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金印印刷物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區穗通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1民終4854號
判決日期:2021-05-11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東金印印刷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印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佛山市南海區穗通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穗通公司)、申健及原審第三人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陽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2020)粵0111民初35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金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煜、原審第三人太陽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祥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金印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申健對穗通公司所欠金印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本案一、二審受理費由穗通公司、申健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忽略了金印公司提交的一份重要證據,即申健于2019年5月29日出具的個人財產擔保書,申健自愿以其所有財產為穗通公司提供擔保。
穗通公司、申健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意見。
太陽公司述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金印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穗通公司、申健立即連帶償還拖欠金印公司的貨款182187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按照年利率5.6%從2019年9月1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2.判令金印公司對申健名下的抵押房產(房屋坐落佛山市南海區桂城海××海景××房)享有優先受償權;3.判令穗通公司、申健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穗通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28日,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為申健,該公司股東為申健和申生和。
2019年6月18日,金印公司(供方)與穗通公司(需方)簽訂《商業購銷合同》(合同編號:GDJY20190102),約定:一、供方與需方主營業務范圍為紙張銷售,供方按需方要求及時供貨,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及單價以雙方協定為準。二、質量要求:供方按生產廠家的規定實行質量保證。三、需方應提前1-3天向供方以書面形式提出供貨要求,并注明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供方在收到需方供貨要求后予以確認并落實供貨。四、交(提)貨方式地點:供方送貨(供方代辦運輸,運費需方支付。五、驗收或提出異議期限:供方根據需方定購單開出“送貨確認單”,并以此及收貨簽收單為依據開出發票交給需方;需方收到貨物及發票后應及時簽收或蓋章確認,若有異議應在七天內提出。六、根據雙方協定,供方每月供給需方的貨物不超過(壹佰萬)元限額;需方應在收到貨物后的90天內將貨款通過電匯、支票、承兌匯票支付給供方;需方如在限期內提貨超過限額,應先結清前期款項,供方再給予發貨,逾期不付,供方有權停止供貨。八、需方須提供擔保,另立合同保證書,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按《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九、本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后需補充的條款可另附協議書,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等。
同日,金印公司(抵押權人,乙方)與申健(抵押人,甲方)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合同編號:GDJY20190618),約定:第一條為確保佛山市南海區穗通貿易有限公司與乙方簽訂商業購銷合同(合同編號:GDJY20190102)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地產為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第二條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用作抵押的房地產的地址南海區桂城海六路21號海景花園海順軒17E房,建筑面積壹佰貳拾點五平方米,房地產權證編號:C2087621,抵押物價值人民幣貳佰萬元整。第三條甲、乙雙方設定最高債權額(大寫人民幣貳佰萬元整。第四條本合同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商業購銷合同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物:(一)商業購銷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未能清償債務的;……。第十條有本合同第九條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依法律、法規規定的處分方式處分抵押物,并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等等。2019年6月26日,佛山市自然資源局辦理了抵押權登記,抵押權權利人為金印公司,義務人為申健,抵押方式為最高額抵押,最高債權數額2000000元,債權確定期間2019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
