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沈陽華益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融資融券交易糾紛、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1民初854號
判決日期:2021-05-10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風公司)與被告沈陽華益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益新公司)融資融券交易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風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嚴瑩、李炳錄,被告振發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景巖、梁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風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華益新公司向天風公司償還融資本金46801076.20元。2、請求法院判令華益新公司向天風公司支付利息209110.28元。3、請求法院判令華益新公司向天風公司支付交易費用14662.84元。4、請求法院判令華益新公司向天風公司支付罰息42243190元(以第1-3項合計金額47024849.32元為基數,罰息按照年利率3.85%的四倍計算,自2020年9月17日(不含)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算至2020年10月8日為422439.90元)。5、請求法院判令華益新公司賠償支付天風公司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擔保費、律師費、公證費、保全費、訴訟保全擔保費/保險費、評估費、鑒定費、拍賣費、公告費、差旅費、電訊費等)。6、本案訴訟費用由華益新公司承擔。本案審理中,天風公司申請將上述訴請第4、5、6、7項變更為:4、請求法院判令華益新公司向天風公司支付罰息987521.84元(以第1-3項合計金額47024849.32元為基數,罰息按照日利率千分之一標準計算,自2020年9月17日(不含)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算至2020年10月8日為987521.84元)。5、請求法院判令華益新公司賠償支付天風公司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90000元、訴訟保全擔保費/保險費23723.64元、公證費10000元、保全費、評估費、鑒定費、拍賣費、公告費、差旅費、電訊費等)。6、請求法院判令天風公司就案涉1100200張“17華汽01”債券拍賣變賣所得價款、轉讓所得價款、破產債權受償所得價款、債券到期償付所得價款等所有變價款或者回款(包括本息等)在天風公司對華益新公司的前述1-5項請求范圍內優先受償。7、本案訴訟費用由華益新公司承擔。
事實及理由:2020年4月21日,天風公司、華益新公司簽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編號:RZRQ-2020042200003227),約定天風公司為華益新公司提供融資融券交易所需的資金和證券,華益新公司提交擔保物,在滿足約定條件的前提下開展融資融券交易,華益新公司應按時、足額向天風公司支付融資融券負債金額,包括但不限于融資本金、融券數量;融資利息、融券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交易費用;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等。2020年4月23日,華益新公司向天風公司出具《融資融券利率申請書》,申請將華益新公司參與融資融券業務的利率調整至年化6.7%,天風公司予以同意。2020年5月21日,天風公司、華益新公司雙方簽訂《融資融券合同業務合同之補充協議》,約定:華益新公司融資利息按月結息,每年每月的21號為利息計息日,次一交易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為利息支付日,利息支付日支付金額以上一個自然日日終清算金額數據為準。《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簽訂后,華益新公司在天風公司處開立沈陽華益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融資融券賬戶后進行了交易(普通賬戶:60×××68,信用資金賬戶:60×××47),目前華益新公司信用賬戶尚有1100200張“17華汽01”債券作為擔保證券,擔保證券成本價為100.86元,天風公司為華益新公司提供融資信用額度90000000元。2020年7月前后,“17華汽01”債券所屬公司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發生大量負面消息,產生違約、糾紛、訴訟、仲裁、司法執行、行政處罰等問題。2020年8月13日,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發布“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關于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債券(第一期)調整交易方式的公告”,“17華汽01”債券自2020年8月13日起進行交易方式調整,僅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上采取報價、詢價和協議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能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直接導致天風公司無法根據合同約定對該擔保證券進行處置。因此,《融資融券業務合同》中第26條約定的債務提前到期或補充擔保物條件觸發。