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重慶航運工程勘察設計院與巫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12民初13141號
判決日期:2021-05-13
法院: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長江重慶航運工程勘察設計院(以下簡稱長江設計院,均稱原告)與被告(反訴原告)巫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巫山石油公司,均稱被告)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田秀榮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長江設計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思言,被告巫山石油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薛卿、雷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長江設計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巫山石油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委托服務費用54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該逾期付款違約金以54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7月17日,長江設計院與巫山石油公司簽訂了《項目前期咨詢服務和碼頭設計合同》,約定長江設計院為巫山石油公司的巫山成品油碼頭及儲存庫工程項目前期各項相關技術報告的編制、審批和碼頭設計工作,約定了服務費用等。合同簽訂后,長江設計院履行了相關義務,但巫山石油公司尚欠設計費未支付。為維護原告自身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巫山石油公司辯稱,長江設計院要求支付委托服務費54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主張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長江設計院未在涉案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因國家生態政策調整的不可抗力因素,雙方已于2019年1月15日協商一致終止履行涉案合同,長江設計院在涉案合同已終止三個月后再向我公司提交的資料或文件我方不予認可;根據涉案合同約定,我方應支付給長江設計院的委托服務費用為39.5萬元,我方實際已支付64萬元,剩余24.5萬元應當予以返還,并承擔逾期交付成果資料的逾期違約金。長江設計院逾期交付甚至未交付涉案合同約定的工作成果構成嚴重違約,并給巫山石油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應當予以賠償。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反訴原告巫山石油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長江設計院立即退還巫山石油公司多支付的委托服務費24.5萬元及逾期交付成果資料的逾期違約金(違約金以24.5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30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2、判令長江設計院賠償巫山石油公司因項目無法進入后續工作而造成的損失44萬元;本案訴訟費由長江設計院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7月17日,長江設計院與巫山石油公司簽訂了《項目前期咨詢服務和碼頭設計合同》,約定長江設計院為巫山石油公司的巫山成品油碼頭及儲存庫工程項目前期各項相關技術報告的編制、審批和碼頭設計工作,約定了服務費用等。2017年8月14日,巫山石油公司按約支付了64萬元。2018年8月下旬,國家生態政策調整,案涉合同的履行地被劃入生態紅線區域,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合同簽訂后,長江設計院一直拖延履行合同義務,截止2019年2月才提交完整的咨詢成果,三項沒有按要求獲得批復的咨詢成果。按合同約定長江設計院應退還多支付的委托服務費并支付逾期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為維護巫山石油公司權益,提起反訴。
反訴被告長江設計院辯稱,巫山石油公司主張退還委托服務費無依據,主張的損失與本案無關,且巫山石油公司在本案中沒有任何損失,應當駁回反訴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雙方對《項目前期咨詢服務和碼頭設計合同》、《巫山胡家灣成品油碼頭工程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長航局關于巫山胡家灣成品油碼頭工程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的審核意見復印件、《巫山胡家灣成品油碼頭工程通航安全評估報告》、長江海事局關于巫山胡家灣成品油碼頭工程通航安全意見的復函復印件、《巫山胡家灣成品油碼頭工程涉河建設方案報告》、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長許補【2018】17號)、《巫山胡家灣成品油碼頭工程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碼頭水域、地形測量、《巫山成品油碼頭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初步勘察)、《巫山成品油碼頭巖土工程勘察報告》(詳細勘察)、《重慶市巫山縣巫山成品油碼頭及儲存庫工程建設用地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查意見表、《巫山胡家灣成品油碼頭工程港口岸線使用方案》、《巫山成品油碼頭及儲存庫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與汪飛的QQ聊天記錄及文件傳輸憑證、巫山縣政府的批復、《關于終止項目前期咨詢服務和碼頭設計合同相關工作的通知》、收款回單形式上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長江設計院舉示的資質證書系在簽訂合同時的資質證書,對資質證書