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天保生態股份有限公司與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原三一重型能源設備有限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黔01民初260號
判決日期:2021-05-10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貴州天保生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查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貴州天保生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合同價款17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共計12662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9月14日簽訂了《捧乍、豬場坪、白碗窯風電場社會穩定評價報告編制及技術服務合同》,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取得捧乍電場、豬場坪電場、白碗窯風電場項目的評估報告并完成送審、修改報批直至取得批復,合同價款共計35萬元,其中捧乍電場評估價為10萬元、豬場坪電場評估價為10萬元,白碗窯風電場評估價為15萬元。合同簽訂后,因豬場坪電場項目主體設計變更,無法取得批復,故該項目已終結。其中捧乍電場已于2018年6月26日取得批復、白碗窯風電場已于2019年7月26日取得批復,原告已根據合同約定取得項目評估報告,完成送審、修改報批并取得批復,已履行完自己的義務,故被告也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原告也曾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都是以拒絕付款的態度回復了原告,截止2020年12月16日,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合同約定30%的預付款10.5萬元,除豬場坪電場項目外,被告仍需向原告支付17.5萬元。上述欠款事實的真實性,有原、被告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及行政機關出具的項目批復予以證明。被告未支付款項的行為已經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被告應當支付其欠付的合同價款175000元,并承擔因遲延支付造成的結果。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根據《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關于技術服務合同專屬管轄的相關規定起訴至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任光焰
審判員楊坤
審判員葉黔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肖順競
判決日期
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