2020年8月17日,鑒于擔保證券“17華汽01”所屬公司已經出現《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第26條約定的情形,天風公司向華益新公司出具催請函,要求華益新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之前提前歸還負債。但華益新公司至今未履行還款義務。天風公司認為,天風公司、華益新公司之間的《融資融券業務合同》合法有效,天風公司依約為華益新公司提供了融資資金,華益新公司應根據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第26條約定的情形出現時,天風公司有權要求華益新公司提前歸還融資負債,華益新公司應按照天風公司的通知于2020年9月17日之前歸還融資負債。華益新公司逾期歸還,已經構成違約,天風公司有權根據《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第40條之約定要求華益新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華益新公司應向天風公司清償所有應付款項(包括融資本金、利息、交易費用、管理費、逾期息費、違約金、實現債權費用等)。華益新公司信用賬戶中的1100200張“17華汽01”債券是華益新公司向天風公司融資債務的擔保證券,擔保天風公司的融資債權,天風公司有權就其拍賣變賣所得價款、轉讓所得價款、破產債權受償所得價款、債券到期償付所得價款等所有變價款或者回款(包括本息等)在天風公司對華益新公司融資融券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另,天風證券為維護自身權利,就本案已支付律師費90000元、訴訟保全擔保費/保險費23723.64元、公證費10000元,前述費用已經確定,沈陽華益新應當予以賠償支付。綜上,請求法院判如所請,保護天風公司合法權益。
被告華益新公司辯稱:一、天風公司訴請華益新公司償還融資本金46801076.2元與事實不符,截至2020年12月31日融資本金應為46574040.10元。根據天風公司蓋章的融資融券賬戶對賬單(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二、資產負債情況中“負債情況融資余額”一欄,載明金額為46574040.10元,上述金額即為融資本金金額。天風公司舉證證據2021鄂尚信證字第446號第290頁公證書,同樣顯示融資合約金額46574040.10元。因此,本案融資本金金額應為46574040.10元并非天風公司所主張的46801076.2元。二、天風公司按月扣息,截至2020年10月22日,賬戶資金尚有余額228548.51元,不存在天風公司訴請截至2020年9月17日仍有209110.28元未付的事實。根據天風證券蓋章的融資融券賬戶對賬單(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業務流水中,20201022“資金余額”一欄,載明金額為228548.51元。天風公司按月扣息,因華益新公司賬戶中留有資金余額,不存在天風公司訴請截至2020年9月17日仍有209110.28元未付的事實。三、交易費用應為14040.23元(差額為622.52元),天風公司訴請14662.84元與事實不符。根據天風公司提供“客戶信用交易傭金收取標準及服務確認書”明確交易費用收費標準為萬分之三,即為發生融資金額×日萬分之三。2020年5月18日,創建合約融資本金14207736.7元×日萬分之三,交易費用應為4262.32元,并非4884.84元。其中2020年5月19日、5月20日交易費用均無誤。因此,天風公司系統計算錯誤,依照交易費用收取標準日萬分之三,未繳交易費用合計應為14040.23元。四、天風公司訴請罰息基數錯誤,基數包括融資本金、利息以及交易費用。其中,融資本金應為46574040.10元;交易費用應為14040.32元;2020年9月17日至10月22日期間華益新公司不欠付利息,利息金額為0元,合計為46588080.42元。故,天風公司訴請罰息基數為47024849.32元與事實不符,不應予以支持。五、合同第四十條約定罰息計算標準為每日千分之一過高(年利率36%),懇請法院予以調減。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3.85%×4=15.4%)的部分不予支持。根據《融資融券合同》第三十一條,融資利息=Σ每筆融資金額×融資利率/360×融資天數;第四十條,逾期罰息為每日千分之一,即逾期罰息為年利率1‰×360=36%。雖然中國人民銀行已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但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應受到更為嚴格的限制,利息、罰息等至少不應高于民間借貸的上限,并且該觀點已有眾多判例印證。基于公平原則,天風公司以大于15.4%的年利率36%主張罰息顯然是不合理的,故應當參考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3.85%×4=15.4%)的部分不予支持。六、關于天風公司主張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損失包括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保險費、公證費等。天風公司訴請逾期罰息計算標準已達36%,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天風公司主張利息、違約金及律師費等實現債權費用支持總額已超過民間借貸利率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3.85%×4=15.4%)上限,懇請貴院對逾期罰息及實現債權費用總計超出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3.85%×4=15.4%)部分,不予支持。七、天風公司主張就案涉1100200張“17華汽01”債券享有優先受償權于法無據。