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淮安博雅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李磊委托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891執142號
判決日期:2021-05-14
法院:江蘇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綠藝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與淮安博雅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的(2019)蘇0891民初438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判決書,一、淮安博雅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綠藝園林建設有限公司退還147500元及利息(以304500元為基數,按月息2%自2018年3月20日計算至2019年1月31日;以1475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自2019年8月2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李磊對淮安博雅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案件受理費3250元,保全費2020元,合計5270元,由淮安博雅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李磊負擔。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進行如下財產調查并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1、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黑名單”告知書、財產申報令及限制高消費令等,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限期申報財產。
2、執行過程中,經財產調查,被執行人銀行存款不足
額,無不動產、車輛登記。經到被執行人住所地查找,亦未查找到被執行人。除此之外,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現本院已將被執行人信息移送公安機關進行查控。
3、已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高消費。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執行風險和執行情況,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也未對執行情況表示異議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9)蘇0891民初4389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依法可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被執行人依法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遞交異議
申請書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王海忠
審判員羅春國
審判員伏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范家祥
書記員陳繼洋
判決日期
2021-05-14