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芳訓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與北京中天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山海關柳煜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303民初143號
判決日期:2021-05-08
法院: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芳訓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芳訓勞務公司)與被告北京中天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中天人公司)、秦皇島市山海關柳煜旅游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柳煜旅游公司)、徐政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芳訓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占華、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鳳果、被告柳煜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趙麗君到庭參加訴訟。后趙麗君中途退庭。被告北京中天人公司、被告徐政林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芳訓勞務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71600元及利息;2.三被告對上述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事實和理由:被告柳煜旅游公司作為開發商,該公司開發了山海關媽祖廟項目工程,被告北京中天人公司為總承包商,徐政林是項目負責人。2018年9月17日,被告北京中天人將防水工程包給了原告芳訓勞務公司,原告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全部工程。經過北京中天人公司驗收合格后,該公司項目負責人徐政林為原告簽署一張未付工程款欠條。后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為此起訴。
北京中天人公司、徐政林未答辯。
柳煜旅游公司辯稱,原告與柳煜旅游公司不存在合同關系,柳煜旅游公司不承擔該筆工程款。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柳煜旅游公司開發山海關媽祖廟建設項目,被告北京中天人公司為總承包商,徐政林系項目負責人。2018年9月30日,原告芳訓勞務公司與被告北京中天人公司簽訂《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建設項目為媽祖廟景區建設項目,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單價60元/平方米,約7200平方米,以實際施工面積為準,合同價款432000元。防水工程完成一半付工程款15萬元,掛瓦做完,付總工程款的99%。1%作為保修金,一年之內出現問題由芳訓勞務公司維修。合同有北京中天人媽祖廟項目部及原告公司蓋章、徐政林簽字。
施工完畢后,2018年11月20日,北京中天人公司為原告出具完工證一份,寫明原告完成工程量7860平方米,并于次日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寫明北京中天人公司欠原告芳訓勞務公司工程款4716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欠條、完工證及庭審筆錄在卷作證,可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中天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河北芳訓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幣471600元及利息(以4716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1月22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74元,由北京中天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董富強
人民陪審員馬愛華
人民陪審員馮偉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王舒玉
判決日期
202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