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長江設計院舉示的與何林春、王勇智、巫山公司胡金的QQ聊天記錄,巫山石油公司雖然不認可,但從聊天內容看完全是圍繞案涉的合同進行,也接收了關于案涉合同相關設計方案等文件,同時長江設計院還向胡金聯系開具案涉合同款項發票的事情,本院對以上QQ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巫山石油公司舉示的合同完成情況表系單方制作,對該份證據本院不予確認;巫山石油公司舉示的解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通知、EMS郵寄單、與案外人的設計合同、發票、付款回單、青苗補償協議、調解書、付款回單及發票與本院的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17日,以巫山石油公司為甲方、長江設計院為乙方簽訂了一份《項目前期咨詢服務和碼頭設計合同》,主要內容是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巫山成品油碼頭及儲存庫工程項目前期各相關技術報告的編制、審批工作和碼頭設計工作。項目名稱是:巫山成品油碼頭及儲存庫工程;乙方承諾本項目所涉及工作內容的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全部批復文件均能按時全部完成,如不能按時全部完成,乙方自愿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簽訂后7日內開始實施本項目咨詢服務工作,并按附件中約定的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咨詢服務工作。本項目開始時間為本合同簽訂后7日內,完工時間以合同附件中完成時間為準(2018年7月31日前)。本合同委托服務費用實行固定總價包干320萬元整,固定包干總價包括了至獲得本項目附件部分的批復所需的由乙方完成相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現場踏勘、報告編制費、報告評審費、審批,人員差旅費、勞務費、管理費、資料費、資料收集,保險、稅金、利潤、技術措施、安全及其他費用。本合同簽訂生效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后,7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20%,共計64萬元;乙方按本合同附件約定時間提交每一項咨詢成果或通過審批的技術報告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后,7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每次付款金額為已交付咨詢成果或技術報告單項價格的30%進度款;在取得乙方承諾的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涉及碼頭的相關批復,并提供等額增值稅專用發票7個工作日內,再支付已交付咨詢成果或技術報告單項價格的50%進度款。合同履行期間,由于甲方原因或合同無法履行時,若乙方未開始工程咨詢服務工作,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不能履行或須延期履行,在得到乙方認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且甲方免于承擔違約責任,已開始咨詢設計工作的,甲方應根據乙方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合同費用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合同費用的全部支付。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撥付費用,每超過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計算,應償付按合同規定應支付費用的1‰逾期違約金;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咨詢和碼頭設計成果資料質量不能滿足相關要求時,乙方除應承擔其返工費用外,還應支付給甲方其延期交付成果資料的逾期違約金,每超過一天逾期違約金按本合同附件約定的子項所對應價格的1‰計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計算;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時全部完成本項目所涉及工作內容的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全部批復工作,或咨詢成果資料不能滿足相關要求時,導致該項目無法計入設計后等后續階段工作,甲方有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權利,乙方應退回未完成子項的相關費用,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合同附件載明了前期工作和設計報價表,詳見下表
序號
類型和名稱
編制費
(萬元)
審查及會務費(萬元)
審查或審批部分
最終提交給甲方自理或文件
完成時間
1
碼頭水域、地形測量:航跡線、流態觀測
10
測圖圖紙及電子版光盤
合同簽訂后20天
2
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含陸域罐區篇章)
25
3
重慶市發改委、交委
工可報告
碼頭和油庫方案確定后30天
3
工程地質初步勘察
12
2
巫山國土局
初勘報告
爭取2018.10.30前
4
港口岸線使用方案
10
2
重慶市發改委、交委
報告及其批復
爭取2018.10.30前
5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
15
2
長江航務管理局
報告及其批復
爭取2018.10.30前
6
涉河建設方案
10
2
長江委
報告及其批復
爭取2018.10.30前
7
防洪影響評價
20
2
長江委
防洪評價報告
爭取2018.10.30前
8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碼頭和罐區)
5
1
業主組織專家
報告及評估意見
爭取2018.10.30前
9
壓覆礦產資源評估
(碼頭和罐區)
5
1
巫山國土局
報告及評估意見
爭取2018.10.30前
10
地址災害評估
(碼頭和罐區)
6
2
巫山國土局
報告及評估意見
爭取2018.10.30前
11
水土保持方案
(碼頭和罐區)
6
2
巫山水利局
報告及其批復
爭取2018.10.30前
12
環境評估
(碼頭和罐區)
33
2
重慶市環保局
報告及其批復
爭取2018.10.30前
13
項目節能評估
6
2
重慶市發改委