2019年6月28日,金印公司(供方)與穗通公司(需方)簽訂兩份《紙張購貨專用合同》,一份合同載明穗通公司向金印公司采購的產品名稱(米黃雙膠紙)、商標(華夏太陽)、型號、廠家(29#)、供貨時間和數量(65*787規格紙品20噸、65*889規格紙品30噸、75*889規格紙品30噸、75*787規格紙品20噸,單價均為5950元/噸,總計金額595000元,以實際發貨量結算貨款);備注內容“1.此價格為船運到門價。2.業務員:林茂峰。3.送貨地址:南海大瀝奇槎上二村工業區11號。4.交貨期:7月22號前。5.報批號:(山東太陽)JGBP-20190627-0004”。另一份合同載明穗通公司向金印公司采購的產品名稱(膠版印刷紙)、商標(天陽)、型號、廠家(29#)、供貨時間和數量、價格(65*787*1092規格紙品20噸,單價6150元/噸;65*889*1194規格紙品50噸,單價6150元/噸;65*787規格紙品15噸,單價6050元/噸;65*889規格紙品15噸,單價6050元/噸;75*889*1194規格紙品50噸,單價6150元/噸;75*787*1092規格紙品20噸,單價6150元/噸;75*889規格紙品15噸,單價6050元/噸;75*787規格紙品15噸,單價6050元/噸;總計金額1224000元,以實際發貨量結算貨款)。備注內容“1.此價格為船運到門價。2.業務員:林茂峰。3.送貨地址:南海大瀝奇槎上二村工業區11號。4.交貨期:7月6號前。高白,平板大包。5.報批號:(山東太陽)JGBP-20190627-0004”。除此之外,兩份合同均載明:付款期限當月發貨,次次月底結清;違約責任如需方逾期付款,逾期款罰息按5.6%/年計算,協議期內涉及逾期款罰息金額的在年度返利中扣除。合同需方落款處有陳充慶的簽名及穗通公司印章。
金印公司主張其向太陽公司采購了穗通公司的紙品,約定的送貨地址為“南海大瀝奇槎上二村工業區11號”,向穗通公司交付的紙品也是太陽公司直接發貨交付給穗通公司的,其中“米黃雙膠紙”實際送貨數量為100.195噸,“膠版印刷紙”實際送貨數量為200.2762噸,貨款金額共計1821870元。為證明其主張,金印公司提交了下列主要證明:1.金印公司與太陽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簽訂的《紙張購貨專用合同》兩份,載明了金印公司向太陽公司采購的產品名稱(分別為米黃雙膠紙、膠版印刷紙)、商標(分別為華夏太陽、天陽)、型號、廠家(29#)、供貨時間、數量以及單價、數量,其中產品名稱、商標、型號、廠家、供貨時間、數量以及備注的內容等與上述金印公司與穗通公司簽訂兩份《紙張購貨專用合同》一致,僅價格有差異。2.太陽公司制作的《產品銷售出庫單》12份,載明客戶名稱為“廣東金印印刷物資有限公司”,到貨地點“黃埔到門/佛山南海區大瀝奇槎上二村工業區11號”,還載明了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件數等信息。每張出庫單收貨人上方空白處有“劉寶良”的簽名確認。金印公司稱劉寶良為穗通公司的員工,簽收了涉案貨品。根據出庫單計算,“華夏太陽膠版印刷紙-米黃”送貨數量為100.195噸,“天陽膠版印刷紙”送貨數量為200.27621噸(其中65*787*1092規格紙品19.94236噸,65*889*1194規格紙品49.98705噸,65*787規格紙品15.066噸,65*889規格紙品14.823噸,75*889*1194規格紙品50.1543噸,75*787*1092規格紙品20.3035噸,75*889規格紙品15.12噸,75*787規格紙品14.88噸)。3.運柜寶物流有限公司集裝箱貨物裝(卸)箱單8份,均載明集裝箱起運港為日照港,目的港東江倉碼頭,裝(卸)箱詳細資料: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奇槎上二村工業園11號,穗通貿易商;客戶簽收處均有“劉寶良”的簽名確認,其中七份裝(卸)箱單加蓋了“佛山市南海區穗通貿易有限公司收貨專用章”。每張裝(卸)箱單均手寫了裝運的車輛車牌以及司機姓名及手機號。4.金印公司員工林茂峰與申健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19年7月25日,林茂峰稱“申總,今天安排把貨送過去了”申健回復“好的!非常感謝。”2019年9月18日,林茂峰稱“申總,您好,發票已經給到貴司了,貨款9月底到期,望請提前準備,謝謝。”申健未回復。2019年10月15日,林茂峰稱“申總,太陽紙款這事,您這兩天還是要想想辦法,今天金印林董事長剛開完會做指示,要求必須在合同期內要到貨款,我們已經墊付太陽紙業款。陳總讓我跟您繼續溝通,看您這邊能否用其他方式付款。原來的發票我們要回來作廢,如果您其他公司賬戶能支付貨款,金印也可以開成其它公司的發票,趁著現在還沒跨月。董事長很重視這事,請不要拖這筆款,請您給個付款計劃,望答復。”申健未回復。2019年9月27日,林茂峰稱“申老板,太陽紙款籌備如何,等待您化解困局。”申健未回復。5.金印公司員工林茂峰與穗通公司員工陳充慶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19年7月29日,林茂峰稱“早晨陳總,太陽紙送貨過去了么?請將送貨單原件寄回金印。”陳充慶則發送了7張《產品銷售出庫單》,每張出庫單收貨人上方空白處有“劉寶良”的簽名確認,與金印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2相吻合。2019年7月29日,林茂峰要求陳充慶將送貨單原件回寄。2019年8月20日,林茂峰稱“早晨陳總,太陽紙后來又到了貨,送貨單幫我收集下,寄回金印。”“對下總數到貨數量。”陳充慶回復“等下寄。”2019年9月18日,林茂峰稱“您好,陳總,發票收到了么”。陳充慶回復“收到了。”林茂峰遂稱“好的,貨款9月底到期,望提前準備。”6.金印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和2019年9月26日向穗通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兩張,載明購買方為穗通公司,銷售方為金印公司,價稅分別為1044209.75元和777660.25元。發票內容還包含紙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金額等信息。經審查,該發票載明紙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與上述證據2一致。
