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開東與北京市通州區于家務回族鄉人民政府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京行申1398號
判決日期:2021-05-11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房開東因訴北京市通州區于家務回族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于家務鄉政府)強制拆除設施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作出的(2020)京03行終660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法院查明:房開東系房珍達之子,2004年9月,房珍達與北京市通州區于家務回族鄉渠頭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渠頭村村委會)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約定房珍達承包渠頭村內糧田、經濟田,共12.5畝土地,承包期自2004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房珍達去世后,房開東以個體經營方式在該承包土地上從事經營家禽養殖活動,并在承租土地上建造養殖用房及附屬設施。
2018年7月11日,于家務鄉政府作出于政發﹝2018﹞21號《通州區于家務回族鄉集體土地非住宅地上物騰退補償實施方案》,第三條規定該項目的實施主體為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責辦理各項手續、籌措騰退補償資金并足額到位等工作。騰退主體為于家務回族鄉各行政村村民委員會,即項目騰退人,負責實施該項目的騰退工作。2018年7月16日,甲方渠頭村村委會與乙方房開東簽訂《騰退意向書》,約定根據于家務鄉2018年疏整促騰退專項工作安排,需對乙方進行騰退,甲方渠頭村村委會作為該項工作的實施主體,與乙方達成共識,確認自意向書簽訂生效之日起,乙方同意拆除、騰退所有建筑物和地上物,并經渠頭村村委會捺印,房開東、見證人張德龍簽字確認。同日,房開東與渠頭村村委會簽訂《非住宅拆除接收單》,將房屋交至渠頭村村委會,房開東簽字確認。另查,房開東對于家務鄉政府拆除其位于北京市通州區于家務鄉渠頭村12.5畝承包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行為違法已經另案提起訴訟。
在本案審理中,渠頭村村委會提交情況說明及王旭證言,陳述渠頭村村委會委托王旭對渠頭村已騰退房屋及地上物實施拆除,拆除范圍包括房開東非住宅農業設施。
房開東向本院申請再審,以一審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等為由,請求本院:1.撤銷一審法院2020年7月6日作出的(2020)京0112行初261號,二審法院(2020)京03行終660號行政裁定。2.確認于家務鄉政府委托渠頭村村委會拆除房開東雞舍的行為是執行通州區低端養殖業禁養區規模養殖場退出工作,是行政行為,應依法履行行政賠償責任。3.裁定由本院繼續審理。4.一審、二審、再審訴訟費由于家務鄉政府承擔
判決結果
駁回房開東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馬宏玉
審判員賈宇軍
審判員支小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博文
書記員張路遙
判決日期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