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小麗與河源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河源市發展和改革局、河源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河源市廣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裁定書
案號:(2020)粵16民終798號
判決日期:2021-05-13
法院: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焦小麗因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不服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2020)粵1602民初8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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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焦小麗上訴請求:依法撤銷(2020)粵1602民初87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由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審理。事實和理由:一、上訴人訴稱的欠款本金及利息在法律性質上并不屬于集資款,而是原單位為了生產經營向內部員工所借的借款,在法律性質上是基于民間借貸行為而產生的欠款。一方面,本案籌集資金的行為發生在1993年期間,當時國家還沒有非法集資等方面的具體規定和法律概念,雖然俗稱集資,但實質上屬于向內部職工借款,并且還約定了利息和還款期限等。另一方面,上訴人原系市計委內部職工,原審第三人是向特定的內部職工即上訴人通過借款的形式籌集的資金,而且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并不是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本案的資金籌集行為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民間借貸,而不是非法集資。二、上訴人起訴的民事案由為“債權人代位權糾紛”,被告是債務人(原審第三人)的債務人,上訴人并非直接向原審第三人主張權利,至于上訴人的債權是如何形成的,則不影響上訴人在原審第三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情況下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只要是合法到期確定的債權,上訴人就有權提起代位權訴訟,更何況上訴人的債權已經過被上訴人和原審第三人的共同確認,上訴人的債權和代位權應就依法受保護。其三,原審法院在本案還尚未經過審理的情況下就想當然的以原債權屬單位集資款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亦顯然錯誤。上訴人認為,只要當事人的案由符合法律規定,案件事實不涉及先刑事后民事的問題,則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并審理。而未經審理就斷然以集資款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訴人的起訴,不但使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依法維護,而且也切斷了上訴人通過訴訟法律途徑救濟自己權利的方式,使得上訴人除了尋求政府部門統籌解決而無法律路徑可走,權利救濟無門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曾少平
審判員駱志藝
審判員鐘仕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沙巧
書記員黃芳
判決日期
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