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彬臣與扎魯特旗巨龍鉆井有限責任公司、趙海林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526民初3554號
判決日期:2021-05-08
法院:扎魯特旗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彬臣訴被告扎魯特旗巨龍鉆井有限責任公司、趙海林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9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彬臣,被告扎魯特旗巨龍鉆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巨龍鉆井公司)、趙海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彬臣向本院提起訴訟:1.要求二被告立即給付拖欠原告的施工勞務費102508元;2.要求二被告加付賠償金51254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巨龍鉆井公司系扎魯特旗2018年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新打井工程施工方,趙海林系巨龍鉆井公司的合伙人。趙海林找原告(自帶機械設備)為其在烏額格其牧場牧一分場打井,雙方約定每延長米120元,拔出無水井管每眼500元,抽水驗井每天300元。原告自2018年10月2日到施工現場開始施工,施工期限至11月12日,共40天,原告共打了25眼機井,795.9延長米,拔出8眼無水井,抽水驗井10天。經雙方結算,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勞務費共計102508元。趙海林為原告出具的驗收單(結算單)及證據一枚。現該工程款已經撥付,二被告始終推托拒絕支付,故提起訴訟。
被告巨龍鉆井公司辯稱,原告的勞務費同意給付,不同意給付賠償金,因為公司雇傭原告的設備,所以我不同意給付賠償金,訴訟費部分不同意承擔。上稅以后旗政府答應給付30萬元,除了原告以外,還雇用了其他人的打井機,30萬元我們按比例分配原告分得26000元。
被告趙海林辯稱,我與被告巨龍鉆井公司是合伙找原告打井機施工,旗政府撥款以后上稅花了20多萬元,還剩184723元,我和原告要回30萬元,剩余的還沒給付,認可勞務費數額并同意給付,賠償金不同意給付。
經審理查明,被告巨龍鉆井公司與趙海林合伙承包扎魯特旗2018年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打井工程。工程承包后,趙海林找原告張彬臣(自帶機械設備)為其在烏額格其牧場牧一分場打井,雙方約定每延長米120元,拔出無水井管每眼500元,抽水驗井每天300元。原告自2018年10月2日至11月12日,原告共打了25眼機井,795.9延長米,拔出8眼無水井,抽水井活干10天。經雙方結算,原告勞務費共計102508元。2020年8月18日,被告趙海林為原告出具一枚欠勞務費102508元的證明,此款二被告至今未給付。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打井驗收單、證明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扎魯特旗巨龍鉆井公司與趙海林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張彬臣勞務費102508元;
二、駁回原告張彬臣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88元(已減半收取),保全費1289元,由原告張彬臣負擔538元,被告扎魯特旗巨龍鉆井公司與趙海林承擔243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齊達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李金艷
判決日期
202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