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義龍、管某、令狐榮碧等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皖0191民初2405號
判決日期:2021-05-11
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管義龍、管某、令狐榮碧與被告李金星、周小樂、董道鎖、安徽創(chuàng)新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簡稱創(chuàng)新公司)、合肥吉禾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禾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公司)、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二建公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管義龍、管某、令狐榮碧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總立、賈夢林,被告李金星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軍、被告周小樂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旭、被告董道鎖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少輝、湯鋒、被告創(chuàng)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世友、凌勇、被告太平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熊健平、鹿?jié)⒈桓娑ü镜奈性V訟代理人徐剛、陳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吉禾公司、平安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對其缺席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管義龍、管某、令狐榮碧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李金星、周小樂立即賠償管義龍、管某、令狐榮碧醫(yī)療費230731.05元、誤工費58500元、護理費49828.77元、交通費、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550元、營養(yǎng)費18750元、喪葬費32575元、死亡賠償金6328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3851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鑒定費2650元、合計1360894.82元,扣除已經給付的90000元,為1270894.82元;2.董道鎖、吉禾公司、創(chuàng)新公司、二建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太平洋公司、平安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賠償責任;4.李金星、周小樂、董道鎖創(chuàng)新公司、吉禾公司、太平洋公司、平安公司、二建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事實和理由:管義龍、管某、令狐榮碧系陳田秀法定繼承人。2016年10月18日上午7時許,陳田秀在經過米時,遇李金星駕駛平板車將周小樂駕駛的挖掘機從平板車上卸下,因兩人操作不當,導致周小樂駕駛的挖掘機在卸載過程中發(fā)生側翻,砸傷了路過的陳田秀。后陳田秀被送到醫(yī)院進行了較長時間的住院治療,最終于2018年3月2日去世。李金星、周小樂作為直接侵權人,董道鎖、創(chuàng)新公司、吉禾公司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太平洋公司、平安公司作為承保單位,二建公司作為承建、施工單位,應賠償全部損失。
李金星辯稱:1.對2016年9月18日上午7時許,陳田秀途徑米處時,被挖掘機駕駛員周小樂駕駛的挖掘機砸傷后發(fā)生并發(fā)癥醫(yī)治無效死亡的事實不持異議。但對將李金星列為第一被告要求李金星承擔全部或主要賠償責任有異議。因為本案事故的發(fā)生是由挖掘機駕駛員周小樂駕駛挖掘機從平板車向地面卸載時,因疏于觀察、操作不當使挖掘機傾覆造成陳田秀受到傷害的,侵權人是周小樂依法應由周小樂及其雇主童道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本案涉事的皖A×××××號牽引車的所有人為吉禾公司且該牽引車事發(fā)前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保險期從2016年2月16日00.00時起—2017年2月15日24:00時止),涉事掛車皖A×××××的所有人為創(chuàng)新公司且該掛車事發(fā)前在平安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5萬元,不計免賠,保險期從2016年8月21日0時起—2017年8月20日24時止)。因此,李金星在本案中如果被判決承擔賠償責任,則應由上述兩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代替李金星承擔賠償責任。3.本起事故發(fā)生時陳田秀疏于觀察,強行進入作業(yè)區(qū)域對本起事故的發(fā)生有一定的過錯,事故發(fā)生后不聽醫(yī)囑未能進行積極合理的治療最終不幸死亡對損失的擴大也有一定的過錯。因此,依法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4.管義龍、管某、令狐榮碧的部分訴請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并且過高。
周小樂辯稱:1.我們在本案中沒有操作不當,沒有疏于觀察,希望李金星提供證據情形下才能說明我們有失誤;2.我們只是提供勞務者,我們不應承擔賠償責任;3.陳田秀在事故中有過錯,陳田秀作為成年人不應不注意自己安全,在旁觀望;4.誤工費不應按照150元每天計算,應按照94元一天、護理費應122元每天,交通費過高,伙食補助和營業(yè)30元一天,按照農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令狐沒有喪失勞動力,且管某應按照2017年農村人均純收入計算。
董道鎖辯稱:1.李金星沒盡到安全運輸義務,是事故造成主要原因,是其在牽引車卸貨時沒有停放在穩(wěn)定地面所致,他把車停在斜坡上,且輪胎沒有固定,直接導致陳田秀受傷,過錯完全在李金星,我們沒有過錯;2.誤工費等過高;3.案涉車輛有保險,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4.二建公司作為雇主應負責;5.我們已經給了90000元,應了自己的義務,請法院駁回對董道鎖的訴請。