經質證,穗通公司及申健對上述證據1不予確認;對證據2三性不予確認,稱該出庫單沒有穗通公司的蓋章確認,也沒有穗通公司員工的簽名;對證據3三性不予確認,稱穗通公司沒有叫劉寶良的員工,穗通公司也沒有收貨專用章;對證據4真實性確認,但不能證明金印公司已經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也不能證明穗通公司已經收到貨物了;對證據5真實性不予確認,因陳充慶已經于2019年11月離開了公司,無法核實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以及是否有刪減,該證據不能證實金印公司履行了交付義務以及供貨的具體數量。對證據6真實性確認,但稱穗通公司與金印公司不存在真實的買賣合同關系,雙方簽訂的合同名為買賣實際為融資合同,金印公司出具發票的行為不能證明產生了貨物買賣行為。太陽公司對上述證據1、證據2、證據3均無異議,認為其他證據與太陽公司無關,真實性不清楚。訴訟中,太陽公司稱其與金印公司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是應金印公司的要求才將貨物送至金印公司指定的地點,金印公司已經付清了貨款,太陽公司與穗通公司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爭議焦點在于:1.金印公司有無交付貨物;2.申健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金印公司對涉案抵押物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關于金印公司有無交付貨物的問題。首先,根據《商業購銷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紙張購貨專用合同》以及不動產登記證明,可證實金印公司與穗通公司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其次,金印公司為主張已向穗通公司交付貨物,提交了《產品銷售出庫單》《運柜寶物流有限公司集裝箱貨物裝(卸)箱單》、發票、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其中金印公司員工林茂峰與申健的微信聊天記錄有提及送貨、開具發票以及多次催要貨款等聊天內容,申健并未提出異議,可證明穗通公司欠金印公司貨款未付。穗通公司抗辯稱雙方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而是存在融資合同關系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其次,林茂峰與穗通公司員工陳充慶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陳充慶曾將簽收的七張《產品銷售出庫單》發送給金印公司,表明陳充慶承認已收到貨物。穗通公司雖稱陳充慶于2019年11月離職無法核對該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但該聊天記錄內容還包含了索要貨款、回寄送貨單以及發票等,與金印公司提交的發票、與申健的微信聊天記錄等相印證,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對該微信聊天記錄予以采信。因該微信聊天記錄中的七張出庫單與金印公司提交的《產品銷售出庫單》相吻合,出庫單均有“劉寶良”的簽名確認,結合出庫單載明的送貨紙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與增值稅發票相吻合,故一審法院對金印公司提交的12份《產品銷售出庫單》均予以采信。金印公司提交的8份《運柜寶物流有限公司集裝箱貨物裝(卸)箱單》載明送貨地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奇槎上二村工業園11號,穗通貿易商”,客戶簽收處有“劉寶良”的簽名確認,并加蓋“佛山市南海區穗通貿易有限公司收貨專用章”,穗通公司雖否認存在有“收貨專用章”,但該裝(卸)箱單有“劉寶良”的簽名確認,與上述《產品銷售出庫單》相印證,一審法院予以采信。綜上,金印公司提交的《產品銷售出庫單》《運柜寶物流有限公司集裝箱貨物裝(卸)箱單》、增值稅發票、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已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證實金印公司已向穗通公司交付了貨物。穗通公司、申健抗辯稱金印公司未交付貨物理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根據《產品銷售出庫單》計算,“華夏太陽膠版印刷紙-米黃”交付數量為100.195噸,價格為596160.25元(即5950元/噸×100.195噸);“天陽膠版印刷紙”交付數量為200.27621噸,價格為1225709.79元[即6150元/噸×(19.94236噸+49.98705噸+20.3035噸+50.1543噸)+6050元/噸×(15.066噸+14.823噸+14.88噸+15.12噸)],共計1821870.04元。