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億思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991民初803號
判決日期:2021-05-14
法院:山東省泰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億思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建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深圳市億思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借款本金500萬元;2、判令被告按照月息3%支付借款利息至還清之日(截至2020年6月15日為990萬元);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訴訟保全保險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10月31日,原告與被告借款人深圳市億思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及擔保人上海支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署《借款協議》,由原告借給深圳市億思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人民幣500萬元用于周轉,到期日為2014年12月15日,月息1%,逾期按照月息3%計算。本金在當日匯入指定賬戶。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期滿,經原告多次催要,擔保人出具承諾書,繼續承擔擔保責任。2018年11月份,原告曾經向貴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貴院在凍結被告銀行賬戶后,擔保人與原告在2019年9月28日達成協議,原告暫不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現在,被告已經有履行能力,但仍拒不還款。借款協議第六條約定糾紛解決方式為向貴院起訴。為此,特再次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依法判決如訴。
被告深圳市億思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未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質證,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應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對原告提交的《借款協議》、《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收款收據》、《擔保函》、《協議》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0月31日原被告簽訂借款協議一份,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4年10月31日至2014年12月15日。借款本金要求匯入被告的江蘇銀行深圳科技園支行1411賬戶;約定利息為月息1%;到期本息一次性付清,逾期按照月息3%計算;上海支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紛解決方式為向泰安高新區法院起訴;三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傳真為有效件。2014年10月31日原告從中國建設銀行泰安分行營業部3669賬戶匯入被告江蘇銀行深圳科技園支行1411賬戶借款本金500萬元。2014年10月31日,被告向出具了加蓋財務專用章的《收款收據》,收款金額為500萬元。2017年4月30日上海支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擔保函》一份,擔保人上海支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對2014年10月31日借款協議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承諾繼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判決結果
被告深圳市億思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00元為基數,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2014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12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億思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不得有轉移、隱匿、損毀財產及高消費等妨害或逃避執行的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本案執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執行措施,對相關當事人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長陳國鵬
人民陪審員李寶清
人民陪審員張茂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何曉旭
判決日期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