創(chuàng)新公司辯稱:1.本次事故造成陳田秀受傷的是挖掘機,與掛車無關,掛車方無責,挖掘機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掛車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016年9月18日,李金星駕駛皖A×××××/皖A×××××號車行駛到指定地點停車后,挖掘機駕駛員周小樂駕駛挖掘機開翻了車,壓傷了行人陳田秀??梢?,導致陳田秀受傷的是周小樂開的挖掘機,與掛車無關,因此挖掘機車主及駕駛員應承擔賠償責任,掛車車主及李金星、創(chuàng)新公司均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依法不應賠償。即使是是掛車方應當承擔相關責任,那么按照過錯的大小,也應當由挖掘機方承擔主要責任。根據2016年9月18日蜀麓派出所對挖掘機駕駛員周小樂作的詢問筆錄,周小樂明知掛車一個輪子高一個輪子低,車子斜著,卻沒有通知牽引車駕駛員,亦沒有做出其他任何防范措施,其明知風險卻仍然開動挖掘機導致挖掘機側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2.掛的實際車主劉輝應參與本案的訴訟,并承擔相關責任。運輸挖掘機的皖A×××××重型半掛牽引車與皖A×××××重型平板半掛車的實際車主為劉輝,該車的牽引車掛靠在吉禾公司,掛車掛靠期滿后創(chuàng)新公司未再與其簽訂掛靠協議,雙方不再是掛靠關系。因此,為查明本案事實,使本案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應當追加實際車主劉輝參與本案的訴訟,并承擔相關責任。3.根據掛靠協議,創(chuàng)新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且案發(fā)時無掛靠關系,創(chuàng)新公司更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010年7月29日,創(chuàng)新公司與劉輝簽訂了《車輛入籍、安全責任協議》并經過公證,掛靠期限自2010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實際車主劉輝將其皖A×××××牽引車和皖A×××××車掛靠在創(chuàng)新公司。掛靠期滿后,雙方未再簽訂掛靠協議,雙方不再是掛靠關系。2015年9月7日,皖A×××××牽引車報廢回收之后,劉輝新購買了皖A×××××牽引車,牽引車掛靠于吉禾公司。按照掛靠協議第四條(二)乙方的義務第2、3項約定,掛靠車輛發(fā)生的事故與賠償均由實際車主承擔,掛靠單位不承擔責任。況且掛靠期滿后,雙方已不再是掛靠關系,創(chuàng)新公司更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3.如牽引車與掛車方應當賠償相關賠償責任,那么應當由保險公司進行先行賠付。涉案的皖A×××××重型半掛牽引車和皖A×××××重型平板半掛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如果發(fā)生了理賠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本次事故經上海大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屬于保險責任,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且本次事故中,牽引車與掛車相對于事故的受害方而言,是一個整體,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牽引車及掛車方的賠償責任應由牽引車的保險公司及掛車的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按照投保比例平均分攤進行賠付。4.施工單位存在一定過錯,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李金星把平板車開至施工單位指定的地點,然后周小樂駕駛挖掘機,作為施工單位,應當保障施工現場的安全,閑人勿入,并做到安全提示和保障義務,設置安全指示牌、拉警戒線,杜絕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然而施工單位卻什么都沒有做,這也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之一,其應當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5.受害人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按照過過相抵原則,應減輕侵害人的相關責任。陳田秀在進入案發(fā)現場時,其本人也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明知挖掘機在從平板車上往下行駛存在一定風險,陳田秀卻依然靠近,不料挖掘機翻車將其砸傷,可見陳田秀本人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故依法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本起事故的發(fā)生與創(chuàng)新公司無因果關系,創(chuàng)新公司對本起事故的發(fā)生無任何過錯,創(chuàng)新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如認定創(chuàng)新公司應承擔相關賠償責任,那么各方應按照過錯原則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且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在承保的范圍內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太平洋公司辯稱:1.太平洋公司不應成為本案被告,本案系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屬于侵權糾紛,侵權人應是挖掘機駕駛員和車主、牽引車和掛車駕駛員和車主,太平洋公司不是侵權人,列太平洋公司為被告,缺乏法律依據;2.保險責任均由當事人依法在保險合同中予以約定,并非由第三方進行鑒定確認;3.本案中未見營業(yè)性機動車道路運輸證及從業(yè)資格證,且涉案車輛的信息與投保信息不一致,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即使屬于保險責任,太平洋公司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4.陳田秀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5.管義龍、管某、令狐榮碧各項訴請部分沒有依據,部分過高,法院依法確定。
吉禾公司未作答辯。
平安公司辯稱:1.皖A×××××在我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50000元,我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與車主按照比例承擔保險責任;2.管義龍、管某、令狐榮碧僅提供物業(yè)證明、租房合同不能證明其在城鎮(zhèn)居??;3.同意太平洋公司意見。
