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蹌蹌、劉安安、張飛等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323民初2124號
判決日期:2021-05-11
法院:固鎮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蹌蹌與被告劉安安、張飛、安徽權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權宇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蹌蹌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魏玉舜、被告張飛及劉安安、張飛、權宇公司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邱坤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蹌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劉安安、張飛、權宇公司返還承攬工程墊資款234000元、遲延履行利息58765元,合計292765元。事實和理由:劉安安和張飛系夫妻,權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海軍系劉安安父親。2015年6月,張飛要求我投資與其共同以權宇公司名義承攬固鎮縣應急救援消防指揮中心宿舍樓工程。經協商后,我于2015年6月8日按張飛要求向權宇公司交納投標保證金3萬元,2015年7月8日,我又按張飛要求以權宇公司名義轉入固鎮縣重點工程建筑管理局200000元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施工期間,2015年10月29日第一期工程款結算時,我墊付稅款20000元;2016年2月6日我向徐加明支付多孔磚款2000元;2016年4月27日張飛以繳稅付架子工工資為由從我處支取22000元。其間我收回投資40000元。工程于2015年7月10日開工,2017年下半年竣工,我要求對投資進行結算,劉安安、張飛、權宇公司互相推諉。后我訴至法院,因證據不充分被駁回起訴。
劉安安辯稱:我的全部行為都是代表權宇公司的職務行為。
張飛辯稱:我和劉蹌蹌合伙承建案涉工程,前期投標保證金271000元,劉蹌蹌出100000元,我出100000元,余款是權宇公司代付的。后劉蹌蹌零零散散墊資幾萬元。我們的工程虧損近100000元,劉蹌蹌投資款我已返還155000元。
權宇公司辯稱:權宇公司將案涉工程交給我施工,劉安安和權宇公司與劉蹌蹌均無合同關系。且案涉工程款已與張飛全部結清,應當駁回對劉安安和權宇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劉蹌蹌和張飛合伙以權宇公司名義承建固鎮縣應急救援消防指揮中心宿舍樓工程。劉蹌蹌在承建工程期間投資金額為:于2015年6月8日向權宇公司交付投標保證金30000元,劉安安出具收據;2015年7月8日向權宇公司支付200000元,劉安安出具收據;2015年10月29日向張飛支付20000元;2016年2月6日向徐加明支付多孔磚款2000元;2016年4月27日向張飛支付22000元稅金和架子工工資。張飛認可其與劉蹌蹌合伙協議約定分紅時將劉蹌蹌的全部投資款返還。劉蹌蹌認可其至今收回投資款40000元。權宇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劉安安轉款271000元,附言“退消防隊項目履約金”;2017年1月26日向劉安安轉款717499元,附言“消防隊工程款”;2018年1月23日向劉安安轉款110000元,附言“消防隊工程款”。2017年1月27日,劉安安向劉蹌蹌轉款155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張飛返還原告劉蹌蹌合伙投資款234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劉蹌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846元,張飛負擔2275元,劉蹌蹌負擔57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海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邵敏
判決日期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