報告及其批復
爭取2018.10.30前
14
港口安全預評價、條件論證(含油庫安全論證)
15
2
重慶市港航局、重慶安監局
報告及其批復
爭取2018.10.30前
15
職業健康危害預評價(碼頭和罐區)
4
2
重慶安監局
專篇、報備
爭取2018.10.30前
16
項目核準申請報告(碼頭和罐區)
10
2
重慶市發改委
報告及其批復
爭取2018.10.30前
17
通航安全評估
15
2
長江航務管理局
爭取2018.10.30前
18
航標配布設計
10
2
長江航務管理局
報告及其批復
爭取2018.10.30前
19
碼頭初步設計
25
2
20
碼頭施工圖設計
40
3
長江設計院陳述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9個項目的報告并全部提交給巫山石油公司,部分項目已經完成相關部門審批,按約巫山石油公司應向其支付101萬元。
九個項目如下:1、2018年6月長江設計院出具了《巫山胡家灣成品油碼頭工程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2018年6月26日出具了長航函道(2018)149號審核意見。巫山石油公司對該份報告予以認可。
2、2018年2月長江設計院出具了《巫山胡家灣成品油碼頭工程通航安全評估報告》,2019年4月28日,長江海事局出具了長海便函(2019)56號復函,原則同意建設。巫山石油公司陳述是由于長江設計院的過錯導致一直未收到批復,復函是在2019年4月28日重新出具的。
3、2018年4月,長江設計院出具了《巫山胡家灣成品油碼頭工程涉河建設方案報告》。巫山石油公司公司認可在2017年12月收到該報告,但認為資料中沒有提及專家咨詢會與涉河建設方案報告的專家咨詢意見,無法確定長江設計院是否有送審。
4、2017年12月,長江設計院出具了《巫山胡家灣成品油碼頭工程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巫山石油公司認可在2017年12月按時收到了該份報告,但不確定長江設計院是否送審。
5、長江設計院舉示了碼頭水域、地形測量圖紙,圖紙未載明測繪時間。
6、長江設計院舉示了2018年5月《巫山成品油碼頭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初步勘察、詳勘)。
7、長江設計院舉示了2018年6月的《重慶市巫山縣巫山成品油碼頭及儲存庫工程建設用地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2018年6月12日,巫山石油公司申報了《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查意見表》,其中填表說明中第9項為“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巫山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審查人處蓋章,意見為:“該建設項目未壓覆重要礦產資源”。
8、長江設計院舉示了一份2017年12月的《巫山胡家灣成品油碼頭工程港口岸線使用方案》。
9、2017年10月份的《巫山成品油碼頭及儲存庫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對以5-9項巫山石油公司均認為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交,違反了合同約定。
2019年2月1日,巫山石油公司向長江設計院發送一份《關于終止項目前期咨詢服務和碼頭設計合同相關工作的通知》,主要內容是:由于國家生態政策調整的不可抗力因素,該合同的履行地重慶市巫山縣巫峽鎮柳樹村胡家灣被劃入生態紅線區域,該區域范圍內無法繼續開展成品油碼頭及儲存庫工程建設工作,需要完善規劃手續后另行選址建設,該合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且無法實際履行。鑒于雙方于2019年1月15日在巫山油氣基地項目協調會中達成的即行終止《項目前期咨詢服務和碼頭設計合同》基于原址建設方案進行的相關工作的一致意見,現我方發出通知:貴方停止履行《項目前期咨詢服務和碼頭設計合同》約定的基于原址建設方案的義務及全部相關工作。長江設計院認可收到該份通知,認為是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長江設計院舉示了與巫山石油公司王智勇的QQ聊天記錄,在2017年9月11日發送過8月巫山碼頭地形圖資料。與胡金的QQ聊天記錄在2017年12月發送過巫山成品油碼頭及罐區地形圖;2019年3月6日發送過巫山工可報告。與胡金的QQ聊天記錄在2019年4月份集中發送過案涉項目的資料。與汪飛的QQ聊天記錄現在在2019年9月3日發送過港口岸線使用申請及方案。
2017年8月14日,巫山石油公司向長江設計院支付了64萬元。2018年3月14日,長江設計院也已經開具了20.4萬元的發票。
庭審中,長江設計院陳述:《巫山胡家灣成品油碼頭工程涉河建設方案報告》與《巫山胡家灣成品油碼頭工程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兩項沒有進行審批,是因為長江委出具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必須補正后才能審批,因巫山石油公司沒有補正資料所以沒有進行審批。
另查明,長江設計院在簽訂案涉合同時具有水運行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類甲級資質
判決結果
一、被告(反訴原告)巫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長江重慶航運工程勘察設計院委托服務費36萬元;
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長江重慶航運工程勘察設計院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巫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9200元,減半收取460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巫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負擔3350元,原告(反訴被告)長江重慶航運工程勘察設計院負擔125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5325元,由被告(反訴原告)巫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田秀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馬曉苒
判決日期
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