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坤宇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豐紳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03執2934號
判決日期:2021-05-13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河南坤宇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河南豐紳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3332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河南豐紳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河南坤宇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執行申請,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線索,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住址、工作場所,本院依靠執行查控系統與實地走訪調查,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3月30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責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亦未向本院報告財產;
二、于2021年3月30日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
三、于2021年4月3日前往鄭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調查被執行人名下無房產信息。
四、于2021年4月5日前往被執行人公司所在地查明該公司已不在經營狀態,未發現被執行人下落與可供執行的財產。
五、于2021年4月12日本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限制消費人員名單。
現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被執行人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對申請執行人河南坤宇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做了終本約談,告知其本案的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并聽取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河南坤宇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院認為在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查詢和傳統查詢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河南豐紳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已窮盡執行措施。申請執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且同意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條件,裁定如下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王同樂
審判員韋亞磊
審判員李昌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嘉偉
判決日期
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