當事人未在法定的登記機構依法進行登記,主張該擔保具有物權效力的,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因此天風公司主張對案涉1100200張“17華汽01”債券享有優先受償權于法無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各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認定如下:華益新公司對天風公司提交的2020年8月31日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的半年度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及證明目的有異議,華益新公司認為《融資融券合同》第26條所適用的條件應當為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出現重大虧損,而半年度報告中“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1.95億元”應包含了華晨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及項下的子公司的凈利潤,因為子公司跟母公司是合并報表,該數額不能證明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凈利潤為虧損,而認定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存在重大虧損的情形。因案涉債券的發行方為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8月31日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的半年度報告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華益新公司為買賣債券,向天風公司申請融資融券。2014年4月21日,天風公司向華益新公司出具《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揭示書》,特別提示:“根據您提供的相關申請資料及擔保物,為您提供融資融券服務,但并不代表本公司保證您能夠盈利,您利用融資融券方式進行證券買賣,盈虧結果與風險責任由您獨自承擔,本公司為您提供融資融券時,您需按本公司的規定和要求提供無任何瑕疵的擔保物”。該揭示書還對以下事項進行了提示本公司對擔保物的接受并不代表本公司對該擔保物不提出任何異議。您在從事融券交易期間,如發生有可能影響您償債能務的重大事項時,我公司有權要求您提前歸還融資融券債務,解除合同。華益新公司在該揭示書中表示“本人已全面知曉并理解《天風證券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的全部內容,愿意承擔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和損失”。同日,天風公司(乙方)與華益新公司(甲方)簽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該合同約定:第一條融券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賬戶的資金或證券作為擔保物,向乙方借入交易所上市證券并賣出的行為;擔保物是指甲方提供的,用于擔保其對乙方所負債務的資金或證券,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保證金(含可充抵保證金證券,下同)、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資金、以及上述資金和證券所產生的孽息等。第四條甲方的權利為: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申請開立信用賬戶,提交擔保物,并在滿足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前提下開展融資融券交易;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融資融券負債金額,包括但不限于:(1)按約定所應歸還的融資本金、融券數量;(2)按照融資利率應當支付的利息以及按照融券費率應當支付的費用;(3)基于融資融券交易而產生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4)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則、本合同約定以及乙方根據業務制度的規定向甲方發送的相關通知,應當由甲方支付的相關費用,包括傭金、交易所經手費中國結算印花稅等;第十二條甲方提交的保證金、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資金及上述資金、證券所產生的孳息等,整體作為擔保物,擔保乙方對甲方的融資融券債權;擔保范圍包括乙方向甲方融資融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乙方墊付的有關費用,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其他相關費用);第二十六條合約存續期間發現或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天風公司有權要求華益新公司自天風公司通知之日起次一交易日15:00前或天風公司通知的其他時間提前歸還負債或補充擔保物:(二)擔保證券所屬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嚴重惡化,可能或已經發生重大虧損、遭受重大損失或存在大量負面消息等情況。包括但不限于:(1)上一年度虧損,或本年度出現季度虧損,或發布半年度或全年度虧損預告;(2)主營業務或盈利情況惡化,發生或可能發生違約、糾紛、訴訟、仲裁、司法執行、行政處罰等問題,或在市場或媒體中存在大量負面報道或質疑;(3)未決訴訟、仲裁及糾紛金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合并報表凈資產的50%;(4)年度審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達意見或否定意見;(5)當前存在重大資產重組情況,或可能出現重大資產重組失敗,或可能因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等情況造成長期停牌的。