員工,被告無權對原告進行培訓及評優。
審理中,被告表示:第一,雙方于2017年5月1日建立勞動關系。原告入職前就職的安保服務社處于轉制中,故原告入職時未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原告入職后工作地點為鳳溪小學門衛處,被告對原告的上班時間進行考勤。第二,被告名稱于2000年9月1日由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青浦縣公司變更為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青浦區公司。
庭后,原告提交青浦區鳳溪小學開具的證明一份、青浦區鳳溪小學總務處蓋章確認的保安保險費發放單復印件、值班費發放單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經被告派遣至青浦區鳳溪小學工作情況。被告表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關聯性、證明目的不予認可,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韋正家于2017年5月至2020年6月24日期間與被告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青浦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二、駁回原告韋正家的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韋正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進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楊怡倫
判決日期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