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雨庭等民事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京0111執恢910號
判決日期:2021-05-08
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薛雨庭與被執行人北京中天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17802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該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人薛雨庭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北京中天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給付人民幣85298元。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財產申報表、風險提示告知書;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及北京法院執行辦案系統查詢,依法凍結北京中天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凍結期限一年,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賬戶內余額不足;北京中天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沈陽雙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債權,本院依薛雨庭申請向沈陽雙榮科技有限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將85298.03元存入我院指定賬戶,沈陽雙榮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北京中天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就其對沈陽雙榮科技有限公司向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立案,本院已向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發出協助執行函,要求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協助將北京中天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到賬案款85298.03元直接存入我院指定賬戶,現沈陽雙榮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經查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通過談話方式告知申請人,并要求提供財產線索,申請人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執行到位標的0元,未執行到位標的85298元,并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執行人暫不具備執行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具備履行能力時(有明確財產線索),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人申請續行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的,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霍福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玉芝
判決日期
202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