(六)擔保證券被司法等機關采取司法凍結等措施或其他影響該擔保證券處置條件的。(九)甲方未按時足額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融資融券利息或費用的。(十一)甲方或擔保方發生合并、分立、停業、吊銷營業執照、注銷、破產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事違法活動、遭遇立案調查、仲裁或刑事、行政處罰的、涉及重大訴訟活動、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等足以影響履約能力的情形。(十五)存續期間,因甲方資質或擔保證券變化導致不滿足乙方業務開展要求的;第三十一條融資利息按照甲方實際使用資金的自然日天數計收,計尾不計頭,按日計算,利隨本清;第三十二條當出現任何以下情形時,乙方有權對甲方信用賬戶內的擔保物實施強制平倉:(一)甲方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追保線,且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時間內補充足額擔保物時,乙方有權實施強制平倉,直至甲方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恢復到追保線以上;(二)甲方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平倉線,乙方有權直接實施強制平倉至維持擔保比例恢復到追保線以上;(三)在甲方單筆融資融券債務到期的最后一交易日,甲方仍未按約定了結該筆融資融券債務的,乙方將于該筆債務期限屆滿日后的第一個交易日起,針對甲方該筆尚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債務實施強制平倉,直到償還完畢該筆融資融券債務時止;(四)甲方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低于預警線,且融資融券標的或持倉證券發生連續3個交易日漲停或跌停等極端情況下,乙方可隨時進行平倉并限制相關賬戶的交易,直至甲方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恢復到預餐線以上;(五)甲方信用賬戶內持有的單一科創板股票持倉集中度超過50%且維持擔保比例不高于300%時,甲方未按照乙方通知于T+3日15:00前采取措施將集中度降至50%以下或者采取措施后維持擔保比例未高于300%,乙方有權實施強制平倉,直甲方信用賬戶符合乙方對于單一客戶單一科創板股票持倉集中度及維持擔保比例的要求;(六)甲方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發生范圍調整、暫停交易、要約收購或終止上市等本合同約定的提前了結該筆融資或融券債務情形,甲方未按約定了結的,乙方有權針對該筆融資或融券債務實施強制平倉,直到償還完畢該筆融資或融券債務時止;(七)司法機關依法對甲方信用賬戶記載的權益采取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的,乙方可以在不通知甲方的情況下直接對甲方信用賬戶中的擔保物進行強制平倉,直到償還完畢甲方所欠乙方的全部融資融券債務時止;(八)在出現本合同終止的情形時,甲方應及時了結其對乙方所負的融資融券債務。甲方在本合同終止情形出現后的兩個交易日或乙方業務規則所規定的期限內未了結的,乙方有權對甲方信用賬戶中的擔保物進行強制平倉,直到償還完畢甲方所欠乙方的全部融資融券債務時止;(九)發生乙方根據本合同約定有權要求甲方追加擔保物或提前了結負債情形,而甲方未按要求追加擔保物或提前了結負債的,乙方有權對甲方信用賬戶中的擔保物進行強制平倉,直到償還完畢甲方所欠乙方的全部融資融券債務時止;(十)甲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的陳述、申明、承諾、保證或義務的;(十一)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第三十八條甲方應當清償債務范圍,包括:向乙方借入資金和證券、融資利息和融券費用、證券交易手續費、違約金,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其他相關費用)。第四十條甲方逾期歸還融資負債的,按融資負債(包括融資本金、利息、管理費、逾期息費等)千分之一的罰息率按日計算收取罰息。當日,天風公司與華益新公司簽訂《客戶信用交易傭金收取標準及債務確認書》,確認融資融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為日萬分之三。
2020年4月23日,華益新公司向天風公司出具《融資融券利率申請書》,申請將華益新公司參與融資融券業務的利率調整至年化6.7%,天風公司予以同意。2020年5月21日,天風公司、華益新公司雙方簽訂《融資融券合同業務合同之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第1條約定:華益新公司融資利息按月結息,每年每月的21號為利息計息日,次一交易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為利息支付日,利息支付日支付金額以上一個自然日日終清算金額數據為準。上述協議簽訂后,華益新公司向天風公司申請1680萬元的融資融券的額度。武漢市尚信公證處作出的(2021)鄂尚信證字第446號公證書記載,華益新公司的融資額度上限增加至9000萬元,后減少至4892萬元。融資額度的合約期限為180天。2020年5月18日至5月20日期間,華益新公司使用資金用于買入交易所上市證券。截止2020年9月17日,華益新公司在天風公司信用賬戶尚有“17華汽01”債券11002000張。
2020年7月起,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因涉及多起民事訴訟,其名下財產被多家法院查封、凍結,多次被列為被執行人。2021年1月15日,武漢市尚信公證處作出(2021)鄂尚信主字第447號公證書,該公證書對以下查詢的網絡新聞進行了公證,具體如下:2020年8月14日經濟網發布新聞:430億債務掀華晨汽車沉疴:“公司成立債委會尋求金融支持”。2020年8月14日鳳凰網發布新聞:“華晨獨家回應債務風波:剛性兌付資金已到位”。3、2020年8月11日同花順金融研究中心發布新聞:“華晨汽車成立債委會公司數百億債務風險惡化”;2020年6月3日今日頭條發布新聞:“觀察|華晨新增多條執行人信息沒有寶馬輸血究竟能走多遠”;2020年8月17日今日頭條發布新聞:“1200億債務壓頂,沉疴積弊的華晨能減持多久”;2020年8月19日覽富財經網發布新聞:“華晨集團:債務危機爆發債款欠超1200億,部分債券價格已跌至一半”;2020年8月17日新浪網發布新聞:“華晨債務危機:千億負債懸頂大量股權凍結華晨汽車賣股求生”。
