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業園區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朱曉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閩07民轄終11號
判決日期:2021-05-12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蘇州工業園區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園林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朱曉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法院(2020)閩0703民初2632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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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蘇州園林公司上訴稱,撤銷原審裁定,并裁定駁回朱曉萍的起訴或本案移送蘇州園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事實與理由:1.朱曉萍提起本案訴訟,系基于雙方簽訂的《武夷新區濱江東路、水之廊等園林景觀工程一標段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合同》,本合同的內容系基于朱曉萍、蘇州園林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為基礎,如無勞動合同關系,就不存在內部承包之說。因此,雖然內部承包的內容為工程項目,但是雙方之間的基礎關系還是勞動合同。因此,雙方之間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主要存在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分包單位之間的合同關系,朱曉萍為蘇州園林公司員工,并不是其中某一單位,其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的一方適格主體。2.朱曉萍起訴所依據的法律關系是其與蘇州園林公司之間的內部承包合同,雙方之間的性質應為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法律關系;其訴請所指向的標的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而是蘇州園林公司獲得工程款后依據內部承包關系應給予朱曉萍的款項。因此,本案應當為企業承包營業合同糾紛,不屬于專屬管轄。而根據雙方之間《內部承包合同》第八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之約定,本案管轄法院為蘇州園林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并非原審法院。綜上,本案應當為企業承包營業合同糾紛。原審錯誤認定朱曉萍、蘇州園林公司之間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并以此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裁定駁回蘇州園林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屬適用法律錯誤。
朱曉萍答辯稱:(一)本案朱曉萍提起訴訟,系基于與蘇州園林公司簽訂的《武夷新區濱江東路、水之廊等園林景觀工程一標段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合同》,該合同雖冠以“內部承包”之名,但實質上屬于建設工程施工掛靠關系。原審確認案由無誤,應根據專屬管轄的相關規定確定本案管轄法院。1.本案雙方不具備構成建筑工程內部承包合同關系的實質性要件。本案中雙方并未形成合法的勞動關系以及社會保險關系。雖然雙方簽訂了內部承包合同,并簽署了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但實際上社保費用由朱曉萍自行承擔,且朱曉萍未領取過工資,亦未履行過勞動合同約定的相關義務等,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朱曉萍并非蘇州園林公司在冊本企業職工,兩者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隸屬關系;蘇州園林公司并未派駐質量管理、安全管理人員,對項目施工進行監督與支持;朱曉萍組織項目施工所需的人、財、物及資金,并未得到蘇州園林公司的協調支持。2.本案雙方實質上屬于建設工程施工掛靠關系。因朱曉萍缺乏相應資質,為承攬涉案工程,朱曉萍借用了蘇州園林公司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銀行賬戶等,便于以蘇州園林公司的名義從事工程施工活動;朱曉萍承攬工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并需向蘇州園林公司繳納掛靠的管理費。3.本案應當適用專屬管轄,本案為掛靠性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依法應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本案在原審法院審理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南平市審計局出具的涉案工程《審計報告》(代擬稿)尚未得到發包人南平市武夷新區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和蘇州園林公司的一致確認,涉案工程款結算金額尚未確定,這一事實將直接影響本案雙方之間的工程款結算。如本案移送至蘇州園林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將為受理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帶來較大困難。綜上,應駁回蘇州園林公司的上訴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鄭延平
審判員黃天智
審判員鄭宗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吳倩婷
判決日期
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