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偉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粵0982執恢43號
判決日期:2021-05-07
法院:化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王偉華、勞亞麗、王國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粵0982民初143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1361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未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已凍結了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存款及劃撥了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存款112664.08元。該案經二次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網絡查控,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它可供執行的財產。
三、通過電話聯系等形式對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調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下落或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院約談申請執行人,并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其它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陳通亮
人民陪審員黃夢燁
人民陪審員周文雄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李棟健
判決日期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