2020年8月19日,天風公司向華益新公司通過郵寄的方式發出《催請函》,告知華益新公司因市場上出現大量關于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的重大負面新聞,在該背景下,該主體發行的多只債券二級市場價格暴跌,根據《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第二十六條的約定,要求華益新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之前追加現金保證金47294950.15元,以提前歸還負債。2021年1月15日,武漢市尚信公證處作出2021鄂尚信證字第448號公證書載明,天風公司人員通過企業郵箱向華益新公司人員電子郵箱再次發出《催請函》。2021年1月15日,武漢市尚信公證處作出2021鄂尚信證字第449號公證書載明:天風公司人員通過微信詢問華益新公司人員8月份是否收到《催請函》,華益新公司人員回復:好像收到交給集團了。華益新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簽收上述郵件后,未予以追加保證金。2020年10月16日,天風公司通過電子郵箱向華益新公司發出《關于融資融券債務的催告函》,告之華益新公司應于2020年9月17日之前提前歸還負債,至今仍未歸還,已經逾期,請立即歸還融資融券負債,保留追究逾期歸還融資融券負債責任的權利。
2020年11月2日,天風公司為本案訴訟與北京德恒(武漢)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2020年11月5日,天風公司支付律師費90000元。天風公司為本案訴訟保全證據委托湖北省武漢市尚信公證處進行公證,該公證處作出(2021)鄂尚信證字第445號、446號、447號、448號、449號《公證書》,天風公司支付公證費10000元。天風公司為本案訴訟申請訴前保全,天風公司委托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為訴前保全提供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天風公司支付財產保險費23723.64元。
另查明,(2021)鄂尚信證字第445號《公證書》對以下文件進行了公證:2020年8月13日,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發布“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關于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債券(第一期)調整交易方式的公告”,“17華汽01”債券自2020年8月13日起進行交易方式調整,僅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上采取報價、詢價和協議交易方式進行交易。2020年8月26日,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估有限公司發布《東方金誠關于將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主體及相關債項列入評級觀察名單的公告》。2020年8月26日,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發布《大公將金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列入信用觀察名單的公告》。2020年9月28日,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發布《大公下調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主體信用等級至AA》。2020年8月31日,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發布《公司債券半年度報告摘要》,該報告顯示“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1.96億元。
還查明,關于融資本金及利息的數額問題,華益新公司主張對賬單顯示數額與天風公司主張的負債數額46801076.20元不符。華益新公司提交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12月13日對賬單,認為該對賬單顯示負債合計數額為46574040.10元,并不存在欠付利息的情形。天風公司提交(2021)鄂尚信證字第446號公證書,該公證書對華益新公司賬戶的查詢記錄進行了公證。該查詢記錄顯示,截止2020年9月17日,華益新公司賬戶收市融資負債金額為46801076.20元、利息為209110.28元。本院向天風公司詢問查詢結果存在差距的原因,天風公司陳述華益新公司提交的對賬單數額是顯示建立在未提前到期的基礎上的負債數額及利息,因觸發提前到期的條款,446號公證書是對華益新公司應于2020年9月17日返還負債款而未按期返還的基礎上計算的負債數額及利息。關于傭金數額的問題。華益新公司認為雙方已約定傭金標準為日萬分之三,2020年5月18日融資成交金額為14207736.7元,2020年5月19日,融資成交金額為16853939.50元。2020年5月20日融資成交金額為15739400.00元,三日融資成交金額分別乘以日萬分之三后,得出4262.32元、4721.82元、4721.82元,合計應為14040.32元。天風公司陳述除上述融資成交金額應計算交易費外,華益新公司已還融資本金2075064.5元也應按日萬分之三為標準計算傭金,即622.52元,上述交易費合計為14662.84元。
庭審中,本案向天風公司詢問是否對華益新公司信用賬戶“17華汽01”債券進行處置。天風公司陳述:因“17華汽01”債券,不能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至今天風公司未對華益新公司信用賬戶中1100200張“17華汽01”債券進行處置。
