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市分公司與金華市光躍商貿有限公司、張賀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703民初2241號
判決日期:2021-05-08
法院: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鐵塔金華公司)與被告金華市光躍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躍商貿公司)、張賀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鐵塔金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琳、被告光躍商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慧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賀臨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國鐵塔金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0月31日簽訂的《通信站址租賃合同》;2、判令被告金華市光躍商貿有限公司、張賀臨返還原告租金64468.78元及利息11911.71元(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按6%計算至2020年4月29日,暫計1124日,此后仍按此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合計76380.49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10月31日,被告授權公司財務張賀臨與原告簽訂《通信站址租賃合同》(金華上浮橋基站)。被告將位于金華華豐綜合市場樓頂(東經:119.671042;北緯:29.099861)的場地租賃給原告使用,租賃期間自2015年10月31日至2020年10月30日,租金每年含稅費用為18000元,五年共計9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一次性付清場地租金90000元。2017年4月1日,金華華豐市場因市政府規劃拆遷,導致雙方所簽訂的《通信站址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協商,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并返還剩余租金,但被告都以與拆遷指揮部就補償款未達成一致為由拒絕返還,故訴至法院。
被告光躍商貿公司辯稱,1、華豐市場被金東區人民政府下屬多湖中央商務區征遷指揮部強制拆除,事實有相關法律文書確認,導致本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責任不在被告。2、當時征遷指揮部有專人駐點在華豐市場內,對各租戶進行退租,原告方沒有辦理退租,現租金沒有退還責任在于原告。3、原告尚欠被告電費22275元,應當抵消。4、原告方主張的利息沒有事實、法律依據。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于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1、《通信站址租賃合同》、委托書、張賀臨身份證復印件、房屋產權證各一份,證明被告將其所有的場地租賃給原告及原、被告的權利、義務關系。
2、租賃費支付憑證、普通發票各一份,證明原告已履行支付租賃費的義務。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經被告光躍商貿公司質證,對其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本院依法對以上證據予以確認。
被告光躍商貿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1、收款收據一張、照片(來源于原告)一張,證明原告租賃期間用電14850度,電費1.5元每度,合計金額22275元。
對被告光躍商貿公司提交的證據1,經原告質證,對其提交的證據經庭后核實后無異議,本院依法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被告張賀臨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本院認定本院法律事實如下:2015年10月31日,受金華華豐綜合市場的委托,被告張賀臨與原告簽訂《通信站址租賃合同》(金華上浮橋基站)。被告將位于金華華豐綜合市場樓頂(東經:119.671042,北緯:29.099861)面積20平方米的場地租賃給原告使用,租賃期間自2015年10月31日至2020年10月30日,租金每年含稅金額為18000元,五年共計9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一次性付清場地租金90000元(款付至張賀臨在金華銀行開設的6228580799019392352帳號)。因市政府規劃拆遷,金華華綜合豐市場于2017年3月3日晚上開始部分拆除,3月5日全部拆除,導致雙方所簽訂的《通信站址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另查明,原告在租賃期間用電14850度,每度1.5元,合計22275元電費未支付
判決結果
一、原告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市分公司與被告張賀臨于2015年10月31日簽訂的《通信站址租賃合同》于2020年6月17日解除。
二、被告金華市光躍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市分公司租金42193.78元(64468.78元-22275元=42193.78)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11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市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10元,由被告金華市光躍商貿有限公司負擔855元,由原告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市分公司負擔8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高遠
人民陪審員胡雯愛
人民陪審員陳紅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書記員吳瑩
判決日期
202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