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全佳商貿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漢川分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鄂09民終225號
判決日期:2021-05-11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湖北全佳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全佳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漢川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漢川分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0984民初22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湖北全佳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0984民初2250號民事判決,并改判電信漢川分公司退還租金30000元、賠償房屋裝修費92700元、賠償湖北全佳公司董事長和監事二年工資192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電信漢川分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1、雙方對一個租賃物,簽訂了兩份租賃合同。兩份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面積不同、租金卻相同。一審法院直接認定2019年1月14日簽訂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錯誤。2、湖北全佳公司一直沒有取得租賃合同原件,且我公司繳納租賃費后電信漢川分公司沒有開出正式發票,電信漢川分公司違約在先。3、電信漢川分公司一直將租賃房屋在實際占有,已構成根本違約。
電信漢川分公司辯稱,一、雙方之間租賃合同已經逾期,依法應當解除。電信漢川分公司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將面積308平米一樓部位租賃給湖北全佳公司,二樓并非租賃范圍。但是湖北全佳公司實際占有二樓。雙方對租賃面積沒有爭議,湖北全佳公司在一審中予以陳述認可。二、該租賃房屋在2018年11月份就連同鑰匙都交付給湖北全佳公司并由其裝修,電信漢川分公司已經履行了租賃房屋的交付義務。三、雙方之間合同期限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已經逾期,電信漢川分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四、湖北全佳公司應當依法按照實際占用期間,向電信漢川分公司支付從2020年1月1日至交還租賃房屋之時的租賃費用,按照每年3萬元標準計算。
電信漢川分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解除電信漢川分公司與湖北全佳公司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并責令湖北全佳公司返還租賃房屋;二、判令湖北全佳公司支付房屋占用期間租金(占用期間租金按照月2500元計算,從2020年1月1日至返還之日);三、本案的訴訟費用由湖北全佳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月1日,電信漢川分公司馬口分局與湖北全佳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租賃合同,租金30000元,合同到期日為2019年12月31日,合同面積為70平米。同年1月14日,湖北全佳公司將30000元租金匯入電信漢川分公司賬戶,并與電信漢川分公司重新簽訂為期一年的租賃合同,租金30000元,合同到期日為2019年12月31日,合同面積為308平米。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簽訂繼續租賃的書面合同,湖北全佳公司未另行繳納租賃費用,租憑房屋仍系湖北全佳公司占有。電信漢川分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書面通知湖北全佳公司要求其交付租賃房屋,湖北全佳公司認為電信漢川分公司有違約行為拒不搬出租賃房屋。
一審法院認為,電信漢川分公司與湖北全佳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期滿后雙方未簽訂書面續租合同但湖北全佳公司仍繼續使用該租賃房屋,且電信漢川分公司在湖北全佳公司實際續租期間沒有提出異議,故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法院依法確認該合同的效力。現電信漢川分公司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是引起糾紛的原因。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第三條第4款約定,電信漢川分公司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權,但應提前1個月通知湖北全佳公司。現電信漢川分公司要求解除同湖北全佳公司的租賃合同關系,并要求湖北全佳公司搬出租賃場所,法院應予支持。
關于電信漢川分公司要求湖北全佳公司支付房屋占用期間租金的主張,一審法院認為,電信漢川分公司作為房屋出租方,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著任意解除權的有利條件,系合同的主導方,即使湖北全佳公司未主動索要合同原件及繳費發票,電信漢川分公司作為國有企業,管理上應加強規范意識,應主動通知湖北全佳公司領取,以便雙方依照合同履行各自權利和義務,以免造成雙方誤會而產生矛盾。且今年因新冠疫情的影響,對于房屋租金應本著人道主義精神予以減免。據此,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遂判決:一、解除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漢川分公司與湖北全佳商貿有限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二、湖北全佳商貿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搬出所租憑房屋;三、駁回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漢川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0元,由湖北全佳商貿有限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湖北全佳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證據二;證人證言,擬證明電信漢川分公司履行合同不完全,展柜長期占用至今;
證據三、電話錄音匯總記錄,擬證明電信漢川分公司履行合同不完全,展柜長期占用至今;
證據四、匯款憑證,擬證明合同簽訂時間在2019年1月15日,當天湖北全佳公司就向電信漢川分公司匯款30000元,可是電信漢川分公司在2019年5月才開出發票;
證據五、情況說明,擬證明電信漢川分公司違約在先;
證據六、裝修費用清單,擬證明湖北全佳公司支付裝修費92700元。
電信漢川分公司質證認為,對湖北全佳公司二審提交的證據的“三性”均有異議,不能達到證明目的,且證人沒有出庭作證。
本院認為,湖北全佳公司向本院提交證據一、證據二系證人證言,但是證人沒有出庭作證,依法不予采信。證據三不能證明電信漢川分公司違約在先事實。證據四匯款憑證屬實,但是不能證明電信漢川分公司違約的事實。證據五、證據六系湖北全佳公司自己出具的,依法不予采信。
電信漢川分公司在二審期間沒有提交新證據。
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案件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由湖北全佳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汛
審判員陳偉
審判員蔣家鵬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郭嘉華
書記員李晨
判決日期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