以上事實,有天風公司提交的1、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揭示書(時間:2020.4.21);2、融資融券客戶培訓記錄表;3、機構信用證券賬戶注冊申請表(時間:2020.4.21);4、征信授權書(時間:2020.4.21);5、融資融券業務適當性評估結果確認書(時間:2020.4.21);6、客戶信用交易傭金收取標準及服務確認書(時間:2020.4.21);7、信用資金賬戶開戶及融資融券業務申請表;8、華益新公司公司批文(時間:2020.4.21);9、法人授權委托書(時間:2020.4.21);10、承諾函(時間:2020.4.21);11、業務受理單(時間:2020.4.21);12、《融資融券業務合同》;13、《融資融券利率申請書》;14、《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合同之補充協議》;15、公證書(編號:2021鄂尚信證字第445號);16、公證書(編號:2021鄂尚信證字第447號);17、華晨汽車涉訴及司法執行情況。經天風公司在執行信息公開網、企查查、裁判文書網等網站查詢,華晨汽車已被多家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有大量涉訴信息;18、催請函及郵單;19、公證書(編號:2021鄂尚信證字第448號);20、公證書(編號:2021鄂尚信證字第449號);21、公證書(編號:2021鄂尚信證字第446號);22、訴前保全保險費銀行轉賬憑證、發票;23、律師代理合同、銀行轉賬憑證、發票;24、公證委托書、銀行轉賬憑證、發票。有華益新公司提交的融資融券賬戶2020年4月20日至12月13日的對賬單為證。
本案焦點:1、華益新公司提前歸還融資款的條件是否成就;
2、天風公司是否有權對案涉1100200張“17華汽01”債券享有優先受償權。
1、華益新公司提前歸還融資款的條件是否成就
本院認為,天風公司與華益新公司簽訂的《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案涉融資額度的合約期限為180天,華益新公司自2020年5月18日起使用天風公司的融資款多次買入、賣出證券,則最早使用融資額度的合約期限應于2018年11月13日屆滿。2020年7月起,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已涉及多起民事訴訟,其名下財產被多家法院查封、凍結,多次被列為被執行人。2020年8月26日,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估有限公司等多家信用評估公司將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列入評級觀察名單。2020年8月14日起,經濟網等多個網站發布對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的負面報道。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發布的《公司債券半年度報告摘要》中顯示“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1.96億元。根據雙方簽訂的《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第二十六條的約定,因華晨汽車集團股份投資有限公司已出現重大虧損、存大量負面消息,涉及多筆訴訟及司法執行等情形,由此觸發了提前收回融資款的條件,華益新公司提前歸還融資款的條件已成就。天風公司已通過郵寄、電子郵箱送達的方式向華益新公司發出《催請函》,要求其于2020年9月17日前追加保證金。此后又向華益新公司發出《關于融資融券債務的催告函》,通知華益新公司未按期追保,已構成逾期,應視為天風公司已履行通知義務。天風公司有權訴至本院,并要求華益新公司提前償還負債。關于融資本金及利息的數額問題,華益新公司提出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12月13日對賬單顯示負債合計數額為46574040.10元。本案中,天風公司已提交對華益新公司賬戶查詢記錄的(2021)鄂尚信證字第446號公證書,查詢記錄顯示,截止2020年9月17日,華益新公司賬戶收市融資負債本金為46801076.20元、利息為209110.28元。因公證書的效力高于一般書證,本院對公證查詢記錄予以認定。華益新公司應承擔向天風公司償還融資融券債務款46801076.20元、利息209110.28元的民事責任。關于交易費的數額問題,《客戶信用交易傭金收取標準及債務確認書》確認融資融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為日萬分之三。華益新公司認為天風公司計算有誤,認為應分別以2020年5月18日融資成交金額14207736.7元,2020年5月19日融資成交金額16853939.50元,2020年5月20日融資成交金額15739400.00元為基數,計算得出4262.32元、4721.82元、4721.82元,合計應為14040.32元。天風公司認為除上述融資成交金額應計算交易費外,華益新公司已還融資本金2075064.5元也應按日萬分之三為標準計付交易費,即622.52元,交易費合計應為14662.84元。本案中,雙方對華益新公司已還融資本金2075064.5元無異議,該部分也應收取交易費,華益新公司應支付的交易費數額為14662.84元。關于天風公司主張的罰息標準問題,華益新公司認為該標準過高,請予以調減。經查,《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第四十條約定罰息率為千分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違約金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等因素作出裁決,而違約金應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為原則。