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辛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市程裝電力安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01民終5131號
判決日期:2021-05-14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沈陽辛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四平市程裝電力安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渾南區(qū)人民法院(2020)遼0112民初37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公開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沈陽辛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理由為:一、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接通臨時用電并不是涉案工程完成全部施工的標準,事實上還應為全線送電做準備。二、因被上訴人未按時完成施工內容,上訴人不得已委托他人完成剩余工程。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約定的工期早于上訴人與總發(fā)包方沈陽電業(yè)安裝公司的工期,不能證明上訴人另有項目需要完成。一審法院沒有事實依據徑行判決,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四、一審法院僅憑上訴人的付款金額就認定工程已竣工驗收,屬于認定事實錯誤。被上訴人仍有部分工程未完成施工。五、一審法院認為質保期為一年,不符合合同約定。
被上訴人四平市程裝電力安裝有限公司答辯稱:2017年7月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期一個月,因為變電站沒有建成,所以工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完成臨時送電,我方僅負責完成臨時送電,同時合同約定工程款為180萬元,施工完畢后上訴人已經向我方支付近90%的工程款,且雙方簽訂了付款確認單,足以證明我方完成了協(xié)議約定的工程事項,所以原判沒有錯誤,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平程裝公司一審訴稱,2017年7月28日,該公司與被告沈陽辛宇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約定沈陽辛宇公司將“大唐國際沈撫連接帶熱電廠220KV送出工程”發(fā)包給四平程裝公司,工程地點:沈陽市渾南區(qū)沈撫連接帶,工程價款:1800000.00元,工期:41天,承包內容:工程涉及的人工費、機械費、線路跨越費、材料保管費、材料倒運費等。原告四平程裝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完成施工后,該工程正常輸電,然而被告沈陽辛宇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四平程裝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90000.00元。工程完工撤場時,被告沈陽辛宇公司留用原告四平程裝公司6米長松木桿250根,沈陽辛宇公司承諾按照每根24.00元的價格與剩余工程款一并給付四平程裝公司,但是沈陽辛宇公司未能支付相關款項。提請法院判令被告沈陽辛宇公司給付工程款190000元及利息;判令被告沈陽辛宇公司給付松木桿材料款6000元;由被告沈陽辛宇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用。
本院審理中,上訴人沈陽辛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竣工設計電氣部分機電竣工圖說明書及圖紙六張,用以證明施工圖中說明了最終接網方案形成前,需要考慮臨時過渡接網方案,本說明書將同時考慮最終接網方案和臨時過渡方案。本線路的架設范圍至榆園開關站至220KV沈張、熱張線π接點,說明被上訴人應完成全線施工而不是僅是臨時過渡部分。
四平市程裝電力安裝有限公司質證意見:該份證據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均有異議,首先上訴人在一審中并未提交該證據,而且該證據形成時間并非為一審審理結束之后,不符合新證據的構成要件。第二、該圖紙顯示日期為2019年11月22日,而我們雙方簽訂施工合同以及施工是2017年,并非簽訂施工合同時約定的設計圖紙。第三、該圖紙也并無我方簽字確認。第四、通過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沈陽電業(yè)局電氣安裝公司出具的證明可以顯示,涉案工程分兩部分,首先要完成臨時送電,第二部分為待變電站建成后完成臨時送電,該圖紙并不能證明我們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具體負責到正式送電還是臨時送電,而根據沈陽電業(yè)局電氣安裝公司出具的證明2019年變電站才建成,而雙方約定的工期僅為一個月,根本無法完成正式送電,所以可以推斷我們雙方簽訂的合同只應該完成臨時送電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沈陽市渾南區(qū)人民法院(2020)遼0112民初3796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沈陽市渾南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4220元,退還給沈陽辛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合議庭
審判長李倩
審判員孫菁蔓
審判員陳錚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劉建東
書記員孫芮
判決日期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