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6蘇州工業園區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鐵漢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漢新灣生態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蘇03民終3016號
判決日期:2021-05-13
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蘇州工業園區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園林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鐵漢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漢公司)、江蘇漢新灣生態旅游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新灣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2020)蘇0324民初760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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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蘇州園林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依法判決。2.訴訟費用由鐵漢公司和漢新灣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適用法律錯誤。1.本案中,蘇州園林公司與鐵漢公司在《江蘇睢寧縣故黃河環境修復及中低產田改造PPP項目工程黃河閘文化廣場綠化專業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分包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但蘇州園林公司未與漢新灣公司約定仲裁條款,本案有三方當事人,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2.根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蘇州園林公司有權起訴漢新灣公司并追加鐵漢公司作為共同被告。3.即便分包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一審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而非裁定“駁回起訴”。二、案涉工程系違法工程,其涉及的合同均為無效。漢新灣公司為案涉工程的建設單位,其在蘇州園林公司施工完畢時尚未成立。
蘇州園林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鐵漢公司和漢新灣公司向蘇州園林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1130093.88元以及逾期付款所產生的利息60306.76元(以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6%自2019年5月3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以上利息現合并暫計至2020年7月1日);2.判令鐵漢公司和漢新灣公司向蘇州園林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154000元;3.判令鐵漢公司和漢新灣公司向蘇州園林公司支付延期養護期間的養護費28464.5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鐵漢公司和漢新灣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2018年4月19日,鐵漢公司將其承建的江蘇睢寧縣故黃河環境修復及中低產田改造PPP項目中的黃河閘文化廣場綠化景觀專業分包給蘇州園林公司,并簽訂《江蘇睢寧縣故黃河環境修復及中低產田改造PPP項目工程黃河閘文化廣場綠化專業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對工程概況、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付款方式等內容均進行了約定,其中第十七條對爭議的解決方法亦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深圳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因此,對于本案就分包合同所產生的糾紛,應當由深圳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法院不應受理本案,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至于蘇州園林公司認為涉案合同系無效合同,合同約定的關于爭議解決的條款為無效條款意見能否采納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故涉案分包合同即便無效,亦不影響分包合同第十七條關于爭議解決方法條款的效力,故對蘇州園林公司的該意見,不予采納。蘇州園林公司與鐵漢公司之間的糾紛仍應當按照約定由深圳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之規定,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蘇州工業園區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蘇團
審判員張偉
審判員胡元靜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金宇婷
判決日期
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