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魯岳資源勘查開發有限公司與泰安中富興泰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911民初2347號
判決日期:2021-05-13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省魯岳資源勘查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岳公司)與被告泰安中富興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富興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魯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兆瑞、秦后芳,被告中富興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查才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魯岳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303877.18元及利息(利息以303877.18元為本金自2015年2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至被告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6月20日原、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岱岳工業園金牛山路以西,泰東路以北的中富宏泰泰山國際物流產業園A19樓邊坡支護工程。合同約定工程工期為30天,總造價439300元價款,工程付款方式按四區段劃分,AB段需原告自籌資金,BC段施工50%時,付已完區段的50%;CD區段施工完,付已完區段工程量的50%,DF區段施工完付至總額的80%,工程驗收結算審核批復后付至總額的95%,剩余5%一年內付清。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為439300元,但在原告施工過程中被告增加了工程量,工程施工完畢后最終經雙方結算及第三方審計工程總造價為1107861.01元,現被告已支付803983.83元,尚欠原告303877.18元未支付。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為維護原告的權益,依法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訴。
中富興泰公司答辯稱,原告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6月份,原告作為承包人,被告作為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位于岱岳工業園金牛山路以西、泰東路以北的中富宏泰泰山國際物流產業園A19樓邊坡支護工程。合同對工程期限、工程地點、工程造價以及付款時間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合同第十條合同價款支付約定:AB區段需施工單位自籌資金,BC區段施工50%時,付已完區段工程量的50%;CD區段施工完,付已完區段工程量的50%,DF區段施工完付至總額的80%,承包方撤出施工現場,支護工程驗收結算審核批復后付至總額的95%,剩余5%一年內付清。
合同簽訂后原告即組織施工。2013年11月21日雙方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原告提交在本院(2020)魯0911民初3507號案件的庭審筆錄、工程造價咨詢核定總表,主張該工程由山東至信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審計,審計公司將原告單方面蓋章后的審計報告交給被告后,被告扣留不予返還,山東至信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作出正式審計報告。原告主張于2020年8月10日山東東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訴該公司的案件開庭時才知道工程價款。山東至信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山東至信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提交山東至信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證明,該公司未出具最終審計報告。
被告主張工程造價審計結果于2015年9月18日通知原告,但被告主張沒有收到過山東至信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
雙方認可工程造價1107861.01元,被告已經支付原告803983.83元,尚欠原告303877.18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泰安中富興泰置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東省魯岳資源勘查開發有限公司工程款303877.18元及利息損失(以303877.18元為基數,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山東省魯岳資源勘查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58元減半收取計2929元,由被告泰安中富興泰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偉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馬澤
判決日期
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