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林與臨高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澄邁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等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瓊96執異53號
判決日期:2021-05-12
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臨高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澄邁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三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東黎族自治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東方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五指山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海南白沙農村合作銀行與被執行人海南厚水灣集團有限公司、海南義豐投資有限公司、北京國太中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哈爾濱國際會展體育中心有限公司、哈爾濱工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焦偉、董格、程爽、童光明、張福君、郭俊霞、曾蕾、趙中社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5)海南一中執字第179-34號告知書,異議人趙林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書面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趙林稱,2017年3月21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南一中執字第179-34號告知書,異議人提出復議后,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異議人“在復議程序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已形成新的異議請求,該事實與理由與其提出異議的執行行為的裁定沒有關系,而不予審查”,并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瓊執復81號執行裁定。故異議人另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異議人趙林、謝鐘億合伙,通過吉安公司與海南厚水灣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厚水灣工程《合同書》,約定由原告墊資建設項目。工程建設不到兩個月,因厚水灣工程項目未報建,未批準開工許可等為由,被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停工。確認原告趙林、謝鐘億墊資建設厚水灣項目工程為:交易展示大樓及冷庫剩余工程、冰橋工程、大門工程、暫存庫工程、1#、2#宿舍樓工程。經司法鑒定墊資工程款4001994.09元,厚水灣公司已支付工人工資100萬元,故以(2015)瓊海法商初字第29號判決海南厚水灣集團有限公司應支付尚欠異議人墊資的工程款3001994.09元和案件受理費68004.59元。判決生效后,異議人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才得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裁定查封、拍賣海南厚水灣集團有限公司包括異議人墊資建設的厚水灣工程項目在內的所有財產。根據法律規定,法院裁定拍賣的海南厚水灣集團有限公司財產中,存在異議人墊資建設工程合法財產份額。應先予分割或留存份額之后,才能將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用來抵債。原審裁定將存在共有關系的財產,未經分割,一并以被執行人財產用來抵債,明顯損害了異議人的合法權益,也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1、確認(2015)海南一中執字第179-34號告知書,未將屬于異議人趙林、謝鐘億在被執行人海南厚水灣集團有限公司被拍賣的財產中,墊資建設交易展示大樓及冷庫剩余工程、冰橋工程、大門工程、暫存庫工程、1#、2#宿舍樓工程,享有合法權益的工程款應先支付。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撤銷。2、依法裁定將異議人趙林、謝鐘億在被執行人海南厚水灣集團有限公司被拍賣的財產中,分割出上述墊資建設工程款人民幣3001994.09元及訴訟費68004.59元和申請執行費33099.99元,合計3103098.67元付給原告。
本院查明:異議人趙林通過海口海事法院向本院遞交《參與分配函》,請求參與對海南厚水灣集團有限公司財產拍賣款的分配。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5)海南一中執字第179-34號告知書,認為異議人趙林的參與分配申請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準許參與分配。異議人趙林不服,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認為(2015)海南一中執字第179-34號告知書違反法律規定,請求依法予以撤銷。本院經異議審查,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瓊96執異67號執行裁定,認為異議人趙林申請參與分配沒有法律依據,其異議理由不成立,據此駁回其異議請求。異議人趙林不服,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瓊執復81號執行裁定,駁回趙林的復議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趙林的異議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包允賢
審判員胡曙光
審判員吳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陳云明
書記員許東
判決日期
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