二建公司辯稱:1.二建公司跟本案其他當事人沒有雇傭關系;2.案發(fā)現場不在二建公司施工現場內,在城市公共道路上;3.二建公司和本案無關,請駁回對二建公司的訴請。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18日上午7時許,陳田秀和管義龍在經過米時,遇李金星駕駛皖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和皖A×××××號重型平板半掛車運輸周小樂駕駛的挖掘機停放在二建公司承建的新華玉湖上園工地門口斜坡道路上(牽引平板車前低后高,車輛左右輪胎處于不平狀態(tài),車身傾斜),周小樂駕駛挖掘機從平板車上卸下挖掘機,在卸載過程中,挖掘機側翻,砸傷陳田秀,造成事故。事故發(fā)生當日,陳田秀即被送往安徽醫(y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胸椎骨折(T10爆裂性骨折伴截癱)2.胸部脊髓損傷3.右髕骨骨折(可疑)4.頸椎骨折(可疑)5.恥骨骨折(右側恥骨上支)6.骶骨骨折(左側骶骨多發(fā)骨折)7.雙側胸腔積液8.肺損傷(雙側創(chuàng)傷性濕肺損傷)9.右側多發(fā)性肋骨骨折10.右側氣胸11.鼻骨骨折12.頭部外傷13.全身軟組織疾患14.妊娠未確認。于2016年11月21日出院;同日入住該院康復醫(yī)學科住院治療,于2016年12月20日轉入合肥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7年3月22日出院。2018年1月15日,陳田秀入住肥東縣店埠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褥瘡伴重度感染、2.脊髓損傷截癱、3.重度貧血、4.水電解質紊亂、5.低蛋白血癥。2018年3月2日,陳田秀死亡,并于2018年3月17日在肥東縣殯儀館火化,2018年3月26日注銷戶口。治療期間,管義龍共支付醫(yī)療費230731.05元并因治療支付了相應的交通費用,董道鎖墊付費用90000元。后各方協商未果,管義龍、管某、令狐榮碧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訴訟中,周小樂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陳田秀死亡原因與案涉事故參與度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19年6月17日,該鑒定中心作出皖天正司鑒(2019)法病鑒字第23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陳田秀死亡與案涉事故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參與度建議為90%-95%。
另查明:陳田秀系農業(yè)家庭戶口,管義龍與陳田秀系夫妻關系,管某系陳田秀孩子,于2012年6月18日出生,令狐榮碧系陳田秀母親,于1971年1月3日出生。2017年度,安徽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2758元;安徽省農村居民消費性支出為11106元;安徽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8500元;農、林、牧、漁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6132元;安徽省2017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5150元。
再查明:挖掘機車主是董道鎖,駕駛員是周小樂;皖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機動車登記機構登記車主是吉禾公司,實際車主為劉輝。事故發(fā)生前,皖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最高限額未1000000元,附加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皖A×××××號重型平板半掛車在機動車登記機構登記車主是創(chuàng)新公司,事故發(fā)生前,該車在平安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最高限額未50000元,附加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
又查明:2017年5月17日,陳田秀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訟中,董道鎖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案涉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進行評估。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大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進行評估。2017年11月20日,該分公司作出公估報告,結論為:2016年9月18日李金星駕駛皖A×××××/皖A×××××號車輛上挖掘機傷人案件符合保險責任的要求。陳田秀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其傷殘等級、“三期”、后續(xù)治療費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正宇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2017年8月8日,該所出具皖正宇司鑒(2017)法臨鑒字第60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1.陳田秀損傷致殘程度分別評定為二級、十級傷殘;2.陳田秀誤工期為390日、護理期為375日、營養(yǎng)期為375日;3.陳田秀后續(xù)治療費為15000元。陳田秀支付了鑒定費2650元。后由于陳田秀死亡,管義龍、管某、令狐榮碧作為原告參加訴訟。
上述事實,有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保險單、年檢附頁、結婚證、出生醫(yī)學證明、出院記錄、病歷、醫(yī)療費發(fā)票、火化證明、死亡注銷戶口證明、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董道鎖、周小樂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管義龍、管某、令狐榮碧各項損失合計258427.17元(348427.17元-90000元);
二、被告李金星、劉輝、合肥吉禾運輸有限公司、安徽創(chuàng)新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管義龍、管某、令狐榮碧各項損失合計348427.17元;
三、駁回原告管義龍、管某、令狐榮碧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本案賠償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238元,減半收取為8119元,由原告管義龍、管某、令狐榮碧負擔4222元,被告董道鎖、周小樂負擔1676元,被告李金星、劉輝、合肥吉禾運輸有限公司、安徽創(chuàng)新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222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祁可圓
判決日期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