本院酌定以尚欠融資融券本金46801076.20元為基數,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本金清償完畢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五為標準向天風公司支付罰息。關于天風公司請求華益新公司承擔律師費、公證費的訴訟請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第三十八條約定,“華益新公司應當清償的范圍,包括向天風公司借入資金和證券、融資利息和融券費用、證券交易手續費、違約金,以及天風公司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其他相關費用)”。現天風公司為本案訴訟已實際發生律師費90000元、公證費10000元、保全擔保費23723.64元,天風公司請求華益新公司予以承擔符合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2、天風公司是否有權對案涉1100200張“17華汽01”債券享有優先受償權。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本辦法所稱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并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第十四條規定“融資融券合同應當約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為擔保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所生對客戶債權的信托財產”。根據上述規定,融資融券業務是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并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融資存在借貸與擔保雙重法律關系。借貸法律關系是指投資者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并到期歸還的法律關系。擔保法律關系是指投資者為了借入資金而向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如果投資者到期不能償還或者在符合特定違約情形下,證券公司可以處置擔保物并優先受償的法律關系。融資融券交易在制度設計時構建了以信托關系為基礎的擔保框架,即《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融資融券合同應當約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為擔保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所生對客戶債權的信托財產”。本案中,天風公司與華益新公司簽訂的《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第十二條明確約定:“華益新公司提交的保證金、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資金及上述資金、證券所產生的孳息等,整體作為擔保物,擔保原告對被告的融資融券債權”。華益新公司向天風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后,在天風公司開立了信用賬戶,其提供的擔保債券交存于天風公司名下客戶信用賬戶中,該行為符合讓與擔保的情形。讓與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人的債務而將擔保物的所有權等權利轉移給擔保權人,債務清償后,擔保權人返還標的物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不履行時,擔保權人得就該標的物優先受償的擔保制度。現截止2020年9月17日,華益新公司在天風公司信用賬戶尚有“17華汽01”債券11002000張,因“17華汽01”債券自2020年8月13日起進行交易方式調整,僅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上采取報價、詢價和協議交易方式進行交易,導致天風公司無法依據《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第三十二條第(九)項的規定對該債券進行處理。天風公司有權請求對華益新公司信用賬戶尚存的11002000張“17華汽01”擔保債券享有優先受償權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沈陽華益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償還融資融券債務本金46801076.20元、截止2020年9月17日的利息209110.28元、交易費14662.84元。
二、被告沈陽華益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罰息(以融資融券本金46801076.20元為基數,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本金清償完畢之日止,以每日萬分之五為標準向天風公司支付)。
三、被告沈陽華益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90000元、公證費10000元、保全擔保費23723.64元。
四、原告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沈陽華益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信用賬戶中1100200張“17華汽01”債券享有優先受償權。
五、駁回原告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79036元,由被告沈陽華益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雋
審判員蹇鵬飛
審判員李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徐剛
判決日期
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