無證據證明穗通公司或申健向金印公司支付了上述貨款,故金印公司主張穗通公司支付1821870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紙張購貨專用合同》約定“付款期限當月發貨,次次月底結清”,結合林茂峰與申健及陳充慶的微信聊天記錄載明,林茂峰多次提出貨款九月底到期,申健及陳充慶均未提出異議,故違約金應按照年利率5.6%從2019年10月1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金印公司主張超出的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申健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穗通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申健為該公司的兩個股東之一。金印公司與穗通公司簽訂的《商業購銷合同》雖有申健的簽名,但其作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簽訂合同,合同并未約定申健對穗通公司的貨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房地產抵押合同》載明申健以其名下的房產作為抵押,擔保穗通公司所欠金印公司的貨款,并未約定申健對穗通公司的貨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金印公司亦未舉證證明申健作為穗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故金印公司要求申健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理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金印公司對涉案抵押物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問題。《房地產抵押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合法有效。依據該合同,申健自愿將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即佛山市南海區桂城海××海景××房)抵押給金印公司,作為穗通公司償還《商業購銷合同》項下貨款的擔保,并已辦理了抵押登記。其中《商業購銷合同》載明“需方應提前1-3天向供方以書面形式提出供貨要求,并注明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供方在收到需方供貨要求后予以確認并落實供貨”,而金印公司與穗通公司簽訂兩份《紙張購貨專用合同》應為《商業購銷合同》上述內容的具體供貨要求,即金印公司向穗通公司供貨是依據《商業購銷合同》《紙張購貨專用合同》的約定。故金印公司對上述抵押房產享有抵押權,當穗通公司未能及時償還《商業購銷合同》項下貨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時,金印公司有權從依法處分上述抵押物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穗通公司、申健抗辯稱辦理上述抵押登記是為了融資缺乏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穗通公司向金印公司支付貨款182187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以1821870元為基數從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6%的標準計算至還清欠款之日止);二、穗通公司不履行第一項判決內容時,金印公司有權從拍賣或者變賣申健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區桂城海六路21號海景花園海順軒17E房所得價款在最高額抵押擔保限額(即200萬元)內優先受償;三、駁回金印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1196元,由穗通公司負擔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一審法院交納。
經審查,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以下事實:2019年5月29日,申健以個人名義簽訂《個人財產擔保書》,確保金印公司與穗通公司商業購銷合同之購貨款的履行,申健自愿以其所有的財產對以上貨款提供連帶保證擔保。保證期限至主債務全部履行完畢。穗通公司和申健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對該《個人財產擔保書》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判決結果
一、維持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2020)粵0111民初3591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
二、撤銷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2020)粵0111民初3591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被上訴人申健對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2020)粵0111民初3591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上訴人廣東金印印刷物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1196元,由被上訴人佛山市南海區穗通貿易有限公司和申健共同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1196元,由被上訴人佛山市南海區穗通貿易有限公司和申健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汪毅
審判員湯瑞
審判員蒙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沙宇航
判決日期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